徐小江
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要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四种形态”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理念、思路和方法,蕴含了丰富的“仁”的思想、理念和方法,赢得了广泛理解和支持,夯实了纪检监察工作的道义基础和群众基础,具有深厚的实践伟力。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严管厚爱的“仁”之情怀。俗话讲“忠言逆耳利于行” “溺爱之,实害之”,如果只有称赞、夸奖,出现问题不提醒、不批评、不处理,那么我们的干部就可能会骄傲自满、小错酿成大错。曾经一段时间,个别地方纪检监察机构政绩观出现偏差,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存在“养案”“养大案”的倾向,出现“要么好干部、要么阶下囚”的现象,对于受处分干部来说是重大变故,对于组织来讲也是重大损失,也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在群众中的声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严管厚爱的执纪理念,发现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问题、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对出现轻度违纪违规问题的及时依规依法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轻处分。201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84.9万人次,其中第一形态占比67.4%,第二种形态占比25%,合计达92.4%,防止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因滑向严重违纪违规深渊受到断崖式处理,甚至因违法犯罪成为“阶下囚”,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真心关怀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