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研究

2021-11-29 07:49刘云亮
关键词:营商海南法治

刘云亮,许 蕾,2

(1.海南大学 法学院, 海南 海口 570228; 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 海口 570206)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1]。法治先行、法治创新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的根本保障。中央已通过有关海南法治建设重要文件,阐明海南全面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的关系,要重视法治建设规划,强化涉外法治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2]。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建立自由贸易港法治秩序的根本所在,推进法治创新是创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的新优势、新趋势,法治先行则是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指导思想和核心要求。

一、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的理性认知

(一)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理念

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不仅需要创新体制,更需创新法治,即创制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新法治体系,并以此不断发展和完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内容、新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重申“共同推进、一体建设”,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市场、法治社会为核心内容的法治中国建设总体布局逐步形成,而法治政府建设是重中之重,将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共同推进,已是加速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思路和新路径[3]。除此之外,构建自由贸易港法律制度新体系还需要对标国际经贸规则,推崇法治规制创新。

当下法治中国建设更需要有新认知、新共识,对“什么是中国应当实行的法治”和“中国如何实现法治”等基本问题需要达成必要程度上的共识[4]。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倒逼政府进行更多制度集成创新和更广泛、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这将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理念和实践创新现代化,正是这种倒逼体现出了法治现代化的新发展、新认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发生了许多变化,中共中央不仅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而且从根本上实施了充分彰显执政能力的推进法治理念和法治建设的举措。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具有“丰富内涵、深刻论述、严密逻辑、完备系统”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尤其是统筹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关系内容,全面阐述了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充分彰显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法治道路[5]。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将构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法治建设创新的重要内容。

(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思维

制度集成创新和争创体制新优势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特征。法治创新是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的法治保障根本要求,新政策、新制度和新秩序是构建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的新内容,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新标杆将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先行典范。新时代改革开放,推动法治现代化有着鲜明的新时代新思维特征,即越是改革开放,越是要重视和强化法治建设,越要促进改革开放的法治现代化。

科学、大胆、创新的法治思维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和认识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我国正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依法推进国家治理,强化政府治理与法治政府、市场治理和法治市场、社会治理与法治社会等融合推进,实施法治创新,促进形成法治新秩序[6]。建设自由贸易港需要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市场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协同建设,创建自由贸易港法治机制新秩序,发展和完善新时代法治中国现代化建设。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和法治创新目标是致力于创建我国开放程度最高、体制机制最新、政策措施最惠、营商环境更优、创新程度最强的法治建设新制度。自由贸易港是世界上最为开放的经济形态,亟须有最为创新、最为先进的经济形态发展理念,要求有超前的创新法治思维,促进改善和保障营造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立法体制创新正当性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创设自由贸易港立法体制

自由贸易港建设亟须创建自由贸易港立法新体制。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立法创新为先。2019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将“自由贸易港法”立法调研列入工作日程,启动自由贸易港授权立法成为当务之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仅要突破许多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通过“废改立释”等方式,实现自由贸易港新旧法治秩序转型升级,确保自由贸易港建设立法先行,于法有据[7]。《自由贸易港法》将涉及包含自由贸易港授权立法在内的许多内容,例如,如何规制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相关制度、体制,尤其是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情形、权限、依据等方面内容。中央“12号”文件明确规定,2025年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基本形成,如此目标要求,仅仅通过制定《自由贸易港法》仍难以完成如此重任。尽管该法草案在2020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但如何在未来5年完成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的构建,这成了亟待解决的自由贸易港立法“颈瓶”问题,亟须突破现行立法体制,大胆实施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授权立法,跳出经济特区立法“受制”于《立法法》的约束规制,快速创制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立法机制。

改革要创新,立法要先行,法治要保障。创建自由贸易港立法新体制,助推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需要创新经济特区立法和创制自由贸易港立法制度。创制自由贸易港授权立法,将促进自由贸易港立法机制形成,推动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有关海南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决议,催生了海南经济特区立法权,助推和创制了海南经济特区法治体系。30多年来,海南充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并形成独具特色的经济特区法规体系,创造了海南经济特区的辉煌成就。充分有效地运用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已是成功经验之一。海南经济特区的体制优势,更多源于经济特区立法权。如今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海南经济特区立法权将“升级”转型已是必然,海南经济特区法规体系也将面临“废改立释”调整,推进“升级”至自由贸易港政策法规体系,形成具有更多创新意义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2021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已经完成第二次审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推动和促进法治创新,成为制定《自由贸易港法》的先决认知,促进新的共识和推进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有助于加快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形成创新的法治体系新格局。

(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授权立法体制创新

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特区法治创新和立法创新的法治建设“加速器”。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已为经济特区法治体系建立及其完善,提供了立法创新的合法性。如今有人指责经济特区立法有损“法制统一”“立法平等”,并借此主张取消经济特区立法[8]。但是,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取得的伟大成就,经济特区的伟大成功实践,都足以证明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在助推创建经济特区经济体制和创新法治保障机制等方面“功不可没”,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充分发挥了法治创新的伟大实践价值。

自由贸易港创新体制新优势,推动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以此推进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十九届四中全会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制定和规划了“三步走”的目标,聚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推进“三位一体”的法治中国建设成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范畴[9]。自由贸易港建设,将紧扣海南“三区一中心”战略,围绕自由贸易、“放管服”改革、优质营商环境、特色产业、社会化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创新立法,推出先行先试的新法治。然而,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并不是仅凭“大胆试、大胆闯”即可,关键在于先行先试必须于法有据。创新立法,涉及挑战和突破我国现行立法体制[10],尤其是面对2015年修订《立法法》所完善的授权立法体制,如何创建自由贸易港授权立法机制的挑战。具体的授权立法情形、授权事项范围、授权类型、授权实施程序、授权立法风险防控等,都是需要自由贸易港授权立法明确的。《立法法》第8条所列的11项中央事权,自由贸易港授权立法可否“染指”,其立法授权权限究竟有多大,自由贸易港立法权“空间”如何规制。没有自由贸易港授权立法,则无法实现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授权立法若超越《立法法》所规制的程序及权限,自由贸易港立法风险又显“无序”可控。事实上,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已经被《立法法》所直接规制和限定,已形成独具特色、较为完善的授权立法制度,甚至还专门设置了法规备案制度、提请法规异议审查建议制度[11]。实施法规备案制度,还涉及逐一事项授权立法、逐一事项备案、逐一事项报告的“三个逐一制”。海南自由贸易港授权立法倘若仍如此受制于《立法法》,2025年前完成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构建的任务,则是极其困难的。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更需要赋予海南享有更充分和更大权限的“自由贸易港立法权”,去支持和保障自由贸易港推出立法创新,去大胆创新体制、新法治秩序,去营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

三、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性

(一)营商环境法治化是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基本要求

“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是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亟需敢想敢闯的勇气显现。自由贸易港不仅着力打造和形成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的改革开放新机制,更要着眼促成优质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以上海自贸区2013年创设运行为例,创立之初就思考如何创新法治,法治创新成为上海自贸区建设的重要基础。营造一个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并将自贸区制度创新进行复制、推广和升级,推进上海自贸区法治定位上升至“国家战略”视角,全面推进自贸区法治创新,一直是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法治核心问题[12]。上海自贸区已在建立负面清单等制度方面取得了成功,为我国自贸区争创体制新优势,奠定了先行先试之范例。然而,上海自贸区法治创新进程缓慢,许多先行先试举措未能顺利纳入法治化轨道,实施负面清单制度等做法的合法性也曾受到质疑,其主要原因是自贸区授权立法缺失,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外商投资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改善,抑制了自贸区法治创新力度[13]。这也从另一个侧面确认了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亟须获得授权立法,推进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及其先行先试等改革措施法治化的重要性,以及需要强化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的保障作用。

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我国全面扩大改革开放的先行先试之伟大创举,也是在我国坚持改革开放的重大成就基础上,“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重大举措。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需要经济发展模式和社会发展转型,急需启动新一轮改革开放,自由贸易港建设倒逼创新体制和推动改革创新机制,增强新活力,创制法治建设新动力[14]。现在国际经济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逆多边贸易体制而为的单边贸易现象越来越突出。以美国优先为主的单边贸易,加剧了关税壁垒风险。我国坚决加大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力度,成为当今坚持发展多边国际贸易的积极回应和应对。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将涉及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调整、修订等“废改立释”问题。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须立法先行,坚持打造和优化自由贸易港优质营商环境,全面加速推进自由贸易港优质营商环境法治化。

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必要明确和协调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中央与地方法治关系。上海等地先行设立的自贸区各自改革方向不明、自主性不强、改革依据有限、自贸区建设的相关法律依据缺失、中央对自贸区又无明确立法授权,导致自贸区自主性缺失。我国自贸区“先设区、后立法”的做法,致使国家层面缺少统一的适用自贸易区专门的立法[15],尽管各地近几年纷纷出台各自地方法规,但是仍然缺失全国统一立法,自贸区改革创新更多显无法可依之状。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重在通过创制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立法制度,推行自由贸易港一系列的改革开放措施,强化自由贸易港先行先试等创新改革制度的法治化,推动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创新政策和制度新法治、新秩序,促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国际化、市场化、优质化、法治化,充分彰显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之路,打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环境新标杆。

(二)营商环境优化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法治化的创新内容

自由贸易港是当下世界经济最开放的经济形态区域,其本质上是主张更大程度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政策的封闭地带或经济特区,其最显著特征就是“境内关外”和“进出自由”[16]。开放性成为自由贸易港发展战略的最大基本特征,通过打造“境内关外”和“进出自由”的优质营商环境和市场环境,做大做活市场“自由”要素,实现自由贸易港“经济飞地”属性价值,而且在简化进出口商品的报关、检验检疫、交税等常规程序基础上,营造自由贸易港有关货物、服务、金融和人员自由流动等“自由属性”的优质营商环境。

优质营商环境法治化,是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的重点环节和根本内容,也是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和焦点之一。自由贸易港发展战略,不仅是运用一系列自由贸易港政策来保证港内的贸易自由、金融自由、投资自由、运输自由及人员自由,打造富有吸引力的营商环境,而且是加快发展离岸贸易和离岸金融业务,鼓励金融创新,尤其是重视和强化自由贸易港信息港建设,打造自由贸易港信息自由环境,营造集出入境、检疫等政府监管部门和外汇、税收、交通业等贸易机构的信息网络结构于一身的公共数据中心平台环境[17]。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将是我国继续坚定不移实施扩大改革开放政策的最好写照。推动港口内贸易便利化,实施“单一”通关窗口制度,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提供便利宜居的环境和更好的服务,招引企业家和各方面国际人才入驻,加速人员流动。推行自由贸易港自由开放、自由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和政策,提高跨境外汇结算效率,支持转口贸易发展,降低企业贸易风险,并吸纳更多国际超级公司入驻,积极发展总部经济[18]。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要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符合海南发展定位,明确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具体发展战略定位。

为了更好落实中央给予海南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步伐,2019年4月中共海南省委七届六次全会通过重要决议文件,强调牢牢把握“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提出“三个以”等20个方面的系统部署[19]。这些都是为了更好地直奔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主题,为加速高标准高质量打好基础。设立自由贸易港虽说源于实施特殊关税关境管理制度,促进贸易自由化、多边化、便利化,并以此推动和吸引外国投资,强化外国资本流动,刺激就业与增长。创设自由贸易港的法律意义及其社会价值,虽源于关税却不囿关税关境,早已波及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创新之落脚点和热点,并努力尝试通过自由贸易港体制新优势新效应,去带动、影响创设国家或地区的改革开放和制度创新,从而实现设立自由贸易港的发展战略目标。

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创新性

(一)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创新内容

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是中央“12号文件”赋予海南经济特区的新时代新使命。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产业”,成为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未来建设的发展方向,也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创新的重要领域。“12号文件”还具体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实施特殊政策的领域空间,表明海南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创新的领域范围,将更多聚此创新立法,探索自由贸易港新政策、新体制和新优势的司法保障创新路径,这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创新思路、新方向。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自由贸易港方案》)指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614”制度,即6个自由便利制度、1个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度和4个有关税收制度、社会治理、法治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制度[20]。“614”制度,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尤其是司法保障的新内容和新领域,将是自由贸易港立法创新的聚集地和核心区。

创制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亟须法治保障。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自由贸易港法治先行彰显依法治国战略和法治中国建设基本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是一场新的伟大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确保这场革命的有效性、秩序性、系统性和保障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是一场伟大的政治革命,这需要我们思想先解放,要有敢想敢闯的革命勇气,勇于推行法治创新和力行变法革新[21]。创建自由贸易港,创新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这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理论创新和伟大实践的先行示范。尽管世界各国或地区的自由贸易港设立及其发展,经历最初的“转口贸易型”“生产加工型”“综合型”,到如今的“跨区域综合型”等发展进程,其也相对应经历了第一代“便利的交通运输”、第二代以“高效的加工生产”、第三代以“完善的服务设施”,乃至第四代以“人才和技术要素”等作为发展特征。每一次发展升级转型,都是一次次推动法治创新的过程,尤其是第四代发展特征,更是以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的法治创新为核心,为自由贸易港整体升级转型换代,提供了法治创新的先行先试法治保障。

中国改革开放40多年的伟大成功实践,奠定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发展基础,创造和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如今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尤其强调坚持“四化”(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现代化)标准,努力营造自由贸易港优质营商环境,构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制度政策体系与法治秩序。发展体现“中国特色”,符合“海南发展定位”,争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动范例,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中之重。海南创建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新领域,关键在于吸纳借鉴世界成功的自由贸易港法治经典制度或法治范式,将其转化或提炼成具有中国法治建设特色之路,让海南成为展示“中国风范、中国气派、中国形象”的靓丽名片。

自由贸易港法治特色之路,并不是强调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内容的“独一无二”,而是突出在借鉴和吸纳世界上成功的著名自由贸易港法治经验基础上,探寻和发现适合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司法保障模式和制度内容,显现出适合中国本土的法治资源。我们努力打造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也是努力推进法治本土化的现代化过程。事实上,日本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其做法仍是在根植日本本土司法资源基础上将日本司法组织架构西方化,表明日本法律的社会运作仍是根植于本土的[22]。因此,本土司法资源仍是推进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创新和法治建设的根基,海南研究和探寻自由贸易港法治中国“特色”,构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法治秩序和司法保障创新优势,仍是法治本土化路径的根本要求。

(二)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特色新认知

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充分彰显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的创新思路和新路径,形成新的共识和创制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新内容新对象,成为推进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和法治建设的先决共识。无论是世界著名自由贸易港,如香港或新加坡,还是世界著名金融中心,如纽约或伦敦,它们都有一个共同“法系”归属,即普通法系,这似乎暗示了法官造法的普通法属性,适应和服务于金融等领域的法治创新机制[23]。世界上成功的自由贸易港,其法域归属于英美法系,普通法和案例法的特色鲜明。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内容新变化新要求,法治构建与完善之路径多元化,更显示出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的“浓浓特色”。这对于传统大陆法系或非英美法系的国家构建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新制度和新秩序而言,确实是存在较大挑战。新加坡作为最著名、最成功的自由贸易港,其成功的法治经验显现出“更多灵活、完善的、透明的”和“法官判例”等法治模式,聚集了许多年法治积淀而成的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稳健发展的法治传统,秉持的形式法治正义与实质法治正义的二元法治发展路径,充分彰显社会法治正义理念。自由贸易港法治成功经验,在于不断强化二元法治发展路径的融合,紧扣现实国情和“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结合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去发展和探索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路径多元化,尤其是从方法论、制度论、程序论等层面,探寻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特色有效多元化的创新路径。这再次表明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一个法治创新现象,即法治先行和法治创新,是促进和保障自由贸易港体制与制度创新的根本路径。

有关海南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特色新认知,有必要从“法治意涵”本质属性去探知。不同的人、不同的国家或其他不同主体,对法治创新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认知,不同法域国家,其法治建设模式也有不同实践路径。法治中国建设,是当代中国依据自身的社会条件和现实处境,基于社会发展的情境化要求,显现其并非“存在即合理”(客观依据)、“有效实现国家或社会的治理”(现实目标)和“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现象及现代国家治理方式”(基本参照)这3个维度的考量[24]。认知三维度,便是求知法治作为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根基。三维度之变,便是司法保障特色和法治中国建设之重要情形。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行法治之先,昌法治创新之重,此乃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之亟须。自由贸易港的3个维度,表明法治先行与法治创新、立法先行的辩证关系。创新现行的立法体制,创制自由贸易港授权立法机制,推动实施自由贸易港立法先行,加快推进构建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此乃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建设新思路、新路径和新认知。

自由贸易港立法先行,法治创新,致力体制创优,促进司法环境争优。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预示创新制度体系,将是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核心。《自由贸易港方案》指明“614”制度,更是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的集合区域。创新司法保障体系,形式虽可多样,但授权立法乃捷径之道。无论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既要顶层设计,更需授权立法而下行。自由贸易港立法,无论是先立后破,还是废改并行,都需有序推进[25]。依法授权,立法推进,实现于法有据。依法建设自由贸易港,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立法先行最基本要求。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是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新制度新体制的法治创新的基本规则要求。创新法治思维和探寻法治新方式,是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新体制的法治创新思路。提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本质上就是尊崇法治、敬畏法律,转化为思维和行为活动方式和规则,使其在敬畏和遵循法治之下,去思考问题、裁定决策、查办事情。其过程关键在于强化守规则、重程序的意识,形成依法定职责为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护人民权益,自觉接受监督。营造依法、守法、找法、用法、靠法的社会法治环境。建设自由贸易港更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去努力探寻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创新理念和路径的法治方式,构建自由贸易港创新司法保障新体制。

探索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创新路径,关键是研究在治理和规制政府、市场和社会等一体化运行中,如何发挥司法保障作用。西方司法制度,有一套违宪审查制度,一直被视为规制或监督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制度。新加坡的法治体系,能够充分保障自由贸易港法治良好运行,其法治运行的基本轨迹,在于确保法律实施领域最显著特征是“有必行之法”并由此积淀而成的守法主义传统[26]21-61。构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从法治实施的全局性高度,整合既有司法资源,探索一条理念和机制上兼具包容性、开放性、最优化的法治实施路径,这是基于对法治一元论之优与劣的总结和反思所形成的“法治中国”愿景,实现“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融合重构的新路径。正是如此,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已成为我国更好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将其列入中央顶层设计的法治创新视野范畴,将其作为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路径。

五、结语

自由贸易港的活力和动力,在于创新法治和新制度、新秩序,激发更多主体进行创建共享共建共治新机制,规制自由贸易港发展新体制。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理念,在于强化自由贸易港多元主体的新活力和新动力,促进自由贸易港各类主体践行新法度、维护新法序、维系新法理念,实现自由贸易港主体法治协同合作,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等多层面法治协同创新机制,适应自由贸易港市场新秩序、社会新常态等。

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更需要有一种鼓励机制,通过激励法治措施,激发主体内部的运行能量,推动法治影响的因素效力发挥。承认法律主体能动性的激励法治,将法律规制置于开阔的社会视野下,以开放法治思维避免了就法律论法律的狭隘视角[27]。激励法治措施、机制,也成为新时代法治创新思维的法律规制多元化路径之一,体现了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的导向或激励趋向的重要性和价值性,这也将发展成为未来科学审视法治社会人们相互沟通、新时代法治创新动能的新动向和新趋势。

创建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体系,是构建和打造自由贸易港一流优质营商环境的基础和根本要求,也是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型社会秩序的基础保障和基本路径。社会信用体系是自由贸易港法治保障和创新发展的基石,具有公共性、共享性和社会性,它有助优化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并助推法治环境优化,实现社会信用信息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构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核心是紧依社会信用信息大数据系统,充分运用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机制,强化互联网社会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功效,并以信用监管为重要环节,推行社会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助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推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28]。这表明规范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体系,尤其是出台规制惩戒失信者、鼓励守信者的规范性文件,也将成为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和法治建设的重要路径之一。诸如推行失信惩戒制度,重惩严惩失信行为,加大失信成本,使之不敢失信,以此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法治建设。

创新体制优势和创新法治保障机制是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要求。我国已经实施运作的自贸区总体方案及其迫切需要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已为自贸区法律制度,向自由贸易港法治创新升级、转型提供可参照的路径。《自由贸易港方案》已经明确“建立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重要组成的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营造国际一流的自由贸易港法治环境”[19]。国际上通行的自由贸易港法治创制,一般是由国家中央权力机构先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采取“先立法、后设区(港)”模式,我国可以效仿此类顶层设计的立法模式,制定国家层面意义上的自由贸易港法,规制自由贸易港发展建设与法治创新关系等相关内容,处理好自由贸易港制度创新和风险调控之间的法律关系。建议全国人大通过授权立法决议,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一系列的自由贸易港法规,打造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海南充分利用自由贸易港授权立法,推动自由贸易港立法先行,倡导创新自由贸易港法治新秩序,保障自由贸易港建设于法有据,树立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的创新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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