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念一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上海 201620)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所有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仔细研究法律条文,可以总结三个要点。首先知识产权要用货币估价,这就涉及对正确估值的思考;其次要可以依法转让,如果是无法转让的知识产权显然不在其中;此外还要注意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还包括1994 年关贸总协议签订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法律渊源、法律解释以及类推,无论对智力出资行为本身还是企业合理合法的运营知识产权资产,维护企业利益,都非常重要。
知识产权是具有时间限制的非永恒权利,有时间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申请和注册后,权利人即知识产权所有人就获得使用权和其他权利,但是和有形的财产权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不是终身的,保护期相对有限。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自行消灭。这一规定基于“事实不能“原则,即所有权要想永续存在要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如若发生毁损或者灭失,所有物不在,所有权自然也消失。然而知识产权的标的比如著作权专利权不可能发生上述毁损或者灭失的情况。如果一直将其置于法律保护,不利于智力成果的广泛传播,有碍科学文化的发展,最终会影响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