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闻
摘 要:利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是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第三人是否享有权利。民法典正式确立了利他合同规则,但未规定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解释规则,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形成具有解释力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方法。比较法中的传统第三人权利认定方法“当事人意图考察”存在“双重意图困境”和“意图虚化困境”。结合利他合同制度史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理论而提出的“原因关系考察+合同对价考察”方法,具有法理基础和民法典规范基础,其可操作性也可在现有的离婚赠与条款、货物运输合同等利他合同纠纷中体现。
关键词:利他合同 第三人权利 离婚赠与条款 货物运输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
利他合同,也被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利益第三人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正式确立了利他合同规则,终结了前民法典时代原合同法第64条是否为利他合同规则的解释论之争,为第三人权利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基础。当合同明确约定或法律明确规定第三人享有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时,直接依据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认定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无疑义。
然而,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情况是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第三人是否对债务人享有权利,仅是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民法典第522条第1款(原合同法第64条)也规定了第三人仅能受领给付但没有请求权的不真正利他合同,因此在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涉案合同是不真正利他合同还是利他合同,对于第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