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莉惠(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呈现爆炸式发展的态势,在冲击实体销售领域的同时,也对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当中的交易模式,不同于传统的线下面对面交易模式,也就是说网上购物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对电子商务的所有参与主体都带来法律上的风险,比如售卖假冒伪劣商品,比如知假买假,这几种情形当中涉及到很多法律规定。总体上来讲在电子商务中,买方和卖方之间是客观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排除消费者刻意为之的知假买假,绝大部分消费者在网上消费都处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容易被坑骗,那么应当如何进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非常值得思考。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法律上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1994年1月我国开始实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当中加入了消费者后悔权,在该法第二十四条当中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依托本法、当事人协商约定等要求经营者更换、修理等义务,也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在第二十五条中专门将消费者后悔权纳入电子商务领域,即经营者利用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售出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但存在于限制目录中的商品除外,退货商品应当不影响二次销售,保证完好,运输费用则由消费者承担,若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