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2021-12-01 04:04:02河北经贸大学宁欣蕊
河北农机 2021年2期
关键词:消费者法律企业

河北经贸大学 宁欣蕊

1 传统企业搭售行为与互联网搭售行为的区别

1.1 传统搭售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传统搭售行为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售卖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利用其主导市场地位,无视消费者的意愿以匹配或提供消费者并不需要的另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这里附加的不恰当的要求的行为,是企业经营者在供给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无视消费者的自由意志,强行将其他不公平、不恰当的条件施加给消费者,消费者因为企业经营者的市场有利地位而必须接受以上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5项规定,商家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这说明我国《反垄断法》所明令抑制的搭售行为并不包含所有的搭售。

1.2 互联网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

1.2.1 实施主体的限定

互联网搭售行为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不是所有的经营者都能构成,其特指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互联网企业,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求:首先,只有特定的主体才能实施互联网搭售行为。其次,该搭售行为如果是被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是要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并且实施该行为的企业需要在市场中占据主导位置。

1.2.2 客观方面的规定

关于客观方面的判定需要比照传统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二者在客观方面存在共通性。要全面分析互联网搭售行为的特点,包括其行为过程十分隐蔽以及进行捆绑下载并安装但不是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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