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史春年
近年来,幼儿园的家园共育问题越来越受到幼儿教育工作者及幼儿父母的关注。回顾近30年实施的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性文件,从1989年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到1996年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下文简称《规程》),再到2001年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下文简称《纲要》)到2016年新《规程》,有关“家园共育”的内容正逐渐得以完善。由此可见,此课题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学前教育完全由家庭承担。魏晋南北朝时期著名教育家颜之推十分重视家庭教育,并提出重要的家庭教育思想:重视儿童早教,强调道德教育,重视言辞结合等主张。随着近代工业的兴起,女性开始走进工厂参加生产劳动,学前教育完全由家庭承担已不符合时代需求。1903年,时任湖广总督的端方兴办了中国第一家幼儿园——武昌幼稚园。1904年,“武昌幼稚园”正式改名为“武昌蒙养院”。《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是中国第一部学前教育法规,将“蒙养院”作为国家基础教育的第一阶段。此后,全国各地开始兴办“蒙养院”,对幼儿实施“重养不重学”的保育教导,其中包含体育、德育、智育、美育等内容。
1951年,中国教育部制定《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将幼稚园改名为幼儿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有“减轻母亲养育幼儿的负担,使母亲有时间参加政治生活、生产劳动、文化教育活动等”。可见,当时的幼儿园具有最初的服务性,学前教育已由家庭和幼儿园共同承担,家庭是家园双方关系的极大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