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晓娜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北京 100093)
目前,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成果较多。第一,关于概念。黄祖辉等学者[1]较早使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个概念。业界和学界一般认为和传统农户相区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较高,并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专业化为手段,规模化为基础,集约化为标志,包含家庭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制经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2-4]。第二,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其完善了我国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主要力量,承担着农产品生产和对小农户的示范作用,在产业链中更多承担了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等[5]。第三,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问题。主要有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款项落实不到位,存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乱收费现象,国家补贴款存在错配现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不完善等。第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要深化农村要素市场化改革,持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生发展能力,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全面提升政府支持效能等[7]。
关于扶贫增收的文献和实践也很丰富。首先是贫困的种类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