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佳瑜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指全体劳动群众共同拥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收益共享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1]。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在指定行政范围内运行,以集体所有制为主要特征。二是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态,在组织形式上以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主。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仍属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促进农村产业发展,从而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实。集体土地使用权分包给农民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现了职位空缺及形式趋于多样化[2]的情况,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则、法律构造和多元化,将有效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贵州省2016年被财政部列为全国首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13个试点省份之一,贵州省各地结合自身特点,发展出了资源利用型、资产利用型、易地置业型等多种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模式,改革创新的经验做法受到了业界的充分肯定,如遵义市“三资”转换、黔南州促“三变”、铜仁市“三社合一”促“三变”等。本文选择贵州省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研究的样本,总结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能够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落实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