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吟梅
(保山学院政府管理学院,云南 保山 678000)
2015年3月,《立法法》成功进行了修改,将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国所有设区的市。新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5年11月26日,在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会议通过决议,授权七个州市地方立法权,决议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上述七个设区的州市可以在新《立法法》规定的三个方面,开展地方立法工作。
地方立法权扩容以后,许多地方立法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如何确保立法权的正确行使以及如何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这就涉及到地方人大、地方政府以及民众等三方主体的各种关系的处理问题。对于获得地方立法授权的州市一级人大来说,要确保地方立法权的实现和正确行使,完善健全“人大主导立法”机制是关键;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立法先行,关键在于提高立法质量,同时规定:“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1]。人大主导立法①所谓“人大主导立法”,强调的是人大在立法全过程中的主导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