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逻辑特性及实践研究
——评《法律与逻辑:法律论证的批判性说明》

2021-12-04 13:05冷建兵
科技管理研究 2021年20期
关键词:法官逻辑法律

书名:《法律与逻辑:法律论证的批判性说明》

作者:霍尔维茨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

ISBN:978-7-5620-5709-3

出版日期:2015 年8 月

定价:32 元

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民众的行为并对违法犯罪进行惩处,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效力的发挥要建立在充分的法律论证基础上,目的是保证法律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在这一过程中,法律论证的过程及效果对法律效力的发挥影响显著。基于此,研究法律论证的逻辑特性对于深入认识法律论证具有重要作用,而要获得科学的研究结果,可参考《法律与逻辑:法律论证的批判性说明》一书,从而为法律论证的实践应用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与逻辑:法律论证的批判性说明》是由霍尔维茨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15 年8 月出版的围绕“法律逻辑特性”进行研究的书籍。全书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用三章的篇幅主要介绍德国人对法律逻辑的讨论,其中,第一章论述克格鲁的一种伪形式主义立场,具体内容包括法律逻辑的概念、有关反逻辑学说的讨论、类比推理等;第二章论述恩吉施和西米提斯的两种非形式主义立场,具体内容包括恩吉施论法律与公理系统、恩吉施论法律知识的特性及西米提斯论“法律逻辑的难题”等;第三章论述赫勒尔的一种价值论立场,具体内容包括逻辑学家与法律人的类比推理及法律论证的归纳性、道义性、直觉性、经验性等特点;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比利时人有关法律论证的讨论,包括佩雷尔曼与卡兹米尔论法律的逻辑独特性、卡林诺夫斯基对法律逻辑独特性的否定、费耶斯与默特论“法律逻辑、法律系统”、格雷戈尔维茨论“举重明轻论证与法律逻辑的难题”等;第三部分主要介绍英语国家对法律逻辑问题的探讨,包括斯通论“形式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及局限”、列维反映社会变化的法律论证、哈特论“责任与权利的归属”“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及“詹森:作为非逻辑决定模式的法律论证”“图尔敏:作为一般论证模型的法律论证”、哈特论“形式主义与规则怀疑论”等。

结合《法律与逻辑:法律论证的批判性说明》一书,法律论证的逻辑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论证并非封闭进行,而是有着开放的思维空间。相关法律条文与规则是法律论证过程中的重要依据,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精确合理,如果一味基于法律条文进行逻辑推理,则会出现很多问题。例如,在哈特与富勒著名的“不允许车辆进入公园”的论辩中,“不允许车辆进入公园”相当于法律条文,“是否能进入公园”是法律论证的目的,如果完全按照法律条文,则任何车辆都不能进入公园,但由于突发情况需要救护车进入时,如果依然机械遵照法律条文阻止救护车进入,则会导致伤者或者病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受到更大损伤。因此,法律论证过程中需要全盘考量,在遵循相应逻辑的基础上将可能存在的情形一一进行分析。这对思维层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不能局限于追求某个目的或实现某个目标,如上例中“不允许车辆进入公园”的目的是维护公园正常秩序,避免因车辆穿行影响公园安静环境和游人安全,但如果只考虑行为目的而忽略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形,则会引发其它意外埋下隐患。二是法律论证并非不可更改与废止。法律论证过程和结果均可得到更改和废止,究其原因,法律的本质并不是“专制独裁”,而是作为某种规则和程序等对社会进行引导和约束。在具体案件中,只要有反对证据、不相容法律法规、适用先例等被提出,法律论证过程则需做出调整,而论证结果在冲突意见未证明“真伪”前处于暂时性废止和失效状态。从逻辑层面分析,法律论证要符合逻辑推理规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则意味着逻辑推理不成立。法律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法律论证是过程也是结果,是法律得到革新的前提与保障。三是法律论证参与主体多元化,但要接受论辩程序的约束。法律论证并不是法官的专有权力,诉辩双方同样能够参与其中,比如诉讼方可通过提交新证据来为法律论证提供转向依据。另外,法律论证参与主体多元化还是保证法官裁决正当化的重要基础,可使法官裁决得到拥护和认可。但需注意的是,诉辩双方参与法律论证需接受论辩程序的约束,比如任何一方提交的新证据达不到相应证明标准时,则需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法律论证参与主体多元化是现实要求,是法律作用得到认可的重要前提。法律是严肃的,法律论证过程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基于相关理论、程序等合理开展,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为其发挥作用提供有力支撑。论辩程序是法律论证层次性的重要体现。法律论证是以证明法律结论为目标,法律事实、法律规则是论证依据,而论证过程不是一步到位,需要经过重复多次论证才能完成法律论证任务。法律论证包括多个层次,分别为逻辑层、论辩层、程序层、策略层。逻辑层决定法律论证所适用的逻辑类型,论辩层是以应对论证冲突为目标,程序层关注论证过程的正当性,策略层研究论证采取何种策略实现说服目的。四是法律论证具有非单调性,不能简单套用逻辑规则。单调性指的是前提与结论之间不会因为前提集合的改变而发生改变,非单调性则与此相反。法律论证之所以具有这一逻辑特性,是法律论证的前提与结论不符合单调性所决定,具体来说,法律论证的前提包括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而所推出的结论必然会受前提影响。从逻辑层面分析,形式逻辑作用于法律论证只能决定其对前提做出一定范围内的分析与评价,如果涉及更广范围,法律论证可能出现偏差,进而对法律职能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采用逻辑规则时,不能局限于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也要得到足够重视。

法律论证在实践应用中主要集中于三个层次:一是法律推理层次。法律推理指的是根据案件事实确定其与适用法律条款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论证的作用是基于先例、逻辑理论等对法律推理结果进行研究判定,确保推理结果具备可靠性、正当性及合理性。这一层次的法律论证是以案件事实、法律条款等为已知前提,只要案件事实能够与法律条款建立逻辑推理关系,则可使法律推理结果得到证立,成为法官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进行推理,这是一个基于一定前提获得相应结论的思维过程,而在法律推理中逻辑性、严谨性是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只有如此,最终推理结果才会具充分的说服力。比如“所有人触犯法律都要受到惩罚”作为前提推理“某人因偷窃受到惩罚”这一结果时,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证,分别是某人是否属于所有人范畴于偷窃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只要两者得到确认,则可以确定“某人因偷窃受到惩罚”这一推理结果是科学合理等。二是法律解释层次。法律解释是法律推理的重要补充,目的在于应对法律推理前提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律推理中,形式逻辑是主导逻辑规则,但这一规则重在研究前提与结论之间的传递关系,而对于前提是否为真切不在形式逻辑讨论范围之内。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成文法律文本,同时法律解释也会受到成文法律文本的约束。这正是法律思维活动的重要体现,之所以解释对象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因在于其终究是与现行法律文本密切关联,想要推翻需要从源头上重新作出解释。法律解释涉及四个方面,首先是法律解释的主体与场合。法律解释的主体很好理解,则是对法律解释具有需求的相关个体,如法官、原告、被告等。法律解释场合主要包括两类,一类为个案,另一类为整体解释,如对相关法律文本以及后续释义进行解释。其次是法律解释对象。法律文本是解释对象,也是法律解释的起点。只有法律文本得到充分解释,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才能减少漏洞,发挥更好作用。再次是法律解释产品。法律规范与审判规范均属于法律解释产品,法律规范通常不会针对具体案件,审判规范则是作用于具体案件。最后是法律解释外延。法律解释不是常规意义上的释义过程,而是一种“事实的法律认定”,并以彰显法律实际意义为出发点。具体到实际案件中,在法官作出裁决后,除了要将裁决结果公示外(特殊情况除外),还要附加法律解释,即对裁决结果所对应的法律条款作出说明,如果诉辩双方提出异议,法官还需基于异议作出新的法律解释。这一层次的法律论证是为了解决法律推理中难以确定“前提是否为真”的问题。比如,在“张三欠李四一百元钱”的案例中,“所有合法成立的债务都应当偿还”是法律层次的真命题,而要作出“张三必须无条件偿还李四”的判定,还需认定“张三欠李四一百元钱”这一命题为真命题,如果不能认定,则后续裁决均会被推翻。三是法律原则层次。在法律论证的内在机制中,无论法律推理还是法律解释,都存在着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会成为影响法律原则的重要因素。原则与价值密切相关,原则会影响价值判断过程。在司法审判中,“依据同样前提得出相同结论”的逻辑往往与现实情况不相符合,甚至相似的案件会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法官对法律原则的不同理解与解读。在曾经轰动一时的“第三者遗赠”案中,“公民立遗嘱权”与“民事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产生了冲突,而法官在法律论证中偏向了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了否决遗嘱的判决。这一层次的法律论证更重视大方向掌控,目的是保证裁决结果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从现实层面看,法律难以对所有案件做出指导是不争的事实,可是当案件发生后,案件审判必须进行,此时则要考验法官的法律论证能力。法律原则犹如“大框架”,可以规范法官行为,引导法官做出正确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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