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企业合规首先发端于美国,目前已成为全世界企业的治理方式。对于企业合规的含义,法学界和实务界向来有不同的理解。这反映出企业合规的内涵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多重含义的。与此同时,对于企业合规的内涵和外延,至今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有人认为,合规就等于企业合规;也有人认为,企业合规与企业高管的法律责任具有密切的联系。又如,有人指出,企业合规就等于企业对其法律风险的防范和规避;也有人指出,合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风险防控,而主要是对行政处罚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再如,有人认为,企业合规充其量只是一种道德问题,还没有形成一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有人认为,从早期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企业合规大体属于企业内部的自我管理问题。然而,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行政监管合规和刑事合规制度的发展,企业合规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文革”时期,所有怀揣沿理科发展而成为“科学家”之青年的理想都成为泡影;同时,在上山下乡大潮中,转而想当一名“赤脚医生”便成为时尚之风.受家学影响,自幼就背过些“汤头歌诀”(中药方)的我自然更是如此,并由此影响到1977年恢复高考时的专业选择.
由此看来,我们有必要对企业合规的概念做出准确的解释,并对相关观点进行必要的澄清。我们可以通过分析西门子公司建立合规机制的例子,来解释企业合规的多重含义,然后再对企业合规的内涵和外延做出简要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