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兆利
案例:个体工商户蔡某经营着一家农资超市,经营范围为农药、化肥、农膜、不再分装的包装农作物种子等。农民孙某从蔡某处购买除草剂用于田间喷施后不久,发现所种植的水稻大面积枯萎。经农业事故鉴定中心勘验鉴定,结论为水稻枯死为除草剂药害,田间绝收面积近6 亩。双方经协商未果,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赔偿全部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作为农药经营者应当履行向购买人告知农药使用方法、用量、使用范围的法定义务。涉案除草剂的使用说明明确载明用于大豆田间除草,未载明可以用于稻田除草。蔡某违反该农药的使用说明将农药出售给孙某,存在明显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孙某在购买该农药后未认真阅读药品使用说明并正确使用,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点评:农资是农作物茁壮成长并获得丰产的基础和保证,事关收成和餐桌安全。因此,国家对于种子、农药、化肥的生产、销售给予高度重视和严格管理,对于违法经营农资造成农民损失的,依据情节不同分别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现行《刑法》中,对生产销售假劣农资产品的行为实行严厉打击,只要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无论销售金额大小,一律定罪处罚。对于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农业生产较大损失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生产或销售方需要依照《民法典》《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