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香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01)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决定给予自贸试验区更大的改革权限,这意味着我国对外贸易正在朝着新的向度发展。相对于其他批次的自贸试验区而言,中国(河南)自贸试验作为第三批次特殊开放区域的重要组成,是在比较成熟的经验及评估指引下设立的,其具备异于其他自贸试验区的地理和经济等优势。在推动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发展时,既需要借鉴现有维度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又需要结合自身特殊的设立环境,加快法律制度建设进程,此举不仅可以有效地为自贸试验区建设留下充分的自由探索空间,而且可以及时地预防和纠正其间出现的问题。
2020年9月,国务院正式印发了支持北京、湖南、安徽、浙江正式建设自贸试验区的相关《总体方案》(1)详细内容可参考《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国发〔2020〕10号。。自此,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将在国家单边对外开放体制建设领域,形成更加赋有“格局塑造”能力的循环经济发展样态。无论是在“一带一路”倡议对外开放背景下,还是适应国内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法治建设要求,大力推进自贸试验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均不言而喻。基于对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特殊性的考量,在法制建设层面,需要首先在地域交叉视野下探讨,并可考虑从两个维度展开:第一,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在全球化与国家利益最大化进程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