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代的法治

2021-12-06 10:12刘建昌
法制与经济 2021年4期
关键词:变法法治法律

刘建昌,潘 霓

国内外曾有人提出,在中国古代没有法治,也没有法治的土壤。但实际上,中国历史上自古就有丰富多彩的法治思想,更有不断涌现的各类法治实践。按照中国历史阶段的通识,中国古代的划分,是指170万年前至1840年鸦片战争前(而文明史的开端大约在夏商时期或更早一些),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三个阶段。而法以及由此产生的法治是人类社会产生了阶级、出现了国家以后才存在的社会现象。人们公认,夏代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由此,这里说的中国古代的法治,是指从夏代开始至鸦片战争前的法治,其内涵、性质与我们当今所追求的社会主义现化法治在某些部分或有相似之处,但还是有极大的不同,彼时的法治思想和实施水平,显然其层次水平要比当代低得多,且根本上是为王(皇)族、奴隶主、贵族、地主等处在统治阶级的少数群体利益服务的,而不是我们今天倡导的为最广大人民利益服务。但是,我们也不能用现代的标准去要求古代人,以免陷入历史虚无主义的泥潭。同时也不能妄自菲薄,固执地认为中国古代没有任何法治的光彩,有的只是人治的黑暗。

一、中国古代有丰富多彩的法治思想,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我国古代籍书中,如《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又如《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中国古代法治的基础是专制法治,而现代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政治。

(一)中国古代的法治萌芽于春秋战国早期

有学者认为,中国春秋战国时的三晋就开始有“法治的萌芽”。其依据一是,晋文公实行“信赏必罚”,而且不必亲贵,“法行所爱”(《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二是,这个时期已经有了成文法,而且是公开的。成文法的出现,是法治的重要进步,将法律公开,又是法治一个新进步。周襄王三十二年(公元前621年),范宣子作刑书,“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左传·文公六年》);周景王六年(公元前536年),“郑人铸刑书”(《左传·昭公六年》),即将子产所著刑书铸于鼎上;周敬王七年(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赵盾的后代)“铸刑鼎,著范宣子(即赵盾)所为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二)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繁荣于战国时期

战国时期形成法家学派,法家学派形成一系列法治思想。战国时期,思想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各种思想异常活跃,形成儒家、墨家、法家、兵家等各学派。其中法家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学派,产生了不少代表人物,形成了一系列的法治思想。如,李悝提出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观点;吴起提倡“法治”,主张“明法审令”,按“法”来治理国家;申不害提出“术”法治术语,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慎到强调重“势”和重“法”,提出“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慎子·佚文》),认为“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商鞅提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商君书·定分》),“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君书·君臣》),“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商君书》),“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商君书·算地》)。韩非子提出“法”“术”“势”三个术语,以及许多重大法治思想,如“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有度》),“以道为常,以法为本”“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饰邪》),“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韩非子·解老》),“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子·定法》),“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韩非子·守道》)等。法家的法治思想,涵盖国家的治理观以及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

(三)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持续发展于秦汉以后各个朝代

秦汉之后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不像战国时期那样集中迸发、密集出现各派法家学说,但并不是法治思想发展的停滞。秦汉之后的法治思想仍然继续在执政者身上得到推动、实践、延续,这体现在一些社会名流的著书立说中。

1.由执政者来实践法治

执政者推动着法治实践,也在法治实践中延续和发展法治思想。秦代统治者强调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即“法令由一统”,强调法律在国家制定中的地位。东汉时期,统治阶级主张“轻法”,这一主张为此后的封建统治阶级所继承。在唐代,一是确立宽严适中、简约明了的立法指导原则。唐高祖李渊强调“务在宽简,去便于时”,唐太宗李世民提出“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二是提出“永垂宪则,贻范后昆”的主张。三是确立了礼和法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唐高祖李渊主张礼教与刑罚并用;唐太宗李世民“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唐高宗李治最终确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四是确立法律一视同仁的立法思想。唐太宗时期“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对不法官吏“绳以重法”[1]199。宋代提出了“立法严、用法恕”“立法贵乎中”的思想。宋初,“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但“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南宋孝宗赵昚说:“夫法太重而难必行,则立法贵乎中”。宋朝同时注重民商、经济立法。宋太宗赵光义诏大臣议“致丰盈之术”,宋神宗赵顼“优先理财”,宋太宗赵光义“通商惠工”,重视民商和经济类的立法。在明代,统治阶级采用重典来治理国家,通过“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落实“重典治国”,同时确立“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思想,认为“纪纲法度为治之本”[2]。

2.由社会名人宣扬法治

秦汉以后,中国古代对法治思想的宣杨,所依靠的常非法学家,而是政治家,甚至是文学家,这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发展的一个奇特现象。在汉代,班超提出“诛恶不避亲爱,举善不避仇仇”(《汉书》);刘安认为“知为吏者奉法利民,不知为吏者枉法以害民”(《说苑·政理》);司马迁提出“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史记·太史公自序》);董仲舒提出“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公羊春秋》);诸葛亮也提出了自己的法治思想:“喜不可从有罪,怒不可杀无辜”(《便宜十六策·喜怒》),“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便宜十六策·赏罚》),“所以能制胜于天下者,用法明也”(《论斩马谡》)。到了唐代,长孙无忌提出“惩其未犯,防其未然”(《唐律疏议》);刘禹锡认为“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砥石赋》);吴兢、欧阳询、韩愈也各自著书立说提出自己的法治思想。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有着丰富多彩的法治思想,法治思想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国古代有不断涌现的法治实践,法治手段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

(一)中国古代有不断涌现的法治实践

1.变法谋求革新

中国古代曾经进行过多次变法,谋求社会变革。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时候的变法,不仅仅是法治方面的,而是综合性的变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法治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纷纷进行变法,谋求图强。如,齐国的管仲变法、魏国的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韩国的申不害变法。通过变法,各国加强了中央集权,废除了分封制,确保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特权,实现了富国强兵的目标。战国时期秦国的变法最为著名。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进行第一次变法。这次变法,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力量。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进行第二次变法。这次变法,废除了奴隶制的土地制度。经过两次变法,秦国的经济得到了极大发展,部队的战斗力也得到了增强。在北魏时期(386—534年),孝文帝进行改革,俗称孝文汉化。政治上,改律令,学习仿照汉人的典章制度。如户籍制度上,学习仿照汉人的做法,实行“三长制”,北魏初年,户籍制度沿用宗主督护制。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发动变法,一是实行富国之法,二是实行强兵之法,三是改革取士之法。明代万历年间,张居正进行变法,在法治方面,一是提出“吏治”思想;二是提出并实施“考成法”,均取得较好效果①参见(明)张居正《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转引自:程星超:浅析张居正政治改革措施[J].商业文化,2012(1)。。

2.立法力求全面

法治的前提是立法,法制的完备与否,是检验法治程度高低的标尺,因此,制定法律是重要的法治实践。中国古代的各个王朝都制定了法律。各个朝代,无论存在时间长短,无论统治区域大小,都制定本朝本代不同于往朝往代的法律。而且,法律的内容不仅涉及刑事立法,还包括其他方面的立法。

自夏代建立第一个奴隶主国家起,就开始制定法律。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实施的是以刑为主的法律制度。但夏代的法律内容除了刑事法规外,还有规范政府官员的行政法规、确认土地“国有”的民事法规、确认征收赋税等的经济法规。

秦代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定。秦代制定的《秦律》,不仅在形式上条款繁多,法网严密,在内容上也相当广泛和具体,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刑事立法、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等。

汉代制定了以《汉律》(即《九章律》)为主的法律。汉代的法律,除了刑事法律外,也包括军法、朝仪《傍章》、民事法律、经济法律和行政法律。

唐代先后制定《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永徽律疏》《开元律疏》,最终形成《唐律疏议》。唐代的法律制度除了刑事法律外,还有民事法律:涉及户籍、婚姻家庭、债与契约;经济法律:涉及土地制度、税赋制度、市场管理、度量衡的规范化与产品的标准化、货币制度;行政法律:涉及执法与监察机构的设置选任官吏的制度。

上述各朝代制定的法律,不仅包括刑事法律,也包括军事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和行政法律。

3.执法注重公平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和灵魂,是法治的基本价值,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否公平就看人与人在法律面前是否平等,这从老百姓与官吏贵族在犯法时的处理就可以看出来。虽说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根本上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但是还是在一些方面体现出了“公平”的法律价值观。

(1)奴隶社会

在奴隶社会,有“刑不上大夫”的提法。但是,是否都刑不上大夫呢?绝对不是。奴隶社会已经开始对官吏进行严格管控了。

如商代就制定了《官刑》,这是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理[1]27-28。商代还制定有管理官员的法律。西周时期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在《尚书·吕刑》中就有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制度[1]15。

(2)封建社会

从秦代开始就有御史监察制度,这是专门监督官员的机构,一直沿用到清代,而且是越来越完善。秦代“要求各级官吏严格执法,并有一系列法律加以规范[1]76。”制定有《置吏律》《除吏律》等,规范官吏的任免、奖惩。汉代按照法律对一般官员进行考核,主要是考核其工作的完成情况。在唐代,如果官吏违反了国家行政规范,玩忽职守,出现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就要给予比较严厉的处罚。宋代对擅权争利、失职行为、违纪行为给予处罚。如,官员失职行为即不忠于职守。对于官员超越本职的行政越权行为,官吏滥用职权行为,都要给予行政处分乃至刑罚。明代实行“重典治吏”,要求官吏在履行职务时必须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不得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对于官吏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要给予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4.司法体现正义

公平正义有实体的正义,有程序的正义。如果说比较完备的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的话,那么程序正义就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这也是检验是法治还是人治的一个指标。具有一些法治的要素在社会管理之中,能够体现正义的价值,也能够保证正义的实现。

(1)奴隶社会

商代对重案与疑案的审理,规定了相关程序。重要案件的审理一般要经过三级: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最后报请商王批准。对疑难案件的审理持慎重态度,主张广泛征求意见,然后定案[1]86。”

西周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审判制度,实行案件逐级审理模式。

(2)封建社会早期

秦代实行分级审理制度。刑事案件如果在乡里不能审决,就上报县,由县令(长)、县丞进行审理;县如果不能审决,则上报郡,由郡守进行审理;郡如果不能审决,则上报廷尉。汉代是先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复审,后进行判决,向被告人宣读判词。上诉复审是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依规定三个月内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三国两晋南北朝期间,开始确立死刑复核制度,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强化对地方审判的监督。

(3)封建社会中期

唐代实行“三司推事”制,严格上诉与复审及死刑复核制度。

(4)封建社会晚期

明代在唐代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会审制度,如三司会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以及热审等。在清代,中央设“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地方设四级司法体制,此外还包括其他会审,如朝审、热审、三司会审等。

(二)历代统治者都把法治手段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

法治不排斥其他手段,古代如此,现代如此;中国如此,外国如此。法治手段是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法律法规来管理各项事务的手段。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的属性,早已为统治者认知。各个朝代的统治者均重视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

我们以人口管理为例,我国古代历代的统治者都将法治手段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因为人口管理是治国理政的基础,是一个国家治国理政的核心内容。夏商时期就已经制定了人口管理的“民居”之法。《尚书·序》记载:“咎单作民居。”咎单是商汤时的司空,曾奉命制定“明居民之法”,即丈量土地、划分居住区及安置百姓的法规[1]22。刘邦入关时就与父老乡亲约法三章,并实行“与民生息”政策,人口管理更加法制化[3]。西汉王朝建立以后,为了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丞相萧何参考秦代法律,制定了《九章律》。这是在继承秦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而形成的。其中,《户律》涉及户籍、人口管理;《兴律》涉城防守备,《厩律》涉及驿传,均与关津要塞的人员出入、通行、户籍管理等有关。

三、中国古代法治有浓厚的本土特色,法治思想与法治实践均为中国产物

古代中国无论是政治还是经济,都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中华文化自成体系,受外来文化影响的成分不多。特别是在涉及治国理政上,基本没有学习、借鉴任何外国的东西。所有的法治思想和法治实践均在本土孕育和发展。中国古代的法治,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一)法治实践比法治思想发展得更丰富

纵观古代的法治历史,我们会发现,法治的实践从来没有停止过。比如立法,每一个朝代都立法,每一个皇帝都立法;再如执法,对官吏的监察,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严密、具体;还如司法(主要是审判制度),随着朝代的更迭变化而不断完善。

但是,法治思想在战国时期集中迸发并出现不少法家代表人物后,秦汉以来就再也没有出现过什么有名的法家代表人物了。秦汉以后,法治思想的丰富、完善,与持续不断的法治实践相比,从数量上看明显少了,从速度上看慢了。之所以会出现这个现象,通过回顾历史可以看出端倪。

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各种治国理政的思想学说特别活跃。这个时期主要以理论探索为主,同时也有一些诸候国在实践探索,如变法的几个诸候国。其中秦国在未统一六国之前,就已经实践过两次变法;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继续以法家思想作为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但只经过15年的实践,秦朝灭亡了。

取而代之的汉代刘邦,总结秦朝灭亡的教训,认为是酷法暴政导致了秦朝的灭亡,因此,他放弃法家的治国理政思想,采取另外一种治国理政的思想——儒家思想。实际上,自汉代以后的历代王朝,基本上是以儒家思想做为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秦汉以后,战国时出现的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兵家等所谓的百家,几乎只剩儒家了。

为什么没有出现像战国时期那样的法家及儒家之外的各种思想家?秦朝建立统一的中国以后,各朝基本是统一的国家。一个统一的国家,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思想,如果没有统一的思想,国家就可能会分裂。秦朝由此实施焚书坑儒,不允许过多的思想存在,将那些不利于统一的思想进行压制,只以法家思想为执政指导思想。

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将国家的指导思想明确为儒家思想、黄老学说。如此一是为了维护统一的集权制国家,不允许其他过多的思想存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不利于其他思想家的产生;二是儒家思想本身已经包含了法治思想,就不大需要专门的法家了。

因此,秦汉以后,再也没有集中出现一批法家人物,也就没有人系统阐述法治思想了。

(二)由执政者、实务者主导与推动法治

由执政者主导法治、推动法治、实践法治,这是中国古代法治的重要特点。

1.由执政者、实务者主导与推动变法

中国古代的八次重大变法都是由皇帝主导,官员实施。春秋时期齐国管仲变法是由齐国齐桓公主导,作为上卿的管仲实施;魏国的变法是由魏国魏文侯主导,由相李悝实施;楚国的变法是由楚悼王主导,令尹吴起实施;韩国的变法是由韩国韩昭候主导,丞相申不害实施;秦国的变法是由秦孝公主导,丞相商鞅实施;北魏孝文帝变法是由冯太后、孝文帝主导、直接实施;北宋的变法是由宋神宗主导,参知政事王安石实施;明朝的张居正变法是由明神宗主导,内阁首辅张居正实施。

2.由执政者、实务者主导与推动立法

各个朝代的法律制度是由皇帝主导,政府官员主持制定的。

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秦统一六国,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秦始皇从过往的经验教训中认识到健全的法制对于国家治理的重大意义。因此,统一初始,他便将原秦国的法制推广到统一后的全国各地适用。同时对原有法律加以全面修订和补充,特别是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由丞相李斯主持“明法度,定律令”,不断完善法制并在全国实施。

在唐代,唐高祖李渊主导,左仆射裴寂主持完成了《武德律》;由唐太宗李世民主导,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大臣主持完成了《贞观律》;由唐高宗李治主导,太尉长孙无忌等主持完成了《永徽律》《永徽律疏》;由唐玄宗李隆基主导,吏部侍郎兼侍中宋璟主持完成了《开元律疏》。

清代,入关前皇太极主导制定了法律制度《禁单身行路令》《离主条例》《崇德会典》;入关后顺治帝主导完成了法律制度《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帝主导完成了《刑部现行则例》《大清会典》等行政法律法规;雍正帝、乾隆帝主导《大清律例》,由大学士朱轼、大臣三泰等主持完成。清代关于少数民族和边疆管理的专门法规《盛京定例》《蒙古律例》是由皇太极主导完成;《理藩院则例》《钦定西藏章程》《苗疆事宜》《台湾善后事宜》是由乾隆帝主导完成;《西宁青海番夷成例》是由雍正帝主导完成;《回疆则例》是由嘉庆帝主导完成。

客观地说,中国古代的执政者们是重视法律、尊崇法律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是治国理政的重大实践,理所当然由执政者主导、推动,这样,才能确保法律制度的全国统一性,才能确保推行工作的统一性,才可以调动全国的法治资源。如果不是由执政者主导,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三)与时俱进修订法律

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为了使法律能够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服务,就要使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与愿望,满足他们的现实统治需求。而法律总是落后于现实需要的,这就决定了法律是需要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的。中国古代的历代统治者深谙其中道理,也因此很注重随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修订、完善法律制度,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他们“与时俱进”修订法律制度。相对而言,“祖宗之法不可变”只是保守者某个时期的一种抗辩理由。

1.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法律制度

一般来说,一个新政权推翻旧政权,不仅对旧政权的政权体系进行摧毁,而且还对旧制度体系包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进行了否定。中国古代的朝代更迭,新政权推翻旧政权后,政权体系毫无疑问是要摧毁的,而且通常比较彻底。但是,制度体系并没有被摧毁,反而是承袭。政治制度如此,法律制度也是如此。史书中记载某某朝代时就经常有“XX承(沿)XX制”的说法。如“南朝多沿晋法”[4]122,“唐初承袭隋制,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和执行机构”[4]149,“宋初参用唐五代律令格式及刑统、编敕,其中尤以后周二十一卷的《显德刑统》为主”[4]176。因此,中国古代,不同朝代对前一代法律制度不存在废除,即完全的否定,只是修改、补充、完善。

2.同一朝代,不同的皇帝,修订旧法或制定新法

汉代西汉时期,刘邦制定了《九章律》及军法、章程、朝仪;汉武帝又陆续修订了旧律,并制定颁布新律《越宫律》《朝律》《左官律》;汉文帝新制定《酎金律》。

在唐代,唐高祖李渊开始制定《武德律》;唐太宗李世民对原有律文进行全面修订,制定《贞观律》;唐高宗李治制定《永徽律》,后又对律文本身做出详尽的注疏,合成《永徽律疏》;唐玄宗李隆基又对《永徽律疏》进行修订,制成《开元律疏》,同时编纂《唐六典》。

在清代,顺治帝于顺治二年(1645年)修成《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帝多次修订旧律,制定《刑部现行则例》;雍正帝又以康熙时期的工作为基础,对律文进行修订,形成新《大清律集解附例》;乾隆帝再修律,形成《大清律例》。

3.同一皇帝,不同的历史阶段对旧法进行修订

在中国古代,同一个皇帝为了适应社会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会在不同历史阶段修订旧法。

三国时期的吴国,吴王孙权有两次修法,一次是对旧科条进行较全面修订;一次是制定新科令,颁布军令性质的“誓众之法”。

三国时期的魏国,魏王曹操也有两次修法,一次是针对汉律繁乱和不适于动乱年代的状况,对汉律进行修订;一次迫于汉臣名分,制定“新科”和“甲子科”两个以“科”这种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制度。

最具代表性的是明太祖朱元璋对《大明律》的修订。《大明律》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律,历时三十年,历经几次重要修改,最终形成《大明律》的定型版,称为“洪武三十年律”。

综合来看,中国古代各个朝代对法律制度的修订都在与时俱进地修订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并且到了清代,修律开始有了确定性。

四、中国古代法治的现代启示

(一)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正确看待我国古代法治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产生和法治实践的发展,是在特定的历史与环境影响下的产物,是与当时的宗法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当时推动了历史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繁荣,防止出现分裂和割据。不能完全否定当时的法治思想和法治实践,不能用现代人的眼光看待古代的历史。不能以现代人的思想去对照古代的思想、用现代人的标准去要求古代人,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历史虚无主义,是“指不加具体分析而盲目否定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甚至否定历史文化,否定民族文化、民族传统、民族精神,否定一切,甚至歪曲历史的历史观点和思想倾向。”[5]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2月20日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强调:“要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加强思想引导和理论辨析,澄清对党史上一些重大历史问题的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更好正本清源、固本培元。”[6]

用历史唯物史观承认历史、尊重历史,承认先人的丰功伟业,正确评价古人的功与过。虽然中国古代法治思想还存在着人治的影响,还有一些封建思想的糟粕,但不可否认其有着积极的作用,传承的是历史文化的瑰宝。

(二)正确看待中国法治文化的局限性,避免夜郎自大

中国古代法治是特定历史条件、政治条件的产物,是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用今天的发展眼光来看,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过分依赖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

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其中一项重要制度是实行连坐,互相监督、互相检举。秦国秦文公实施了诛灭九族法,以消除后代报仇的报复力量和延续。这样的严刑峻法不仅没能巩固国家的统治,反而物极必反,在陈胜、吴广的起义影响下,数万人一呼百应跟着起义,迅速推翻了秦朝的统治。历代的统治也都证明了严刑峻法并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反而加速政权的灭亡。

2.皇帝主导立法权,容易导致专断

中国古代的法律,大多由皇帝主持制定或者皇帝授权大臣制定。这体现了君主的意志,一定程度上带有人治的色彩,是一种封建君主极端专制的制度。虽然设置了一些司法制度防止皇帝“一言堂”,但依然会出现皇帝一道圣旨便可将无辜之人处死的情形。因此容易使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专断处置罪犯进而出现冤假错案,让老百姓丧失对法治的信心,从而引发政局的不稳定。

3.过分强调法治,轻视道德教化

中国古代强调“以法为本来治国”,轻视道德教化,反对德治,认为必须依靠严刑峻法,同时使用愚民政策来治理国家。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卢梭曾有言:“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生活中还有信仰、思想、认识等方面不能简单用法律来调节,必须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三)学会古为今用,吸收精华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思想也在不断发展与革新。每一次的革新,都有其历史背景,都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状,形成了不同的法治理念,推动了中国的法治一步一步向前发展。在这过程中,旧有的、不合时宜的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被摒弃,比如一些人治的传统。适应时代潮流的法治思想延续至今,为人们所拥护和肯定,并对后世产生很大的影响。中国历代法治思想在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中从未中断,而是不断完善发展,这是中华儿女一笔非常重要的精神财富,其中蕴含着许多值得借鉴和吸收的地方。当前中国正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力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国方略。在这过程中,可以吸收与借鉴中华优秀的历代法治思想,用古代优秀的法治文化来推动当前社会向前发展。以史为鉴,从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要认识到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对中国的历史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其中的合理成分来推动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

(四)注重洋为中用,为我所用

西方的古代法治思想也很丰富,出现了一批著名的法学家,产生了有很大影响力的法治思想。比如柏拉图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雅典政制》、西塞罗的《论共和》《论法律》、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莫蒂斯提努斯的《解答集要点》、查士丁尼的《罗马民法大全》等。与中国古代相比,从法治思想的学术成果数量上看,西方古代的多而中国少;从成果的理论厚度来看,西方古代成果的理论性、系统性比中国的略强;西方有传世的专门的理论著作,其中不乏比较深厚的理论论述,而中国古代理论著作不多,特别是传世法学的经典著作少。总体看,我国古代的法治理论专著不多、理论阐述不多,但在实务方面、操作层面的东西多。比如法条很多、很详细。西方古代法治思想是人类法治思想史上的瑰宝,散发着光彩夺目的光芒,我们要吸收、借鉴外国法治文化中有益的东西,为我所用,助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在吸收借鉴外国法治文化时也要注意不能照抄照搬,因为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国情是不一样的,不能简单地移植国外法治文化思想,否则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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