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口外流对农村治安的影响

2021-12-06 01:47田世祥
法制与经济 2021年4期
关键词:犯罪农村

田世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城市化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涌入城市,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村人口收入,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但同时也造成了农村空心化、“三留守”、防范力量薄弱等社会问题,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给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极大挑战。研究发现,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形成的犯罪“创造效应”大于“转移效应”,导致农村犯罪率上升,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每增加1%,将使农村刑事犯罪率增加0.28%[1]。

一、当前农村人口外流基本情况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改革开放10年后,到1989年全国流动人口总数仅为987万,只占全国总人口的0.78%。据《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9》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流动人口达到了2.36亿,占总人口的16.86%,与1989年相比增加了22671万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和人口学家、经济学家的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大陆人口在未来十年以内仍将持续增长,农村人口外流的规模有所下降,但仍将持续外流。

二、当前农村犯罪基本情况及特征

对于流入地城市而言,外来人口犯罪在犯罪案件总量中已占较高比例,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但农村人口的大规模外流,流出地农村的社会治安却并没有因此而出现安定祥和的局面,相反,农村犯罪数量呈现上升趋势,社会治安形势愈加严峻复杂,不容乐观。以笔者的老家——一个偏远县城为例,据公安部门的相关数据显示,2015—2019年这五年里发生在该县农村的各类刑事案件分别为895起、1236起、2103起、2134起、2368起,逐年上涨(见图1)。

图1 某县2015—2019年农村刑事案件总数变化图

(一)犯罪主体呈现“一高两突”趋势

农村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犯罪成员年龄呈现出两头突出的特点。未成年人及刚成年的青年人由于初入社会,自控能力弱,逆反心理强,情绪易偏激,容易受到社会上各种不良行为的影响和侵蚀[2]。据浙江金华、衢州等地公安机关对青少年犯罪的专项调查,当地25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已占全部农民犯罪总数的60%左右,犯罪主体已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低龄化发展趋势。有家不归、有书不读、有业不就的“三不青少年”已在农村人口中占了很大比例,这些青少年游离在社会的边缘,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治安稳定的现实威胁。

(二)团伙化特征较为明显

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近年来农村侵财型犯罪逐渐呈现出团伙化、职业化特征,他们在作案过程中分工明确[3]。这是由于我国农村仍然保留传统的宗族社会特征,农民多与老乡、亲戚朋友结伙形成“小帮派”“小团体”,这些犯罪团体成员平日好吃懒做,无所事事,相互之间臭味相投,往往几句话就迅速达成犯罪共识,且仗着人多势众,频繁作案,目无法纪。据湖南某地公安机关公布的案件预警,在盗窃、抢劫、诈骗、强奸等多发性刑事犯罪案件中,大部分案件都为2人以上共同作案,团伙化特征明显。

(三)侵财型犯罪比例高且呈现出多样化趋势

侵财型案件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别,更是目前农村刑事犯罪案件中发案比例最高的犯罪类型,占到了农村刑事案件总量的70%左右,该类案件发案数对农村刑事犯罪案件涨跌的幅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盗窃犯罪又是目前侵财型案件中最主要的犯罪类型,占刑事案件总数的40%以上。盗窃案件涉及的人员多、成分复杂、地域范围广、发案率高、手段方法多样,作案目标主要是水电通信设施、家用电器、家用物资、牲畜等。此外,部分农村赌博之风盛行,屡禁不止,为保证巨额开销,参赌人员往往心存侥幸,不惜违法犯罪,从而直接导致盗窃、抢劫等侵财型案件频频发生,严重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稳定。

(四)犯罪手段“科技化”且更加凶狠残暴

过去网络尚未普及,新型的犯罪手法尚未流传到农村,犯罪手段仍然是以传统手段为主,案件侦破比较简单。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走进千家万户,城乡之间的人口快速流动,使得农村犯罪人口了解到了更多的犯罪手法,犯罪手段逐渐由“低层次、非专业化”向“高层次、专业化”方向发展,手段方式更加狡猾隐蔽、更加凶狠残暴。涉案农民的法律素质不高,他们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何种程度的犯罪后果,且多是由于邻里琐事、民间纠纷等引起的争执,发生冲突以后,往往顺手拿起铁锹、木棍、榔头、菜刀等作为作案工具,下手不顾及后果,事后悔恨不已。

(五)季节性特征较为突出

特定类型犯罪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如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侵财型犯罪、性犯罪[4]。国内学者张宝义曾经将1990年和1993年的天津市入狱人数进行对照分析,总结出了两组罪犯在犯罪季节上的特征,即一月、九月的犯罪比例低于其余各月(见图2)。由于我国农村仍然是传统的农耕社会,生活方式没有出现根本性变化,因此农村犯罪的季节性特征更为明显。在农村犯罪中,不仅发案率随着季节变化而变化,而且犯罪的具体类型也随着季节变化而变化。由于农民一般都是在家过完春节以后再外出务工,或者是等春耕以后再外出,在此期间,各家各户都有男主人在家,防范力量大大加强,犯罪分子不具备作案条件,因此发案率大大降低。而等青壮年离开农村以后,盗窃、强奸、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率又会随之上升。

图2 农村总体犯罪分布图(根据张宝义研究)

三、农村人口外流对流出地治安的影响

(一)乡村场域秩序失范

农村人口外流不仅对流入地的社会治安造成影响,也使得原本相对安定的农村社会秩序产生动荡。一些农村地区的盗窃、抢劫、诈骗等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屡创新高,这些案件的发生与村民自治力量的薄弱和村庄秩序的失范是密不可分的。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外流导致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无法落实,相关农村防范工作很难有效开展。随着青壮年的大量外流,使得邻里守望的功能逐渐衰退,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费孝通先生曾经说过,我国农村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宗族社会,宗族在维护农村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的大规模转移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农村精英长期流失,宗族调解、处理村民矛盾纠纷的作用正在日益弱化。

(二)社会矛盾纠纷激化复杂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宏观背景下,我国农村社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结构的快速转型导致社会矛盾纠纷在某些区域爆发。原来的民间纠纷大多是村民、邻居之间的纠纷,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村企业、村民与外来人员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频繁。为争夺水界、地界,争夺土地经营承包权等经常发生矛盾,由于法律素质不高,他们不擅长或者说不愿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怠于依靠公力救济,而是更愿依靠私力救济。如相互争吵,情急之下就拿起锄头等农具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特别是青壮年的大量外出导致精英流失,某些基层组织被一些村干部当作“一言堂”,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成为阻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危害农民利益“毒瘤”。

(三)涉留守儿童犯罪增加

民政部发布的《2019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现状调查报告》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共有6102.55万人,占全国儿童总数的31.88%。他们的父母为了赚钱养家糊口,大多背井离乡前往大城市打工,大部分留守儿童都是由祖辈照看,教育问题和安全问题得不到保证。近年来,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案件屡有发生,其中社会影响最大的就是女童被性侵的相关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儿童社会阅历少、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弱等条件实施性侵,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此外,留守儿童不仅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也容易成为侵害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他们接触了以前没有接触过的东西,同时又缺乏判断能力,以致给他人和自己造成损害。

(四)针对留守老人犯罪增加

农村地区的老年人文化程度低,进入老年阶段后更加固执,不愿听年轻人的建议,学习能力差,大部分老人的法律素质甚至达不到未成年人的水平,加上现在互联网络的发展,新出了许多新的犯罪形式,老年人对此了解不多,因此极易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如2017年湖南某派出所辖区内发生了一起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风水学说,吓唬受害人,扬言受害人家风水不好,只有自己可以改善风水、化灾解难,让受害人拿出家里全部的现金画符作法,利用偷天换日的手法,在画符作法时把现金掉包,离开时警告受害人符要放三天才能打开,否则家里一定有血光之灾,让受害人短时间内无从发现现金已被掉包,等发现时犯罪嫌疑人已逃之夭夭。

(五)留守妇女易成为受害对象

农村留守女性容易遭受性骚扰、性侵犯,严重损害了妇女的名誉和身心健康。一些农村妇女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骚扰和侵害后往往不敢或者不愿报案,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害怕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另一方面则是源于女性本身的自卑和胆怯,她们害怕事情一旦被村里的人知道,各种流言蜚语迅速蔓延,她们的婚姻就很可能会破裂。在许多农村地区人们思想都非常保守,受害者报案后会面临严重的歧视和偏见,严重影响她们的声誉,而且得不到家人的理解。受害妇女不敢报案又反过来使侵害人逍遥法外,可能进一步继续作案。

四、人口外流背景下的农村犯罪成因

(一)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较低,警务建设滞后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个农业大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不足,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农业现代化水平不高,农业生产效率低下,产品附加值较低,难以形成规模化经营[5]。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农民外出务工,收入提高了30多倍,农村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农村经济结构的快速转型所带来的收益无法完全抵销由此而带来的违法犯罪问题,农村警务建设仍缺乏充足的资金来源,在人口流出较多、地域范围广阔、治安形势复杂的地区无法保障农村警务室的正常运转。

(二)农村派出所辖区范围大,警力配备不足

西方主要国家的警力资源与本国人口比例情况大致如下:美国为1:337,英国为1:405,法国为1:300,澳大利亚为1:478,而我国警民比例达到了1:1373,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我国的警力资源投入远远低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以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为例,农村派出所只有5:10000的警力配备,达不到公安部要求的8:10000的警力配备。而且农村辖区地域范围远大于城市,农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日常巡逻防控较难实现,预防打击犯罪的工作较难落到实处,维护社会治安能力有所削弱。

(三)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普法经费得不到保障,导致普法工作不能按计划开展。而且当前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力量薄弱,甚至很多普法人员自身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治教育,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无法进行有效的法治宣传教育[6]。此外,农民接受普法宣传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相对于普法宣传教育而言,他们更愿意利用这个时间去田里耕种。而且农村居住较为分散、交通不便,集中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不太现实,因此只能给每家每户发几本法律小册子,让他们自己学习,这就导致法治宣传教育流于形式,农民法律素质没有得到提高。

(四)基层政权组织知法犯法,损害农民权益

一些基层政权组织本应是人民的保护伞,却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被金钱迷惑了双眼,利用手中权力,在征地拆迁、工程招标、退耕还林等村事务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逐利违法,甚至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破坏基层政治稳定,造成社会治安不稳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导致各类矛盾纠纷不断激化[7],严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

五、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的对策

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农村社会治安稳定与否对全社会治安稳定与否仍然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研究和治理,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农村的要求为指导,采取多种手段对农村社会治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农村警务建设

经费得不到保障是农村警务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因此必须把经济建设摆在首位,切实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精准扶贫政策,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本村发展方向,形成良性互动,提高农业科技化水平,增加产品附加值,创办村集体企业,形成规模化经营,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便捷性、共享性、互动性的特点,与“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合作,加大对本地特色产品宣传力度,加快“走出去”步伐,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由传统的粗放型生产模式向现代化集约型生产模式的转变,降低生产成本,实现效益增加,为农村警务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留守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农村留守主体大多是老人和小孩,他们文化素质和法律素养不高,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薄弱,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过去的“重经济建设、轻法治教育”的思维惯性。虽然普法工作在农村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但目前很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仍然比较落后,仍以传统的宣传栏、宣传单、悬挂横幅、张贴标语为主要宣传形式,以空洞乏味的普法读本为主要宣传内容,调动不了村民的学习积极性。

网络、智能手机的逐渐普及使其成为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其一,可以在这些新型媒介上开辟法治专栏,充分利用村委会的广播、显示屏,播放法治宣传片和节目,通过这种村民们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法治宣传,增强村民的学习兴趣。其二,可以依靠有关力量,利用政府车辆或者租用车辆,加装大屏幕和喇叭,制作一些防范宣传片,穿街走巷进行播放,在无形之中提高人们遵纪守法的意识。其三,可以组织一些志愿者如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等在寒暑假下乡进行宣传,给留守老人讲解一些典型的迷信活动和诈骗案例,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其四,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力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聘请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定期进行法治教育。

(三)加强辅警队伍和治保会建设,实现警力的有效延伸

辅警是指在公安机关以及正式警察的监督指挥下协助正式民警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是维护社会治安不可或缺的警务力量。辅警在我国已经有几十年发展历史,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从业门槛低、素质不达标、薪资待遇差、工作不积极等不完善、不成熟的地方。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大力推行湖南省“一村一辅警”建设的成功经验,完善辅警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驻村辅警的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素质,缓解农村派出所警力不足问题[8]。让驻村辅警真正深入农村、融入群众,坚持和发展好党的群众路线,厚植农村警务工作土壤,进一步提高农村警务专业化水平。同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积极、存在重大失误的辅警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积极、有效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的辅警提供转正考试的机会,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四)关注留守儿童,保障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2018年检察机关共批捕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嫌疑人2969人,起诉3593人[9],这个数字不可谓不惊人。亲情关怀的缺失是导致农村留守儿童产生问题的最主要原因。父母纵然为了生计不能陪伴在孩子身边,也要定期与孩子通话或语音聊天,增强沟通交流,让他们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同时,必须转变教育理念,摒弃以往“唯分数论”的陈旧观念,学校不能为了升学率而挤占德育课时间,应设置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课,及时关注孩子们的思想变化,减少行为孤僻、悲观消极或性格怪异、暴躁叛逆等情况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公安机关要铲除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不良文化,严格落实农村治安整治行动,结合“平安农村”“平安校园”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震慑一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

(五)完善视频监控,加强农村视频监控体系建设

视频监控在我国已有近20年的历史,其在城市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公安业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农村视频监控建设较为薄弱,资金投入不足,多数设备为枪机而非球机,视野范围小,位置安装不合理,存在大量盲区,清晰度较低,有的形同虚设。如笔者的老家——一个四万多人的镇,就仅在入镇岔路口、集市街道两头、各村委会和各商户门口安装了视频监控,且多数处于废弃状态,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必须提高对农村地区视频监控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构建完备的视频监控体系。建议成立专门的资金筹集协调机构,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综治办牵头、各部门联动、村民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拨付视频监控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家庭自装监控,政府可以给予一定补贴;三是向社会筹集资金。同时,必须大力整合农村视频监控资源,摆脱以往的资源壁垒,将各商户、各家庭、村委会、派出所的视频监控进行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家家有监控,处处有天眼”的局面,从而大大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减少违法犯罪发生。

六、结语

我国的总体国家安全离不开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农村各种社会治安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必须全面深入地了解农村人口外流对流出地治安的影响,充分发挥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对流出地农村的积极影响,各部门协同作战,综合采取各种恰当有效措施,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和保证农村社会治安的长治久安,促进农村社会的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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