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希成 张望平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陕西 西安 710063)
自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与沿线国家的投资往来日益频繁,并且投资的种类和范围越来越广泛,涉及到能源、路桥铁路、水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也涉及各种贸易投资。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对外经济数据来看,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315505亿元,比上年增长3.4%。其中,出口172342亿元,增长5.0%;进口143162亿元,增长1.6%。货物进出口顺差29180亿元,比上年增加5932亿元。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总额92690亿元。比上年增长10.8%。其中,出口52585亿元。增长13.2%;进口40105亿元,增长7.9%。①但是频繁的经济往来中,我们必须考虑到有可能带来的投资争端和投资风险问题,比如东道国的投资环境,政治局势,政府的违约等一系列风险带来的问题。
有投资风险和争端是在所难免的,如何做到投资的顺利进行与安全,主要看是否有一套完善的投资争端体系,完善的投资争端体系不仅能够高效的解决争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是能够进一步的促进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的积极性,使得投资安全可靠。目前国际投资争端的主要机构是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机制,WTO(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ECT(《国际能源宪章条约》)所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协商、谈判等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一时呈现出了多元化的解决争端的局面,但是诸多弊端也越来越显现出来,比如争端机构缺乏统一性,同一个争端问题,诉诸不同的争端机构有可能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这不利于投资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