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融 石剑桥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202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意见”),在其中明确了类案检索制度,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遇到特定情形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这些情形包括了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等情形。类案检索制度的出台,是司法机关对大数据技术的回应,这无疑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诚然,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撑下,人民法院通过类案检索可以有效减少甚至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这将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但是,此种功效却可能不会在民族地区的司法审判中显现。因为民族地区有其特殊性所在,特别是在民事领域,民族地区存在大量不同的习惯法。若在民事审判中仅为了追求裁判统一,而要求参照类案进行裁判。那么,这将会给民族地区的民事审判带来困境,最终可能会违背类案检索的初衷。
在《类案检索意见》中,第二项明确规定了“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可以适用类案检索。而在我国《民法典》第十条,则明确规定了法律适用的位阶,即“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习惯在此显然是一个抽象而外延丰富的概念,若法律对某一民事法律问题并无明确的规定,那么由于各地习惯不同,依据习惯解决该类问题必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