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条文中的“程序性要素”

2021-12-07 20:37:23赵运锋
法学 2021年7期

●赵运锋

如果将大前提的刑法规范适用于小前提的个案事实,就需要判断个案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事实,这一属性反映出实体法中的程序理念,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基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虽然存在属性差别,但诉讼法是基于证明构成要件事实而构建的制度规范,与刑法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素的统一,主观要素在实践认定上会存在困难,需要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证明。由此,就需要充分发挥法定要素的诉讼价值,以有效降低主观要素事实的证明难度。进言之,需要对一些个罪条文中的法律要素进行法理分析,比如,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逃税罪中“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等(下文统称“程序性要素”),以充分认识其诉讼价值和证明属性。

一、“程序性要素”概念的提出

构成要素属于刑法条文中的罪状内容,是判断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对于构成要件事实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证明。从国外刑法理论看,构成要素并非犯罪构造的全部,程序性条件〔1〕这里的程序性条件一般是指客观处罚条件、刑法追究前提条件和刑法追究阻却事由等内容,尤其是刑法追究前提条件和刑法追究阻却事由,从性质上看属于刑事诉讼程序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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