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淑芳 郭子圣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其承担是多年来学术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大幅重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规则,较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 条“推定论”下的认定规则,夫妻非举债一方的利益在新的认定规则下更能得到维护,因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1〕参见李洪祥:《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构成依据的反思》,载《江汉论坛》2018 年第7 期,第101 页。这一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规则也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得到了全盘的吸收。〔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 条。相较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日臻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亦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从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来看,1980年9 月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32 条就此问题作出了初步规定,确立了在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因夫妻共同生活所发生债务的规则。1988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首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以夫妻共有财产对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所生债务进行清偿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