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明洲
对债务人的财产调查是实施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受到程序构造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存在两种不同的财产调查模式:法院依职权调查为主的职权主义模式与债权人自行调查为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其中,职权主义模式是我国强制执行财产调查的主要工作方式。这一模式的本意是由法院作为财产调查的实施者,但因为我国最初的制度上没有区分财产调查的实施责任与财产调查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责任,导致法院成了结果责任实质上的承担者,并在20 世纪80 年代末执行不能案件频发后,长期蒙受“执行难”的指责。
为了摆脱财产调查的结果责任,我国法院进行过两次改革。第一次改革在2001 年前后,各地法院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试行了债权凭证制度。所谓债权凭证,是指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并确认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如债权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法院可签发债权凭证并裁定终结执行。但是,这一制度的社会影响极差,被债权人戏称为“法律白条”而遭到抵制。〔1〕参见王亚新、百晓锋:《强制执行中债务人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兼论执行程序退出机制与财产豁免》,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强制执行法的起草与论证(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年版,第355-356 页。此后虽经最高人民法院坚持,〔2〕参见葛行军:《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专题讲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年版,第132 页。但矛盾向上传导至中央主要分管领导,〔3〕根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的回忆,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曾亲自过问了执行实践中“法律白条”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