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璇 应南琴
“一场欢喜忽悲辛。叹人世,终难定。”
近日,一则拍卖消息再次让昔日的“慈善富豪”何巧女成为关注的焦点。
阿里拍卖显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拍卖昔日浙江女富豪何巧女及其丈夫名下的两套房产。人们在为其身家几乎清零叹息的同时,不禁想起几年前她高调宣布要捐赠近百亿人民币给公益事业的承诺,到目前为止,尚未完全兑现。
就在几个月前,杭州保姆纵火案的受害人家属林生斌因没有兑现设立基金会的承诺,“诈捐”行为引发争议。河南水灾期间,说唱歌手“孩子王DarkSun”声称自己为河南捐款18000元,然而网友却在郑州市红十字会官网上发现他实际捐款100元,孩子王“诈捐”事件在网上发酵。
这些行为是不是构成法律禁止的“诺而不捐”?对“诺而不捐”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监管与治理?
“诺而不捐”并非严格的法律用词,当人们在使用“诺而不捐”这个词汇时,经常与“骗捐”“诈捐”这些词混在一起使用。
实际上,不履行捐赠承诺、夸大捐赠事实、公益营销后不履行捐赠承诺,以及不履行捐赠协议等四种情况都会被归为“诺而不捐”。其本质上都是企业或者个人在对待捐赠这件事的“言行不一”,一方面,享受了公益捐赠给个人或者企业带来的良好声誉;但另一方面,没有履行捐赠承诺或义务,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
近年来,关于“诺而不捐”的报道越来越多。在笔者看来,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众可以很容易地查询到历史上的捐赠信息和公开报道;二是公众对于公益慈善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媒体会主动地对公众人物、企业等进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