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悦,腰 飘
(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云南 昆明 650500)
农村人居环境具有特殊性,需要政府引导进行治理。环境具有区域性、整体性、变动性等基本特性。生态环境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因此在环境治理过程中需要政府为主导并参与其中。孙鹏达(2019)[1]指出,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制定政策、推动政策实施、支持财政资金投入、引导调动各方、监督考核等。
政府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应发挥上层建设作用,把握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大方向,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指标体系[2]。
生态环境具有公共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决定了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需要政府参与,并引导社会、居民、企业、第三方组织有效参与,不能由政府“唱独角戏”[3]。
保海旭和包国宪(2019)[4]关注环境治理的纵向分层责任,以及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联合联动治理跨区域污染。
保海旭等(2019)[5]根据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价值结构二维分析频数,分析政府对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更倾向于发展经济。
郜彗等(2015)[6]根据全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指数,指出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整体发展不协调,东西部发展差距较大,特别是西南民族地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指数极低。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