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云峰

摘要:[目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为读者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细致的规范依据,但只有对于读者个人信息应选择何种民法保护模式进行深度分析,方能精准实现读者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方法/过程]通过贯通整体法秩序方法论,将读者个人信息划分为读者隐私信息、读者敏感个人信息、读者一般个人信息、读者借阅信息;通过教义学方法论,以场景理论、公平信息实践理论和自然权利理论为视角,为不同类型读者个人信息觅寻层次分明、等级有序的保护力度。[结果/结论]读者隐私信息应当选择赋权保护模式,只有明示同意作为唯一合法使用事由;读者敏感个人信息应当选择行为规制权利化模式,参照知识产权保护并采用选择进入机制;读者一般个人信息应当选择行为规制模式,以选择退出机制和经济激励方式平衡多元利益:读者借阅信息的保护模式并不具有独立性,需要分清具体情况而适用前述3类保护模式或数据保护模式。
关键词:读者个人信息:分类分级;赋权保护:行为规制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21.12.010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21)12-0097-10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保法》)通过,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然而,关于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在理论上并未因《个保法》的出台而定分止争。纵观既有研究,对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主张存在两大误区:①交叉混淆。公法学者主张个人信息的权利为受保护权,指责私法层面的信息自决权会束缚信息的流通利用,而私法学者则反驳公法权利论不利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