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局势与核威慑的道德选择

2021-12-26 00:00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核威慑限度核武器

刘 利 乐

(中国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核威慑自产生起就成为国际关系领域的重大战略,对人类的生活与世界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冷战的开始与核威慑紧密相关,冷战的结束与核威慑也不无关联。核威慑塑造了大国关系,维护大国间的战略平衡,有效抑制了世界大战的发生。但是,滥用核威慑也会给世界核安全局势带来负面冲击。过度发展核威慑力量会导致国民经济畸形发展,这也是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冷战之后,核威慑的滥用刺激了一些国家觊觎核武器,核扩散难以遏制,地区的核冲突呈不断升级之势,高悬于人类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摇摇欲坠。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曾表示,当前世界对核武器的担忧已达到冷战结束以来的历史最高水平。因此,人类迫切需要认真反思应该如何选择核威慑政策及其行为方式,增强对核武器的实践理性,促进核威慑的战略选择转向道德选择。

一 世界核安全局势

当前世界正面临一股逆全球化的冲击,一些国家在经济、政治、军事与文化领域采取与世界历史趋势相违背的举动。在经济上,一些国家奉行保护主义,屡次违反国际规则发动贸易战,国际贸易秩序遭到破坏;在政治上,一些国家奉行单边主义,强行退出国际协约;在军事上,一些国家奉行霸权主义,不断挑起军备竞赛,制造军事威胁;在文化上,一些国家奉行封闭主义,大肆渲染民粹主义,煽动排外情绪。逆全球化给我国乃至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秩序带来重大挑战[1]。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推动影响,逆全球化对全球核秩序带来巨大冲击。一是核军备竞赛愈演愈烈。目前美国与俄罗斯均无意继续裁减核武器,双方的核军备竞赛有愈演愈烈之势。美国更是单方面宣布退出《伊朗核协议》《中导条约》,并升级开发可用于实战的核武器。二是地区核问题不断升级。核威慑对地区的稳定也带来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在中东地区,美国与俄罗斯利用核威慑能力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大规模的军事冲突,使得叙利亚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统一战争,国家内乱给国民带来深重灾难。在美国的高压制裁之下,伊朗宣布中止履行《伊朗核协议》,核扩散态势不断强化。朝鲜单方面发展核武器以谋求核威慑能力,这给美国在韩部署“萨德”反导系统提供了所谓“借口”,客观上打破了东北亚的核战略平衡。三是核恐怖主义幽灵未散。一些恐怖主义组织始终未放弃谋图核武器的阴谋,人类面临了核恐怖主义的威胁。就我国的核安全局势而言,美国在2017年《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提出所谓的“美国优先”,还在《美国2018核态势评估报告》中把俄罗斯与中国列为最重要的核战略竞争对手。美国兰德公司曾称,随着中美贸易冲突的升级,中美之间可能会爆发战争,核威慑使用的可能性也会增大[2]。可见,当前的国际核安全局势并不乐观,我国面临着重大的核安全挑战。

总体而言,当前世界的核安全局势严峻,人类需要重新审视自身对核武器的思想观念,建立更加有效的核安全体系。究其原因,当前世界核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不公平的核安全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国主导,全球逐渐在国际核安全领域建立了一套管制机制,初步形成了国际核安全体系。由美国主导建立的核安全体系在防止核扩散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这一核安全机制和体系越来越难以适应世情的新变化,其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公平正义问题越来越突出。“当前,国际核安全环境正在发生一些重要变化,全球核治理应该在更好地反映国际社会的利益需求、更好地体现公平和正义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3]具体来说,由美国主导的核安全体系在公平正义方面存在以下突出问题:第一,核不扩散上的双重标准。美国等以核安全的名义要求叙利亚、伊拉克、伊朗、朝鲜不能发展核武器,却纵容以色列拥有核武器。在印度研发核武器之初,美国采取了强硬的制裁态度。而随着国际形势变化,美国意欲借印度牵制中国,最后默认了印度的核试验。这种双重标准体现了美国的霸权主义,并不是注重核安全控制的公平正义。第二,在核裁军上的实用主义。美国推进核裁军根本上还是想取得国家战略优势。由于美国是核超级大国,它的常规武力也非常强大,因此通过核裁军的控制实际上可以取得战略优势。美国只强调核裁军,却并不推进常规武力裁军,而它一旦取得战略优势就大力开发技术核武器,这反映了它裁军的实用主义取向,并未履行核大国应有的责任担当。美国等侧重核武器的限制与升级,却忽视其他国家的能源需要与发展权利,阻止了核技术的向善发展。第三,核威慑战略上的强权主义。核武器作为核技术发展带来的结果,它本身并没有道义问题。正是由于人在控制和利用核武器的方式上存在不公平与道德堕落,才使核武器数量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美国将核威慑作为国家安全的基石,将它作为维护自身绝对安全的工具。在处理一些国际争端中,美国动辄启用核威慑力量,刺激其他国家发展或升级核武器来谋求战略安全平衡。可见,美国的核安全治理仅仅反映了自身的安全利益,并没有尊重他国的核安全需要与核和平利用的权利,而美国滥用核威慑力量与战略是核不扩散与核裁军问题难以解决的现实诱因,也为核恐怖主义提供了滋生的温床,这是导致国际核安全局势不稳定的总根源。人类应该更加关注自身利用核武器的方式,增强核威慑的实践理性能力。

二 有核国家的核威慑战略选择

目前世界9个拥核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的核威慑战略。美国采取了“先发制人”式核威慑战略,强调美国利益优先,不接受道德约束,这是基于强现实主义的选择[4]43-79。英国与法国采取了有限制性的核威慑,降低对核威慑的依赖,但不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原则[4]114-176。以色列由于核武器来源的非法性,采取了模糊战略,它通过暗示使用核武器来达到威慑目的[4]178-197。英国、法国、以色列都是基于弱现实主义的选择。俄罗斯由于受北约的战略压制,基本采取“对等威慑”战略,主张进行相对等的报复,在战略上基本处于守势[4]82-112。印度与巴基斯坦由于没有处于世界政治经济争夺的中心,双方都采取了较低限度的核威慑[4]198-278。中国则一直坚持“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或地区使用核武器”的基本原则,维持最低限度的核威慑[4]3-41。因此,中国、印度、巴基斯坦倾向于和平主义的选择。朝鲜由于核武器不足以及核威慑战略上的不成熟,选择了大规模报复威慑战略,因此是现实主义的[4]282-310。核威慑战略选择的多样化反映了道德选择上的多样性,这种道德选择的多样性也恰恰反映了在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元化的背景下核威慑道德问题的复杂性。实际上,9个拥核国之所以选择不同的核战略,都是因为它们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国际法与实力等各方面也不相同的原因。例如,以色列、朝鲜、印度、巴基斯坦由于法理上的障碍,并没有发展出成熟系统的核威慑理论。俄罗斯的“对等”性威慑战略,实际上与美国尼克松政府时期的现实威慑战略有相似之处,都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对等的核打击,这是由于俄罗斯的综合国力难以支撑强大的核武库。中国奉行最低限度核威慑政策,是因为它并不追求发展核威慑的战略理论,而比较注重核威慑政策选择的道德意义。这除了政治军事因素的影响外,还与中国传统的崇德尚和文化、基于和谐主义的生态文明建设和核武器库体量存在密切关联。

英、法、美三国作为最早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在冷战中受到前苏联的核威胁程度最高,形成了较系统的核威慑战略。美国为了维护二战后在欧洲的领导地位,承诺为盟友提供核保护伞,因此奉行延伸性核威慑政策。由于美国地理位置远离欧洲战略争夺中心,它在冷战初期处于核竞争优势地位,受到的核威胁较少,因此采取了大规模毁灭战略。而随着美苏核战略力量的平衡,它才逐渐采取相对温和的现实威慑战略与灵活反应战略。由于英国有英吉利海峡的天然屏障,与苏联的常规军事力量距离最远,因此它维持着较低水平的核威慑,即通过拥有适当数量的核武器而使对方不敢冒险攻击英国本土[5]。英国的核威慑政策并没有申明不首先使用和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相比中国的核政策它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是较低限度的而不能说是最低限度的。法国腹心受到苏联军队的直接威胁,与苏联的军事力量差距较大,因此需要采用比较主动灵活的有限核威慑政策。它就是对核威慑的目的本身进行限制,手段上要尽力阻止核战争,通过裁军手段、外交手段等削弱威慑的地位、提高防御的地位[6]。简而言之,可将美、法、英的核威慑理论分为最大限度的核威慑、有限核威慑、较低限度的核威慑[7]。可见,核威慑的选择受地缘政治、思想文化、战略力量与安全环境的综合影响。从核威慑的道德约束程度来看,美国的核威慑政策受弱势的道德约束,它主张利用核武器来维护国家利益,提倡有限核战争,用核优势来掌握外交与战争的主导权。法国则主张一种较强务实的核道德要求,提出要对核威慑的目的、动机进行道德限制。英国表现出和平主义取向,所以推行较低限度的核威慑。最大限度的核威慑政策没有坚持核威慑的防御性本质,其目的在于利用核武器塑造国际关系。这种核威慑只能是保全短期的国家政治利益与安全利益,而不能维护国际核安全局势稳定的长期利益,因此是缺乏政治理性与道德理性的表现。

三 最低限度核威慑的道德选择

我国在1964年研制成核武器之后就立即宣布“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核政策。在2018年第54届主题为“失控的核安全”的慕尼黑安全会议上,我国再次旗帜鲜明地主张,坚持自卫防御的核战略,维持最低限度的核威慑,积极推动实现世界无核化,力求实现持久和平和普遍安全。总体而言,我国的最低限度核威慑政策是所有核国家中自我约束程度最高的核战略选择,代表着人类对待核武器的最高道德水平。最低限度核威慑政策是我国面对国际核安全局势与核战略竞争作出的道德选择,它蕴含丰富的伦理意涵。

首先,“最低限度”主张最大程度地减少任性。核威慑的滥用根源在于任性意志的驱动,它是指行为动机缺乏伦理规导。最低限度的核威慑就是要维护和平、反对霸权主义。1964年10月16日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后,人民日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以下简称《声明》)中指出:“中国发展核武器,不是由于中国相信核武器的万能,要使用核武器。恰恰相反,中国发展核武器,正是为了打破核大国的核垄断,要消灭核武器。”[8]可见,中国核威慑的目的就是要阻止核武器的使用,消灭核武器。同时,《声明》指出,“在核武器问题上,中国既不会犯冒险主义的错误,也不会犯投降主义的错误。中国人民是可以信赖的。”[8]在这里,冒险主义显然是核现实主义,投降主义就是核和平主义,我国主张的就是维持最低限度的威慑意志,抑制军国主义与霸权主义。中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战略,是马克思主义战争观在核战争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拥护正义战争、反对非正义战争,这是马克思主义者对待战争的根本态度。核战争是可以防止的,具体就是通过最低限度的核威慑来抑制对方的核战争冲动。这种最低限度的威慑意志就是为了正义与和平义务的善良意志,它并不掺杂霸权牟利的私欲。因此,最低限度的核威慑就是促使主体革除任性意志,使行为目的与履行义务相统一。

其次,“最低限度”强调最大限度地约束行为。根据核武器的使用原则,当前世界9个有核国家的核战略可分为两类:一类立足于“首先使用”,属实战、进攻型核战略;一类以“不首先使用”为原则,属防御反击型核战略。在代表性的5个核大国中,美、俄、英、法四国的核战略都属于第一类。只有中国一贯坚持“不首先使用”原则。我国在1964年原子弹爆炸成功后第一时间宣布“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首先使用核武器”,这一基本主张保持至今并未改变。从行为的自由程度来看,美国的先发制人式核威慑主张最大效率地利用核武器的功能。俄罗斯为了与美国取得战略平衡,也不放弃先发制人式核威慑。英国虽然维持了较低限度的核武器,但是并不遵行“不首先使用”原则,因此它并不是最低限度的核威慑,只不过是物质形态上的最低水平,而不是意志形态上的最低状态。可见,只有我国的核威慑政策在外在武力与内在意志上是完全属于消极意义的,它最大限度地限制了核军事行为。

最后,“最低限度”表征最大努力地自我否定。“最低限度”表示主体要尽可能不使用这种手段,也就是主体处于自我否定的过程中。不首先使用是为了不使用,不使用是为了不需要用。“最低限度”表明核威慑这一手段本身不是人类真正需要的,它的现实性也处在一个不断消亡的阶段。实际上,最低限度的核威慑需要主体积极推进核裁军来保持最低限度的状态。只有不断地控制核扩散,推进核裁军才能使威慑接近最低限度。所以说,最低限度的核威慑意味着核威慑主体对手段的自我消除行为的自主与自为,体现出强烈的自律精神与主体意识。正如《声明》所言,核武器是人制造的,人一定能消灭核武器[8]。核武器的消除过程实际上是人自身的否定过程。人类只有将战争的冲动从自身意识中根除,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核武器。否则,即便是一时的核裁军成功,只要武力冲突升级,核武器又可以马上被制造或使用。因此,最低限度的核威慑与世界无核化、人类实践理性的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历史过程。

四 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核安全秩序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上提出,加强国际核安全体系,是核能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更是推进全球安全治理、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完善世界秩序的重要环节[9]。他主张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并倡议学术界树立核安全意识,积极开展核安全学术研究。如果核秩序没有安全可言,那么核威慑就没有任何现实价值。只有在保持稳定的、安全的核秩序前提下,核威慑才可能产生现实价值,核威慑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管控。在核武器无法被彻底消除的前提下,构建核安全秩序是拥核国的应有之义。各国需要从责任伦理、制度伦理与交往伦理层面构建健康合理、公平正义的核安全秩序。

(一)树立正确的核安全观

责任伦理是韦伯(Max Weber)首先提出的概念,它强调在行为之先顾及后果[10]。责任伦理正是对人类命运的深切关照,它内含他者意识、风险意识,不同于利己主义的“我者”思维,它符合当下科技时代的内在精神要求。核安全观是核威慑的核心价值观念,它直接影响主体的行为边界以及对行为的预测态度。当前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变局,核安全领域的威胁和挑战层出不穷,核意外事故时有发生,核恐怖主义仍然是重大威胁。核军事活动是具有高风险的人类活动,因此在国际制度规范乏力的情况下,从责任伦理的角度来建构正确的核安全观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增强安全的伦理底蕴,并增强主体的责任感与风险意识,使“人的安全”成为核心的价值追求。正是基于此,习近平提出要“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将核安全进程纳入持续健康发展轨道。”[9]

责任意识是正确安全观的道德基础。习近平强调:“核安全首先是国家课题,首要责任应该由各国政府承担。”[11]责任意识是核风险管控的核心要素。责任意识就是核威慑主体对行为道德准则的自觉认同,它促使主体作出出于自由意志的自觉自为的行为决策。即便决策者设法强化核武器的安全管理与核威慑的控制机制,但如果决策者责任意识缺失,也同样容易导致核威慑战略决策与风险管控缺乏价值目标。决策者责任意识的缺失会导致核威慑的任性意志膨胀,容易引发各种伦理问题。因此,核威慑决策者应该增强责任意识,自觉规避核威慑的风险,强化面向未来和全人类的责任精神。可见,维护核安全秩序是拥核国家的重要责任。世界核安全峰会已成功举办四届,核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积极承担核国家的责任担当,主张核安全是现实核能与核技术持续利用的重要前提,努力监管核材料与核设施安全,积极开展核安全与核应急的交流合作,为维护世界核安全贡献中国力量。

人的安全是正确安全观的价值核心。由于安全是人的内在需要,安全在某种程度是一种主观体验。因此,安全实际上是主体需要与客观属性的统一。从主体的角度来看,安全可以分为人的安全和国家的安全。人的安全的基本要求就是保护人权。国家的安全主要是指国家利益与国家维护利益的能力没有受到威胁或伤害。人的安全与国家的安全这两种概念既有内在联系又不相同。人的安全主要是一个法理与伦理概念,而国家的安全则是一个政治概念。人的安全是国家的安全的目的,国家的安全是维护人的安全的手段。如果为了国家的安全而牺牲人的安全,那么国家行为就失去了价值目标。滥用核威慑根源在于安全观念的错位——主体过度依赖工具理性来维护自身安全,这造成其价值目标的丧失。然而,国家的善在于把人作为目的,成为服务人的工具。核霸权主义者在工具理性的压制下已成为物化的存在物。国家已成为保护少数人安全的工具,而不是保护人的自由、安全等基本人权的工具。人的安全被忽视,人的价值与尊重被贬低。实际上,“人的安全与人的权利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安全的充分保障便是人的权利的充分保障[12]。正确核安全观就是核威慑主体把人的价值重新回归本位,使核威慑成为实现人的安全需要的工具,它能够增强主体积极防范核威慑风险的主观能动性。

(二)建构公平正义的核安全制度

制度伦理就是制度所包含的道德价值诉求与道德价值评价的标准。制度作为人类社会的规范性存在,它本身根据人的价值需要而规制,其中的道德价值是制度设计的基石[13]。任何制度都不是永恒不变的,它的完善需要在一定的道德评价中进行。可见,制度伦理就是用制度来实现人的目的性和用伦理来实现制度的合理性的辩证统一过程。国际核安全秩序主要是由系列制度规范构筑的,它是国际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国际关系的发展产生重要作用。国际核安全秩序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展起来的。随着经济全球化与政治多极化的发展,国家间的合作趋势增强,国际核安全制度成为提高合作效率和减少国家运行成本的现实需要。因此,核制度体系的合理性与稳定性需要制度伦理的规约与强化。实际上,稳定合理的核制度体系有利于减少核冲突,降低核威慑的风险。

《核不扩散条约》是国际核安全机制的基石,它确定了有核国家与无核国家的责任与义务。它使无核国家发展核武器会承受国际社会的压力与法理上的障碍,在防止核横向扩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由于核制度在根本上需要由人来制定、执行与完善,核安全制度的运行就可能会产生伦理问题。当前世界核秩序失衡的重要原因在于核制度设计与执行的不公正。由于《核不扩散条约》强化了有核国家的最大利益,而只保护了无核国家的最小利益。一些核大国在执行条约时奉行双重标准,对以色列、印度采取了纵容或默许的态度,而对伊朗、朝鲜则极限施压,这种不公正的态度造成了新的不平等。1996年联合国通过的《全面禁止核试验》为防止核纵向扩散提供了重要制度设计,建立了一整套监测、核查制度。但是由于美国国内的法律机构不通过该条约,致使其至今没有生效。虽然国际社会存在一定的核安全机制,但是由于一些国家的执行不到位,导致了核安全合作的效率降低。针对核威慑本身的国际制度规范并不健全,并没有成熟的安全机制。拥核国有核威慑的能力,但是并没有对这种能力进行合理限制,这正是核安全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

正如罗尔斯(John Rawls)所言,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14]。核威慑的安全、沟通、信任机制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制度体系之内。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多元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任何不依靠核合作的国家都无法获得真正的核安全。而国际社会要想维持合作体系,就必须要保持制度体系的正义性。没有正义的核制度基础,任何核安全机制都无法持久运行。因此,公平正义是核制度伦理的核心要义。实际上,合作需要建立在共识和规范之上,而合作共识和合作规范的实质即是正义。罗尔斯认为合作体系的存在依赖于正义原则,正义为善划定了必须遵守的边界[14]。他还认为正义感是形成善观念的一种重要的有利条件,通过有效的正义感可以创造更好的制度稳定性[15]。可以说,正义规则与正义感对合作的稳定性构建至关重要,它限制不同人们在安全观念上的善分歧,使善事物能够存在一个普遍的善的共识,从而促进和维持安全合作。因此,国际社会需要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核制度体系来增强核安全秩序的稳定性。拥核国通过《核不扩散条约》获得了核威慑的合法性,就应该积极为无核国家提供核军事安全保护与核和平技术支持,使核威慑的权利与义务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关系,让全球共享核技术带来的安全效益。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核安全峰会上提出要同各国一道推动建立“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11]。

(三)协力打造核安全共同体

习近平在世界核安全峰会上提出:“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所有国家都要参与到核安全事务中来,以开放包容的精神,努力打造核安全命运共同体。”[9]过分依赖主客二分思维的工具理性,只会拉大我者与他者距离。当这种疏离超过共存的场域时,他者的离场会造成我者的恐惧与本体性安全的丧失。因此,这就需要强化交往伦理,构建核安全共同体,培固安全的合作基础。交往伦理是在现代性的风险中产生的,它是对工具理性危机的拯救与疏解。交往伦理从主体间性出发来建构行为规则,试图纠治现代理性主义的绝对化倾向。交往理性是语言性的、主体间性的,其功能取向不是征服与宰制,而是理解与沟通[16]。实际上,语言也是实践的产物,核威慑内在地需要交往理性的导引才能发挥其作用。因此,通过交往伦理来构筑核安全共同体的伦理基础具有奠基性的价值意义。

共同安全是核安全共同体的价值基础。我者通过他者而证成,我者的“本体性安全”与他者也是处在共在之中[17]。任性的核威慑的最终结局就是“物”控制“人”。主体只有意识到“我者”对“他者”的责任、“他者”对“我者”的本体性确证意义,才能找到我者的“本体性安全”。人类自身应从核威慑的异化力量中觉醒,用“类我”的精神力量去克服“自我”的脆弱,用自觉自律的自由意志约束任性核威慑的权力意志,深化“共生”意识,在共生共存的命运与价值共同体中完善“类我”的善良意志。因此,核威慑不在于追求绝对的核安全,而在于我者与他者的共同安全,在于促使“类我”精神的坚实发展,在于使核集体安全升华为具有价值认同感与价值归属感的价值共同体。换言之,要摒弃过分依赖工具理性的对抗性安全观,促进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协调发展,使发展和安全并重、权利和义务并重、自主和协作并重、治标和治本并重,强化核安全意识与风险意识,使核威慑的利用控制在人类的理性能力之内,促使自由意志成为维护正义与和平的善良意志。

合作安全是核安全共同体的价值要求。核威慑反映人类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人类的理性显得发展不够充分,既不能摆脱国家利益结构的束缚,也不能使“类利益”成为首要的价值目的。人类的理性发展需要合作交往的推动。合作实际上是指作为主体的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某一共同目的而发生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协调的联合行动,是作为主体的人的特性[18]。同时人性存在自利性与利他性,个体性与整体性的二元结构也可能会造成冲突。因此,人性基础使核威慑的合作成为一种内在需要。在当前的核安全合作实践中,由于缺乏外在的规范约束以及国际信任机制的不完善,一些拥核国家之间的合作动机受到抑制。这主要受制于一些有核国家狭隘的国家利益观念[19]。因此,破除核威慑的囚徒困境需要增强共同体意识。实际上,防范核威慑风险的共同体意识具有现实基础。英法等有核国家就曾主张整合核力量,通过建立核安全共同区来减少对核武器的依赖与核武库数量。我国就主张“核武器互不瞄准”原则,通过有核国家的共同控制,将核风险降低。核技术利用活动虽然是由各国自主进行,但它却是一个全球性公共事务,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命运[20]。因此,有核国家应该遵循交往伦理,扩大合作范围,增强共同意识,积极构建核安全共同体。

五 结 语

当今世界,人类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当前的国际核安全局势并不乐观。在核武器无法被彻底废除的历史条件下,合道德的核威慑选择有利于制止核讹诈与核战争,从而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社会中维持稳定秩序,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我国面临着重大的核安全挑战,这需要我们对核威慑战略进行合理正当的道德抉择。面对核霸权主义的战略安全挑战,核威慑或许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21],其目的是为了抑制恶行。核威慑的道德选择对维持核秩序的安全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任性的核威慑只会刺激主体权力意志的膨胀,并不利于世界无核化的推动。有核国家应强化核威慑的道德选择,增强人类利用核武器的实践理性,促进核技术的向善发展与和平利用;应强化核威慑伦理约束,也应该积极创造和平条件,稳步推进世界无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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