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耀东 孙亚荔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监测统计,当前我国活跃的大数据企业共有3242家,我国70%的大数据企业为10人到100人规模的小型企业,大于300人的大型企业占比为10.4%,①参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大数据白皮书(2020年)》,第23-24页。很多初创企业和小型企业都会面临破产或被兼并的风险。根据传统的竞争理念,初创企业或小型企业被兼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很小,因为它们的市场份额很低。但是,在平台经济背景下的数据驱动型企业兼并,可能带来不同的数据访问,甚至可能形成一个大型的新数据库,增加与该市场相关的数据的集中度,从而导致“赢者通吃”的垄断局面,抑制行业创新。
为防止垄断和鼓励行业创新,国外已经出现了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案例,例如2014年Facebook收购WhatsApp案、2016年Microsoft收购LinkedIn案、2017年Apple收购Shazam案等。由于平台经济背后强大的支撑力是大数据,平台企业之间的数据竞争不可避免,尽管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在我国似乎还缺乏实质审查的先例,但是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案例在我国并不少见,例如2015年美团与大众点评兼并案、2015年赶集网与58同城兼并案、2016年滴滴与优步兼并案、2017年顺丰与菜鸟之间的数据争夺战等。
大数据企业兼并之后,一方面可以通过算法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掌握用户的偏好、需求和消费水平等有价值的信息,利用这些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企业的未来发展战略,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