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0条(日常家事代理)评注

2021-12-27 23:57:02贺剑

贺 剑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一、规范定位

(一)规范目的

1.概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配偶无关,无法约束后者。但依据本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却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这构成意思自治原则,尤其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与通常的法定和意定代理也有重大不同。(1)本条评注不仅覆盖《民法典》施行后的案例,亦涵盖《民法典》之前的相关案例。因为在《民法典》之前,日常家事代理已经为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所承认,且与《民法典》第1060条有一定延续性。笔者主要采取关键词检索的方式,在北大法宝数据库搜集案例。检索词主要包括日常家事代理、家事代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日常生活需要,在涉及部分相关制度时还包括户主、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法院层级限定为高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经逐一阅读筛查后,得到有效裁判32件,包括3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判、29件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此外,在高层级裁判阙如处,还补充了中级人民法院裁判7件、基层人民法院裁判3件。

[2]一般认为,本条是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旨在“方便经济交往和婚姻家庭生活,保护夫妻双方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2)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67页。……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