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

2021-12-27 22:11马超杰
上海人大月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执法者情理法理

马超杰

近年来,社会上时常会出现一些受到舆论热议、关注的司法案件,其中尤以刑事案件居多。诸如许霆盗窃案、王立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案、赵春华摆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枪案等。热议、关注的焦点又常常围绕着案件裁判中的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与矛盾展开,法官专业化的判断结论与社会民众直觉化的正义情感并未产生同频共振,导致案件定罪结论屡遭质疑与抵触。分析原因,自然存在多种因素,个人以为,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案件处理未能准确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实现法理与情理的融会贯通。

所谓情理就是人情事理,注重感性;而法理则是法律所依据的原理,偏重理性。情理是法理的现实基础与来源,法理是情理的规则升华与结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滞后性,中国人情社会对于“情、理、法”认同次序的特殊文化传统、执法者机械执法等因素,均会导致在某些案件处理中,法理与情理之间产生不协调甚至冲突。

任何法条背后必然有基本的“常识、常情、常理”的支撑,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就是这层意思的通俗表述。但这里的“人情”不是指个体的私情私利或人情世故,而是指特定时期一般社会人的基本情感、基本道德与社会习惯,故法律规定一般是蕴含、符合常识、常情及社会的伦理道德的。所谓“法亦容情”,这正是法律得到大多数人遵守与接受的重要因素。法律人强调法律至上,主张“法不容情”,侧重于表达执行法律不要受私人感情、私人利益的干扰,应当坚守法律的框架与底线,而不是理解为裁判过程只讲法理不谈情理,排斥法律适用中对情理因素的关注、考量与运用。

面对案件处理中法理、情理的冲突,执法者并非只能强调法律规定就是如此而无能为力,只追求裁判结果符合案件事实所对应的法条规定就万事大吉,做一名机械适用法律的搬运工;而应当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性,通过能动地解释法律、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积极调解等多种手段与方法,最大限度将情理因素涵摄入处理结果之中,努力填补、弥合两者冲突可能形成的缝隙与裂痕,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在具体的案件中,执法者如何找到法理与情理的最佳连接点、平衡点、融合点,尽最大努力消除法理与情理发生重大冲突的现象,既是司法能动性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每一个执法者的智慧、良知、能力的重大挑战与考验。

司法是一项复杂、充满智慧与创造性的活动。担当活动重要角色的法官,除了居中裁判者的主要身份外,还兼有纠纷化解者的身份与职责,需要倾听不同的声音、权衡不同的利益、斟酌不同的观点、兼容不同的思维,为裁判结果进行充分说理,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善于运用“常识、常情、常理”原则,多角度思考、把控、解决法律问题及实体纠纷,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照事实与法律得出裁判结论,尚不能称圆满地完成了审判工作的全部内容。只有强调案结事了、得出结论的同时,努力推动纠纷的实质化解,才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让裁判结论获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

此外,强化庭审、裁判文书释法析理的工作也是减少、消融法理与情理冲突的重要途径。要圍绕案件争议焦点和社会关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细致地阐明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理由,有效回应当事人和社会的关切,使庭审成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开课,使裁判文书成为法制宣传的最好教材,以法理彰显司法理性,以情理展示司法良知,让公平正义的抽象理念成为具体案件中活生生的生活现实。

记得一名检察官在总结自己的执法理念与办案经验时提炼了八个字——“不伤法意、不绝人情”。这表达了执法者的共同心声,也是对执法办案中如何实现“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的很好诠释。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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