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贵州土司传》补校六则

2021-12-28 01:35
兰台世界 2021年3期
关键词:通志安化县大寨

王 涛

《清史稿·贵州土司传》(下简称《贵州土司传》)内容始于古罗施鬼国,终于清改土归流,详载贵州各土司治所方位、历史沿革,以及清初开辟苗疆,土司逐一归附的史实,是研究贵州土司文化和苗侗彝等少数民族生活的重要文献。但由于修撰时,正值民国初年,时局不宁,“随修随刻,不复有整理之暇”[1]14738,致成书仓促。且书出众人,考证不精,存在诸多讹误,影响治清史者对其使用。虽经学者再三考误①,然仍有疏漏。笔者结合方志、《圣武记》、《清实录》、《清文献通考》等文献及考古资料考证,谨对新发现的六处舛误作出补校勘误,不当处,敬请方家批评。本文补校以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出版的《清史稿》为参考,所引原文皆在文末括号内标注页码。

一、“招服黔边东西南三面广顺、定番、镇宁生苗六百八十寨,镇宁、永宁、永丰、安顺生苗千三百九十八寨”(页14272)

按:“生苗六百八十寨”前脱“诸边”二字,后脱“余”字。

雍正四年(1726),总督鄂尔泰命总兵石礼哈剿讨广顺州各苗腹地之长寨,遂乘胜招服广顺、定番、镇宁诸边生苗。此言“诸边”者,乃诸州之边邑。此处招服的生苗六百八十余寨并非广顺州、定番州、镇宁州三州内属之寨,而是其周边之寨。理由有二:其一,《贵州土司传》此句下文,亦有统计招抚“镇宁”等四州生苗数量,如按是《传》言,此“镇宁”生苗被重复计算两次,于理不通;其二,魏源《圣武记·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上》[2]卷7、(光绪)《古州厅志·武备志》[3]卷7(民国)《贵州通志·前事志十九》[4]咸载,“招抚东南西三面广顺、定番、镇宁诸边生苗,六百八十余寨”,且“生苗”前皆有“诸边”二字。综上可证,此处脱“诸边”二字。

又,上举“其二”理由所引四种文献皆记载,招抚“生苗六百八十余寨”,“寨”后有“余”字。若按《贵州土司传》省去“余”字,则“六百八十”由虚数变为实数,于理不妥,与典不符,亦与下文“千三百九十八寨”,精确至个位数的严谨性不匹。故此处,当校补“余”字,以善之。

二、“各路首逆,自古州败退,咸聚于上下九股、清江、丹江高城诸处,皆以一大寨领数十百寨,雄长号召”(页14275)

按:“数十百”后脱“小”字,当为“皆以一大寨领数十百小寨”。

补充“小”字以后,文意通顺,大意为各路首逆都以一个大寨统领几十上百个小寨。“以大寨领小寨”,文意畅。检(乾隆)《贵州通志·艺文》载鄂尔泰《全定古州苗疆疏》言,雍正七年(1729)都江一带生苗“皆以一大寨各领数十百小寨”[5]卷35。又(光绪)《黎平府志》[6]卷5下、(光绪)《古州厅志·武备志》[7]卷7对于此处表述俱载,“皆以一大寨领数十百小寨”,可证。此外,(民国)《贵州通志·前事志三十六》言,“苗老巢各以一大寨领数十小寨,彼此互为声援”[8]。可见,以一大寨统领数十小寨,或数十百小寨为清代贵州苗疆常态。

再检文献,大寨与小寨之别有三。其一,大寨等级高,小寨等级低,小寨听从于大寨。据《黔南识略》载,都匀等处“旧例大寨称爷头,小寨为洞崽,洞崽听爷头”[9]卷22,用比拟的方法将大小寨的关系比作父子关系,子从父言,小寨亦听从大寨。其二,大寨规模大,小寨规模小,“立寨数十座,大寨约三五千户,小寨五七百户”[10]卷15。其三,大寨责任大,小寨责任小,据(民国)《贵州通志·前事志三十八》载,诸寨捐米“苗民大寨出米五六十石,小寨二三十石”[11]。故,以大寨统小寨是等级要求,规模优势,更是责任担当。

三、“新添长官司……唐时,宋景阳据此”(页14281)

按:“唐时”讹,当为“宋时”。

(弘治)《贵州图经新志·贵州宣慰使司下·名宦》载:“宋景阳,河北真定人,开宝八年累官至宁远军节度使……谥忠成。”[12]卷3(嘉靖)《贵州通志·名宦》载:“宋景阳,真定人,开宝八年累官至宁远军节度使……今宣慰之始祖也。”[13]卷9此外,(乾隆)《贵州通志·秩官·名宦》[14]卷19、《通鉴辑览·元》[15]卷96、(嘉庆)《大清一统志·贵阳府·名宦》[16]卷500、(道光)《大定府志·旧事志一》[17]卷45都有记载,宋景阳为宋太祖赵匡胤开宝八年(975)宁远节度使,后平定西南,谥忠成,为今水东宋氏之祖。又,1995年贵阳新添寨镇出土《大明故怀远将军轻车都尉贵州宣慰使司宣慰使宋公墓志铭》记载:“其先真定人,自十七氏祖讳景阳,仕宋节度使……谥忠成。”[18]101亦可证宋景阳为宋时人,非唐时人。

四、“羊场长官司,在县东北,明洪武三十二年,以郭九龄为羊场长官司。传至郭天章,清顺治十五年,归附,乃准世袭”(页14281)

按:此条内容无误,然将此条置于贵定县属,倒;当将此条置于龙里县属。

《贵州土司传》载龙里县属,条二,有大谷龙长官司和小谷龙长官司,而脱“羊场长官司”条。反之,是《传》贵定县属,条五,有平伐长官司、大平伐长官司、小平伐长官司、新添长官司和羊场长官司,而衍“羊场长官司”条。是《传》此处记载,与史籍不符。《清史稿·兵五·贵州土兵》言:“龙里县属,大谷龙长官司,小谷龙长官司,羊场长官司。贵定县属,平伐长官司,大平伐长官司,小平伐长官司,新添长官司。”[19]志116可证“羊场长官司”条,当置于龙里县属,而非贵定县属。又《清文献通考·舆地考·贵州省》[20]卷290、(乾隆)《贵州通志·秩官·土司》[21]卷21、《乾隆府厅州县图志·贵州布政使司》[22]卷47、(嘉庆)《大清一统志·贵阳府·建置沿革》[23]卷500、(道光)《贵阳府志·沿革表第一上》[24]卷4、《方舆考证·贵阳府·形势》[25]卷95皆将“羊场长官司”条,置于龙里县属,亦可证之。

五、“明洪武二十九年,改授蛮夷长官司。传至安于磬,清顺治十七年归附”(页14286)

按:“安于磬”讹,当为“安磬”。

《黔南职方纪略·土司下》[26]卷8与(民国)《贵州通志·土司志六》[27]皆载:蛮夷长官司“传至际明,顺治十七年归附。传子磐,磐传子修敬,修敬传子仁,仁传子交泰,见袭职有印,属思南府”。可知,清顺治十七年(1660),蛮夷长官司安际明归附。安际明传子安磬,安磬传子安修敬,安修敬传子安仁……此种“父传子”的累世相传书写在典籍中比比皆是,故,此处“子”不当“于”讲。而古籍刻本对此更有说服力,道光二十七年刻本《黔南职方纪略·土司下》[28]卷“8子磬”作,民国三十七年铅印本《贵州通志·土司志六》[2“9]子磬”作。而民国十七年清史馆本《清史稿·土司四·贵州》[30]列传320作。由此可见,盖因“子”和“于”字形相近,《贵州土司传》之修撰者,在参阅文献时,未详加考证,误将“传子磬”视作“传于磬”,以至于将传至子“安磬”,误作传至子“安于磬”。

六、“安化县……土县丞……土巡检”(页14287)

按:安化县属只有“土县丞”和“土巡检”条,脱“土主簿”条。

(道光)《思南府续志·土司》[31]卷5与(民国)《德江县志·官师志第五》[32]卷2皆载,“安化县,以副长官为土主簿。”所谓土主簿,为明清时期在云贵等地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土官之一,正九品,受所属地方长官辖制。《历代职官表·土司各官》[33]卷72《清通典·职官》[34]卷39载:“安化县土县丞、土主簿、土巡检各一人。”《黔南职方纪略·土司上》载:“曰安化土县丞,曰安化土主簿,曰安化土巡检,皆属安化县。”[35]卷7又《大清会典·吏部·土官》[36]卷7、《清文献通考·职官考九·直省土官世职》[37]卷85、《清史稿·职官四·武职蕃部土司各官》[38]志99皆载:“安化县、印江县……土县丞各一人;安化县、余庆县,土主簿各一人……安化县、盘江,土巡检各一人。”亦可证安化县属,除“土县丞”条、“土巡检”条外,当有“土主簿”条。而(乾隆)《贵州通志·秩官·土官》安化县属,下设有“土主簿”条[39]卷21。(民国)《贵州通志·土司志六》安化县属,亦设有“安化土主簿杨氏”条[40]。可见设“土主簿”条在安化县下属,既符合典章制度,也符合史志书写成例。

事实上,安化土主簿始于元时先祖杨大忠,其以功授思南道元帅,明万历三十三年(1604)改为土主簿,顺治十五年(1658)归附,雍正二年(1724)由杨世正承袭,甚至到嘉庆时期,安化土主簿仍存在。据《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九十“嘉庆六年辛酉十一月甲戌”条云:“贵州安化县属,土主簿杨泰运因病告替,以其子灿袭职。”[41]故,《贵州土司传》安化县属当记此延续至本朝中叶土主簿事迹。综上,是《传》安化县属,当补列“土主簿”条。

《贵州土司传》虽有因修撰者删润不当及未详考辨“字形相近”字词之故,致“讹”“脱”“倒”等误,却不能影响其重要史料价值和史学地位。学者当在使用之时多加鉴别,辨伪存真,则为更善。

注释

①相关研究成果有:赵世愉.《清史稿·土司传》订误[C]//清代土司制度论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89—297;“国史馆”.清史稿校注[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9;高国强.清史稿·土司传解题[J].西南古籍研究,2010(00):182-192;佟佳江.二十四史校订研究丛刊·清史稿订误[M].北京:中华书局,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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