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宋法买地券》补释

2021-12-28 01:35:02苑志鑫
兰台世界 2021年3期

苑志鑫 段 熔

自2008年《碑林集刊》刊布《陕西洛川出土明代〈宋法墓志〉及买地券释读》的文章后[1]109-112,尚未有学者做过相关研究。笔者认为明代《宋法买地券》具有特殊的史料价值,券文可以补充其墓志中的残损内容,并且对照同期各地出土买地券的研究成果,可以补充原作者对于《宋法买地券》相关问题的考证。

一、《宋法买地券》券文释读

鲁西奇在研究明清时期买地券的流变时迻录过该买地券[2]620,根据《重校正地理新书》给出的宋代买地券券文的规范内容[3]113,原著录中的内容有几处明显不当。

买地券第10行,原释文作“千秋为载,永无殃咎”,拓片清晰可辨,“为”应改为“百”。

买地券第13行,原释文作“其钱并地各管业,迄今令工匠修茔安厝”,此句拓片十分清晰,“今”字前作訖,应为“讫”字,“讫”不应与“今”连读,释为“迄今”。在券文中应解释为从此以后财地两清,符合大多数买地券中“财地交相分付”之意,而不应理解为“迄今为止”之意。

此外,墓志第1行,“延安府鄜州中部县庠□,公讳法,号小川,世居□□村”[1]109,结合券文可以补录为“延安府鄜州中部县庠生,公讳法,号小川,世居龙首村”。

二、《宋法买地券》相关问题考释

买地券第4行至第5行,原作者在考释“安葬延安府鄜州中部县立石乡东利二都龙首村居住”时认为,东利二都“亦应在今洛川县北谷、杨舒至黄陵县龙首一带,具体位置有待考证”[1]111。券文“庄东洛川县阳庄河枣家塌”,说明今洛川县交口河镇杨庄河村在明代很可能称为“枣家塌”,它就于东利二都管辖下某一“庄”以东的不远处,这进一步细化了“东利二都”的地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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