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历史嬗变与创新实践
——以安徽省全椒县大季村为例

2021-12-28 02:34:38余道年
农村.农业.农民 2021年8期

余道年

一、“天地茫茫成古今”的村民自治嬗变

自治是一种十分悠久的治理方式,“当人类处于初始状态时主要实行的是自治”,随着社会的发展,自治方式也在不断地历史演进。

(一)传统社会:乡绅自治

在中国漫长的传统社会里,“皇权不下县”是一种常态的乡村治理方式,朝廷命官一般只到县级为止,县下行自治。所以,传统社会是一种“皇权到县、乡绅治乡”的自治模式,“官治”与“民治”二元结构并存,一直保持到清末和民国时期。

(二)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自治

新中国成立前后,在农村治理上建立了新的基层治理制度,如全椒县“1949年元月25日全椒解放,成立全椒县政府。2月,改建区、乡政权……同时,对原乡辖保、甲进行改造,保改名行政村,甲改名行政组”。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在农村试行了一种政社合一的体制,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最基本单元,用“记工分”等方式将广大农民统一管理起来。

(三)改革开放后:“行政村”自治

改革开放后,党领导广大农民对农村治理进行了全新实践和探索,村民自治由此产生。1978年,当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在开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时,获得了土地经营权,实际上就是对人民公社制度进行了釜底抽薪。1980年前后,人民公社解体之际,农村有些地区一时之间陷入了“治理真空”状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宜州、罗城一带出现了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治理的机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1982年《宪法》第一次载入了村委会,规定其性质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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