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章文
(上海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444)
“意识形态”既是关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概念,又是体现生产力决定作用的根本需要,还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过程中的基本遵循。历史视野中的意识形态概念最早由特拉西提出,经马克思的批判性运用后传入中国,尔后随着唯物史观的兴起逐步形成中国化的理论体系。从其丰富的传播史中可以窥知,这一概念在中文语境的出场中并非被直接阐发为“意识形态”。除1919年李大钊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中使用了“意识形态”①“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的构造——法制上及政治上所依以成立的、一定的社会的意识形态所适应的真实基础。”参见《李大钊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这个表述以外,郭沫若把“意识形态”一词译为“观念体系”②“关于德意志观念体系的一书,凡是已经完成了的,在马克思与昂格斯所遗留下的稿件中是存在着的。”参见《德意志意识形态》,郭沫若译,言行出版社1938年版,第25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第一卷中则将其译为“意识形式”①“对思辨的法哲学的批判既然是德国过去政治意识形式的坚决反对者……”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60页。。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在著述中多次提及“意识形态”,但并未对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这就为不同语境中的理解带来了诸多困难。从国内的既有研究来看,有学者考察了意识形态概念在西方的流变,如郑海侠指出,自特拉西初次阐述意识形态概念之后,其含义已然发生了非科学性、实存性、科学性、非价值性、泛文化性等五次重大转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