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保英
(上海政法学院 法律学院, 上海 201701)
习近平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1)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这是习近平对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及其关系的基本判断,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核心内容之一。那么,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所包含的科学内涵、法治价值、法治构型等究竟有哪些呢?学界已有一些研究,但该范畴研究中的体系化和结构化还相对缺失。基于此,本文拟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论作系统解读。
习近平指出:“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2)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这是习近平对依宪治国论的高度概括,它阐释了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的逻辑关系,阐释了依宪执政与依法执政的逻辑关系,同时定位了党的领导是在宪法法律规范之下的领导,也定位了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必须以宪法为行为准则。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依宪治国的科学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法治体系这一概念是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中提出来的,它的基本内涵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