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勇
(乐山师范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乐山 614000)
法律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学习法律根本目的在于实际运用法律,因此,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应当是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近年来,尽管高校围绕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这一目标在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诸多的探索和实践,但是,总的来看,法律实践能力究竟包括哪些,大学法学教育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法律实务教育,应当培养哪些法律实践能力,以及如何培养法律实践能力这些关键问题仍没有明确的答案。本文希望从法学课程体系的构建这一核心问题出发,通过探讨法律实践能力的内容、应用型法学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主要问题,能够一定程度上解答上述疑问。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立足点在于一般本科法学教育,并不涉及少数精英法学院的学术型人才培养,以及硕士阶段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的问题,当然本文中的某些观点也可能适用于硕士阶段,读者可以自行甄别。另外需要交待的是,限于论文主题与篇幅,本文所讨论的课程体系局限于法学课程,不包括一般通识类课程。
“法学教育正处于危机之中。”[1]这一观点已经成为法学教育与实务界的共识。从1978年恢复高考开始,法学专业招生人数有了上千倍的增长,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也从1983 年的90 多所,增加到了目前的600 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