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梅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当前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爆炸的时代,被称为“未来新石油”的数据在商业经营中被广泛使用,催生了像阿里巴巴、滴滴、字节跳动、美团等一批以数据为基础甚至是核心的企业。从国家层面看,我国也在不断强化大数据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自2015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发布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提高数据市场化方面的纲领性文件,将数据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使得我国数据产业发展突飞猛进。面对大数据经济的汹涌来袭,企业数据权属的界分与保护已然成为各国立法、司法界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然而,从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来看,无论是在刑事、行政等公法领域,还是以《民法典》为代表的私法领域,对于数据保护的重心偏向于“个人数据”或是“个人信息”,而对于企业数据权益更多的是限制。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立法滞后与数据经济发展现状明显失衡,使得我国现阶段的企业数据纠纷解决时常面临无法可依、用法混乱等问题,极大地限制了数据经济的发展。然而,纵观域外立法则是另一番景象,无论是欧盟各成员国还是美国,乃至与中国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等国都在积极地探讨企业数据的保护问题。对此,笔者从淘宝诉美景公司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案出发,深入剖析本案作为企业数据纠纷的典型司法裁判中对企业数据纠纷解决的观点与裁判方式,并进一步对现有理论界与司法界主张的各种保护路径进行分析,指出其发展困境,同时结合域外发展经验与我国实践发展,从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两个方面进行论述,试图寻求一条较为妥当的企业数据保护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