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沙沙,郝世坤
(1.深圳大学,广东 深圳 518060;2.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0)
监察制度改革将检察机关大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监察机关,构建了集中、高效、权威,统一的国家监察体系。同时,《监察法》针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涉案财物调查制度,作出了不同于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监察法》第41条规定,检察机关在采取查封、扣押等调查活动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确立了针对涉案财物调查措施的强制录音录像制度,表明监察法更加注重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公正性,相较刑事诉讼法有了较大进步,为纠正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人身保护、轻财产保护”理念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理论依据;通过完善监察程序中涉案财物处置制度,为改革整个刑事案件审前涉案财物处置制度、提高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正当性提供契机。
目前理论上主要关注的是如何构建检察机关对监察调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以及两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衔接问题,对刑事涉案财物之监察调查制度的正当性内涵及其完善方面关注不够,表明理论研究多偏重于“人身权保障方面”,而忽视了“财产保障层面”。涉案财物调查程序的完善是当前监察理论中重要的理论课题,不仅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之实践体现,也是规范涉案财物监察调查活动,提高反腐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