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适用研究

2021-12-29 21:32:03刘夏,李琦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融资资金金融

刘 夏,李 琦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1)

一、 问题的提出

我国历来对民间借贷行为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对于那些在从事民间借贷过程中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刑法中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等相关罪名,编织出了一道较为严密的法网。近年来,上述犯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适用不断为一些学者所诟病,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甚至被有的学者明确抨击为“不合时宜”的罪名[1]。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与实践中融资困难、甚至极易触碰刑法红线的现状之间的矛盾。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集中力量办大事,便于国家对经济资源的控制与调动,我国主要采取金融抑制手段,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严格管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及深入,这一手段的缺陷逐步显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经济发展的活力,限缩了民间资本的生存空间,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求。实践中,由于银行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贷款较为排斥,限制较多,导致其通过银行融资困难。于是,民间借贷在事实上成为了这些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较为宽泛,就如同高悬在借款人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导致刑事司法极易介入民间借贷纠纷之中,任何不合法的民间借贷都有构成犯罪之嫌。如此一来,一个普通的民营企业家可能因为民间借贷而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从而使企业遭受沉重打击甚至破产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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