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原
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所界定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没有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登记管理对象,这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文件关于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的一贯精神和要求形成反差,引发了关注。研究此问题有助于破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化悖论”,而弄清此问题,需要从政策、理论、实践等方面进行界定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来改革方向。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要求“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这表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就是要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