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艳宏
(安徽大学 安徽合肥 230039)
2015 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以督促或支持的方式履行诉前程序,并初步规定了履行的方式、对象和效果。2017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具体规范了诉前程序,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提供了基本法依据。但是目前对于诉前程序的规定还比较宽泛,需要完善相关法律。
诉前程序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辖区内的有关组织,统称为适格主体。对于食药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发现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等主体存在损害公众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通过督促或支持享有优先起诉权的适格主体(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药学会、食品安全学会等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来参与其中。若没有适格主体进行诉讼,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或者适格主体在收到督促起诉意见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没有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1]。诉前程序具有程序必经性、方式特定性以及后续衔接强制性的基本特征,检察机关在提起食品药品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履行,且必须依法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权是补充性的,扮演者预备军的角色,在起诉的顺位上居于后位,且不能列为共同原告,只有在适格主体怠于行使公益诉权而使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权益处于受侵害状态,才行使其公益诉讼人的权利,这属于必要的诉权补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