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 莎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 上海 200000)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设立郡县制,中央集权管理地方成为定制。前期县的地位高于郡,后期则相反。除了明洪武年间曾出现过在地方设立申明亭从而进行乡诉讼之外,县逐渐成为国家政权当中最基层的组织,这种模式一直延续到清代。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演变中,地方审判制度也形成了一套有特色的制度体系,为保证封建国家的社会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所探讨的县级地方审判制度包含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两个方面。其中,实体法主要包含清代统一的法律条文以及县级地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程序法则包括具体的审判程序。
县衙,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在我国古代整个封建社会政治秩序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现存最完整的一座县衙是内乡县衙,位于河南省内乡县南麓。内乡县衙于元成宗大德八年(1304年)始建,距今有700多年的历史,历经数次战乱焚毁与重建,现存的这座建筑是清光绪十八年(1892年)由时任钦加同知衔正五品官内乡知县章炳焘在原址基础上历时三年主持重建,且在民国后一直作为内乡县政府和一些重要政府职能部门的办公用地,因此得以完整保存。内乡县衙占地约4.7万平方米,共18进院落,260余间厅堂房屋,分为照壁、宣化坊、大门、仪门、大堂、二堂、三省堂、监狱、典史衙、县丞衙等,高低错落,坐北朝南、左右对称,是一座传统的中国院落式衙门建筑,也是清代官署衙门建筑的典型代表,既体现了传统的礼制,又兼具长江南北建筑风格,因此,享有“北有北京故宫、南有内乡县衙”的美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