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大数据利益相关者的研究:一个合作治理行动框架

2022-01-22 10:33耿亚东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合作治理行动者大数据

摘 要: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呈现的复杂性问题需要一种全新的集体行动方式即合作治理行动去应对。本文以大数据为合作治理行动的基础,构建了大数据利益相关者的合作行动框架,以期通过大数据利益相关者的合作行动应对大数据带来的挑战与冲击。合作治理行动的开展不仅需要大数据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还需要大数据为其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和动力支持。政府作为合作治理行动的倡导者与发起者,在合作治理中要扮演好引导者和服务者的角色,一方面要为行动者发挥自身优势提供制度供给,另一方面也要给予行动者更多的协商沟通平台,以保证行动者与组织目标的一致性。

关键词:大数据;合作治理;大数据利益相关者;行动者;政府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22)01-0056-07

一、问题的提出

大数据时代是一个数据大爆炸的时代,是全球化与后工业化时代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新的表现形式。大数据不仅具有高速度、多样性、大容量这样的技术属性,还拥有大价值、关注相关关系这样的社会属性。大数据的这些特点使我们的社会呈现出了流动性、多元化、虚拟性、相互依存性等特征,它们在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诸多问题,使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面临着数据安全管理、海量数据信息的有效识别、数据决策的盲目依赖等各方面的困扰。不仅如此,政府传统的控制导向治理模式、中心—边缘治理结构也不断面临着大数据的挑战与冲击。这些挑战和冲击使曾经对世界极其重要的组织、制度以及治理模式等面临着全球的信任危机。传统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型政府很难再有效把握复杂的社会现实,更不用说智慧超群地采取行动。然而,大数据在解构现行经济、社会运行方式和治理模式的同时,也在重塑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态,为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提供压力和动力。它要求政府在大数据形塑的场域中,积极主动地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各方力量的良性互动。而事实上,对于当今社会治理中呈现的绝大多数问题单单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已经很难解决,如个人隐私泄露、黑客对网站的攻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流行等,这些问題使每一个社会群体不论个人、企业还是非政府组织都无法回避、无处躲藏,他们有义务有责任行动起来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出努力,并为政府的社会治理建言献策。作为政府,也不应再直接地运用行政手段去解决,而应更多采用引导社会力量、调动社会行动者力量的方式参与合作,发掘社会优势,挖掘社会潜力。这也意味着在当今社会迅速变动的条件下,人们以合作的方式去谋求利益的最大化才是真正理性的做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以合作的方式应对大数据带来的挑战与危机,其本质已远远突破了政府的范围和原有国家地域的概念。因此,合作需要全球治理的视野和手段,需要更加关注利用大数据价值实现的全球公益性和安全性,关注其全球性治理的特征。

为此,本文以大数据为合作治理行动的基础,构建了大数据利益相关者即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合作行动框架。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合作治理行动是顺应大数据环境发展要求的适时建构,是大数据利益相关者通过集体行动的联合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共同的利益以及共同的目标使他们走在一起,他们期望通过集体的力量解决他们共同面对的问题,这种共同的利益目标产生了一种聚合的向心力,并把他们凝聚到了一起。在合作中,大数据作为一种最基本和重要的技术与资源,为合作治理系统的运行提供资源支持和动力支持,以期通过大数据利益相关者的合作行动应对大数据带来的挑战与冲击,在此基础上推动政府治理变革,实现政府治理模式的转型。

二、合作治理行动的前提条件

任何集体行动的开展都需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合作治理行动作为一种特殊的集体行动亦是如此,它的开展既离不开社会行动者的支持,更离不开社会资源的供给与支持。

(一)合作治理行动的可能性:行动者的归来与差异性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政府服务的外包使市场主体越来越开始承担起政府的服务职能,市场逐渐成为参与社会治理的直接行动者。与此同时,非政府组织的出现与成长也使政府权威弱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剧。而这反过来又为市场主体以及非政府组织的成长带来了空间。政府为了进一步满足社会的服务需求,需要市场主体、非政府组织加入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与政府一起构成新的公共服务体系。随着企业、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以及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活动实践的进行,在国家主义时期形成的主权者与行动者相分离的局面开始发生逆转,社会组织与公众开始渐渐地分享到政府的治理权并承担起了社会治理的责任。这些内容构成了后国家主义时代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进入21世纪,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又进一步为社会行动者的成长创造了空间,他们越来越成为与政府一起参与各种社会治理活动的行动者,这一切都预示着行动者已经归来。行动者的归来为合作治理行动的开展提供了可能性,表现在行动方面就是行动者的多元性。

另一方面,大数据正日益成为国家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和支撑。不论是政府公共事务的建设与发展,还是社会矛盾、危机事件的处理与解决等,都需要借助于对大数据的相关性分析、跨领域的数据交换来实现分析、预测、资源调配。要做到这一点,仅靠政府这一单一治理主体显然很难实现。而企业、非政府组织等社会行动主体不仅具有数据资源优势,还具有人才、技术方面的优势。政府与社会行动者之间的差异性为合作治理行动的生成提供了能动性。与此同时,大数据时代呈现的社会治理问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又赋予了行动者凝聚力及一致性的行动体系与游戏建构,行动者正是通过这类游戏建构才使其合作成为可能。

(二)合作治理行动的参与者:大数据利益相关者

鉴于研究的局限性,本文所指的大数据利益相关者主要指大数据的生产者、收集者、处理者、应用者与监督者,在合作治理实践中,与大数据相关的利益行动主体常常以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个人等角色形式出现。在很多情况下,同一个利益行动主体可能同时扮演多个不同的角色,而同一个角色也可能同时有多个利益行动主体扮演。[1]他们用行动证明了自身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并能很好地在合作治理行动中寻求到属于自己的角色,发挥积极的作用。

1.大数据生产者。大数据生产者主要是指生成大数据的个人、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其中,个人作为大数据生产的直接源头,也是主要源头,是大数据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在合作治理行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可以说,在大数据时代,一切数据的产生都离不开“人”的参与。除了个人产生的数据外,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在其运行过程中也在产生数据,比如企业的月与年利润、营业额、成本预算等等,非政府组织的收支状况、运营目标等。除此之外,政府在其自身的内外部管理与运行中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数据。

2.大数据收集者。当今时代,大数据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其之所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关键就在于人们通过对海量的数据信息进行云计算和分析可以获取各种有价值的信息。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拥有大数据便是一种资源前提。大数据收集者是指通过某种方式把大数据转化为自身资源的组织或个人。进一步讲就是指为特定目的,收集数据生产者产生的数据的组织或个人,他们为合作治理行动的生成提供着源源不断的数据资源支持。首先,政府作为大数据的相关利益主体,是大数据的主要收集者。这些数据主要是政府在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过程中采集的数据。此类数据有工商、税务、交通运输、医疗、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在承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时收集的数据;也有专门的政府机构如政府统计部门进行社会治理采集的经济、人口、气象、环境等方面的数据;还有政府通过业务外包或政府采购的方式获取的数据,如由专项财政资金资助的专项调查报告、科研成果数据等。[2]其次,大数据的收集者还有依托自身经营业务以被动、主动或自动的方式收集数据的企业[3],如社交媒体、通信运营商、酒店、银行等。此外,还有非政府组织为了开展某项研究或者某项活动,通过问卷、注册或者其他方式收集到的数据。当然,个人作为大数据的消费者与受益者也可以直接进行数据的收集,比如他们收集与自身有关的数据,如医疗数据、购物习惯等等,然后把这些数据授权给需要的公司。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只是为了把数据卖个高价而提供数据,还有很多人是为了换取更好的服务,比如想得到亚马逊更准确的图书推荐。[4](P187)

3.大数据处理者。大数据处理者是指能从海量数据中提取价值或提出数据创新性用途的组织或个人。大数据处理者借助大数据技术,通過对数据的集成、挖掘与分析进而开发数据库产品、信息系统和服务。其处理结果既有简单处理形成的数据初级产品,也有经过二次挖掘生成的高级数据产品。[5]鉴于大数据处理有一定的技术门槛,在很多情况下,拥有或者能收集到大量数据的组织和个人,并不一定拥有开发大数据价值的技能和思维。为此,谷歌首席经济学家哈尔·范里安(Hal Varian)曾指出:“数据非常之多而且具有战略重要性,但是真正缺少的是从数据中提取价值的能力。这也是为什么统计学家、数据库管理者和掌握机器理论的人是真正了不起的人。”[4](P161)政府也不例外,它虽然掌握了社会的大多数数据,但多数情况下,它并不具有处理这些数据的技能。这也是近些年来政府越来越多地将数据开发、数据分析等类似的业务外包给专业技术公司的原因,而拥有这种数据开发技能的公司通常都是专业的咨询公司、技术供应商或者分析公司。[4](P160)此外,还有专业的数据处理人员,他们可能是计算机科学、数学或者统计学领域的专家,他们不仅具有挖掘数据价值的创新思维,还具有专业的数据处理技能。

4.大数据应用者。大数据应用者是指运用大数据处理者处理的数据结果,将其转化为社会价值、科学价值等以指导社会实践的组织或个人,他们是合作治理行动目标的最终执行者。大数据应用者可能并不直接采集或者处理数据,而是与专业的数据处理公司合作,购买数据处理的结果,服务于自身需要。正如我们当下所看到的一样,大数据应用者正在如火如荼地运用大数据,就像德国的汽车零件供应商需要反馈的数据来提高零件质量。所有的公司都能通过巧妙地挖掘价值而获得收益,数据能够优化生产和服务,甚至能催生新的行业。[4](P189)

5.大数据监督者。大数据监督者是指对大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的个人或组织。他们的主要作用就是监督大数据利益相关者遵守大数据规则。正是他们的存在,才最终促进了合作治理系统的生成,也才能保证合作治理系统的持续性运行。其中,政府在这方面发挥着首要作用。政府既是大数据监督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大数据监督规则的执行者。因此,政府必须率先行动起来,反对大数据的垄断,反对数据权力的滥用,确保保护措施实施到位,为大数据领域提供一个平等的竞争平台,实现大数据市场的良性发展。[4](P231)除此之外,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政府也必须重新定义公正的概念,制定全新的制度规范等。除政府外,个人也在大数据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近些年兴起的外部算法师,他们是根据法律指令对大数据的准确程度或者有效性进行专业鉴定的技术人员,扮演着公正的审计员的角色。还有在组织内部工作,监督该组织大数据活动的内部算法师,这类算法师不仅要考虑受雇机构的利益,也要顾及受到该机构大数据分析影响的其他人的利益。他们监督大数据的运转,任何认为遭受该机构大数据危害的人都会最先与他们取得联系。在公布大数据分析结果之前,他们也对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度进行审查。他们要实现既忠于雇主,也忠于自己作为公证人的职责。”[4](P229-230)除此之外,媒体、非政府组织等也都发挥着大数据监督者的作用,比如媒体报道某些数据使用者的不法行为,对其形成震慑作用。

三、合作治理行动的动力支持:大数据

大数据时代合作治理行动的开展除需要有行动者参与外,还需要有资源支持,需要参与合作治理的大数据利益相关者之间实现行动目标的整合并达成目标共识,需要他们形成共同的价值观或者行为模式。正如塔尔科特·帕森斯所指出的那样,社会系统为了保证其存在的持续性及有效性至少需要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首先,需要从环境中持续不断地获取所需资源,并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即所谓的适应性;其次,需要制定该系统的目标,并调动资源引导系统的参与者去实现目标,即所谓目标的达成;第三,需要整合系统各部分参与者,使参与者的行为协调一致以共同努力实现系统整体目标,即所谓的整合;最后,要形成并维持社会系统运行的价值观和运行模式,以保证社会系统持续有效地运行,即所谓的潜在模式维持。[6](P88)在大数据时代,合作治理系统的形成与持续运转同样也需要满足上述条件。而大数据作为一种最基本和重要的技术与资源,不仅为合作治理系统的运行提供了资源支持,还为其运行提供了动力支持。

首先,大数据将为合作治理系统的运行提供资源支持。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既是一条条的数据,也是一种资源,并且是大数据时代最重要的社会资源之一,它具有其他资源不具有的特征。数据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资源,每天都在源源不断地产生,人们掌握的数据资源越多、越准确,就越能精确地窥探到资源的其他状态。它不仅可以以符号的形式反映和标注其他资源,使人们了解到这种资源的物理狀态,还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工具,了解到资源的其他状态,比如心理的、道德的状态。[7](P268)不仅如此,“数据价值不会随着它的利用率提高而减少,它可以不断被处理、不断产生新的价值,并且数据积累得越多,其蕴含的价值也就越大”[8],这也是数据资源不同于其他资源的最大区别。因此,信息共享实质上是通过信息实现资源的最适宜配置和利用,使以往零散的社会信息资源借助于大数据这一共享平台集中起来而形成规模效应,使供求双方都能够获取自己所需资源。大数据资源的供给和分配将以大数据为基础向外发散,产生新的各种各样的其他资源。这些资源不仅有物质的、技术的,还有基于数据生成的知识的、人际关系的等各方面的资源。其结果不仅可以帮助供求双方寻求到利益平衡点,还会使人们积极地参与到分享的行动中来。随着行动者之间合作的深入,这些资源将成为“活”的因素,并持续不断地增加。它们不仅可以保证合作治理系统的存续与发展,还可以保证每一个参与合作治理系统的行动者都能从这些资源中寻求到自己所需的资源。在合作治理行动中,合作将不会遇到资源匮乏的问题。大数据将为合作治理系统的生成提供资源支持。

其次,大数据为行动者之间的平等互动创造了条件,提升了行动者目标共识达成的可能性。大数据为各参与主体话语权的充分表达提供了多元化的平台,并为他们之间的平等互动创造了条件,公众既可以通过大数据平台获取各种资源,又可以发声表达自身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近些年来微博、微信等新型社交媒体的兴起使公众的参与范围不断拓宽,这种分布式的信息发布渠道为公众的实时参与与实时互动创造了全新的信息空间,信息传播与信息交流的多元化加强了社会治理过程中不同参与主体间的沟通。这种平等的互动和沟通有利于提升政府与社会在社会治理目标上的共识性。此外,大数据信息获取的低门槛以及其背后蕴含的巨大价值也鼓励着每一个具有大数据意识及大数据创新思维的行动者参与社会治理,他们努力把大数据价值转化为现实的大众应用。这一切变化使公众在社会治理现实中的参与性、渗透性越来越强,政府与社会在互动的过程中达成了越来越多的目标共识。比如美国FlightCaster的创始人布拉德福德·克罗斯(Bradford Cross)和他的FlightCaster团队第一个行动起来,通过分析美国过去十年里每个航班的情况,将其与过去和现实的天气情况进行匹配,预测航班是否会延误,为公众的出行提供指导。[4](P166)此外,还有民众与社会组织自发参与建立的商品回收验证系统、道路交通维修系统等等。大数据不仅激发了社会创新的活力,增强了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也进一步提升了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政府与社会将在越来越多的社会治理事务中形成共同的目标,并开展合作。

第三,大数据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有利于调适与整合行动者的行为,使行动者共同努力朝着有利于目标的方向前进。大数据的开放性、包容性不仅有利于协调和整合不同行动主体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还有利于促成行动者之间就共同的目标达成共识。首先,大数据的开放性思维允许差异化的存在,鼓励社会中的每一个行动者在社会治理中寻求自身的角色,并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和作用。大数据的这种理念使大数据利益相关者都能基于自身的优势发挥特长,在合作治理行动中寻找到适合自己的角色,并各司其职。其次,大数据的包容性思维允许社会治理中有不同的意见和声音存在,它不仅不会试图消除这些不同的意见,相反它还会鼓励创新性思维意见的存在。在合作治理过程中,当大数据利益相关者发生利益冲突时,大数据的包容性思维会鼓励他们协商、对话,在相互包容的基础上寻求共识,并一起朝着目标努力。

除此之外,大数据的开放性、包容性又使行动者在行动的过程中形成了自觉合作的价值观和运行模式。随着合作的深入,合作的理念会渗透到每一个行动者的日常行为中,他们会把合作当成一种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当行动者开展下次合作时,这种理念和价值观也会被带入新的合作系统中。如此一来,合作治理系统的这种运行模式就可以永久地维持下去。

总之,在信息技术重构的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不仅为合作治理行动的生成提供了技术支持,还为合作治理行动的生成提供了资源支持;不仅促进了行动者之间合作目标的达成,还有利于合作治理模式持续有效地运行。这一切为推动大数据利益相关者行动起来走向合作奠定了现实基础。

合作治理行动开展所需具备的条件详见表1。

四、合作治理行动中

政府的角色定位:充当服务者

合作制组织的运行既需要大数据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与参与,并基于行动目标的整合达成目标共识,还需要大数据为其提供资源和动力支持。然而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工具,无疑也“带有这样的‘刻写’,并由此对使用技术的人的行为进行塑造(形成制约),使我们无法预先得知这些‘刻写’将如何并且在何种程度上被施加于行动者身上,也不知道它们在何种程度上是不可更改的”[9](P114)。因此,“技术只是对于人类合作进行着塑造,其采取的形式是,限定并且以某类方式指定合作的双方以及合作可能得以进行的诸种空间,反过来,又为诸种协商谈判所(重新)塑造,这类协商谈判对于要进行的并且要持续下去的合作是不可或缺的”[9](P114)。虽然大数据为合作制组织的建构提供了资源和技术支持,消解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和隔阂,但却无法消解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合作治理行动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因此,政府作为合作治理行动的倡导者与发起者,也作为最大的大数据资源占有者,在合作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首先,政府要充当引导者,引导与大数据利益相关的社会行动者都积极参与到合作治理系统。合作制组织由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公众等不同的行动者组成,虽然他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是在行动能力上却又相互独立,在价值观的认知上存在着先天的差异,这就决定了他们对合作机制的认知必然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情形,并且会常常存在认知和价值观上的冲突与矛盾。比如,“因数据采集標准不一样,各治理主体之间在同一时间段或不同时间段掌握的数据存在不一致或者冲突的情况”[10],对数据的使用原则存在冲突等等。此外,行动者特有的独立性、自主性与灵活性也决定了他们的行动特性不会总听命于政府,在合作的过程中,他们的思路与观点并不总是和政府的相一致。这些矛盾与冲突无形中对合作治理共识的形成带来了挑战。如果上述矛盾持续存在而行动者之间又无法包容的话,合作制组织就无法持续和谐地运行,他们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更不可能实现。此时,如果政府一味地加强对其他行动主体的控制,强迫他们形成共识,不仅不能消除矛盾和冲突,还会进一步加剧矛盾和冲突,危及合作的运行。因此,政府作为合作治理行动的发起者,必须尽快地转变过往控制导向的思维模式,去除本位中心主义,引导行动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开展合作,让行动者认识到每个行动主体都是“自我”,但也都是其他行动者眼中的“他人”。任何企图通过消除“他人”来实现“自我”的行动都将阻碍合作治理的进程,也终将会被排除在合作治理行动体系之外。

其次,政府要扮演好服务者的角色,随时准备矫正和克服因大数据技术问题、行动者利益矛盾冲突等引发的合作治理进程中断。这就要求政府在协调行动者之间的问题和矛盾时要更多地“给予制度供给而不是实施社会控制,通过协商谈判对行动者之间的价值规范与认知进行整合,以求促进多元行动主体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并联为一个有机的系统化整体。[11]在具体的实践中,政府需要做到:其一,加强顶层设计,尽快制定数据采集标准。比如,可以借鉴美国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颁布最小数据采集准则,保证每个业务部门都按照一定的规范搜集数据,同时要通过大数据技术及时筛选甄别数据的正误。[12](P91)其二,制定数据开发与使用制度。确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原则,更着重于数据使用者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使用数据的组织需要基于其将对个人所造成的影响,对涉及个人数据再利用的行为进行正规评测。数据使用者要随时为其敷衍了事的评测和不达标准的保护措施承担法律责任。”[4](P220-221)其三,制定数据使用安全制度。“包括不需要或者只需要适当标准化保护的用途。对于一些危险性较大的项目,规定数据使用者应如何评估风险、如何规避或者减轻潜在伤害。这将激发数据的创新性再利用,同时也确保个人免受无妄之灾。”[4](P220-221)

第三,政府要提供平台支持,为大数据利益相关者创造沟通的平台与协商谈判的空间。政府要善于利用大数据技术为行动者搭建网络参与平台、信息沟通平台。当前,各种论坛、博客、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化平台越来越成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活动的平台,它们成为社会组织、公众等表达政治态度与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政府要善于利用这些平台提供表达、对话、讨论与沟通协调的渠道,在社会组织以及公众之间建立起畅通的信息获取、沟通以及交流渠道,为合作的持续运行营造一个自由对话的空间。比如,政府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利用大数据提供的可视化和交互信息让公众的愿望得到充分的表达,让公众真正融入并参与到社会治理实践中来。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要善于引导行动者合理有序地表达不同的观点,社会行动者自身也要抓住大数据的发展机遇,继续坚持当前的行动主义趋向,及时向政府传递市场与社会的意愿和心声。与此同时,政府要及时吸纳、总结和传递有用的观点,以使行动者在相互说服、相互包容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比如布鲁塞尔市政府研发了一款名叫“我修我街”(Fix My Street)的App,以方便普通民众向政府反映街区问题,政府通过对传回后台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随时掌握街区的突发状况与突发问题,并对出现的问题做出及时回应。[13]当所有具有社会自治力量的行动者与政府一起平等地、主动地开展社会治理活动时,政府的“他在性”便得以真正的体现。这既实现了精准服务,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提升了公众的满意度,又培养了公众的自治性和责任性。

总之,在合作治理行动中,政府要尽可能地减少对其他行动者的控制,要更多地为他们发挥自身优势提供制度供给和搭建平台,充当好引导者和服务者的角色。政府职能从控制到服务的转变并不意味着要终结政府治理的控制导向,也并不是说政府要完全抛弃控制,而是说政府会给予大数据行动者以更多的空间和自由,但是“控制”在一定的治理范围仍将继续存在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比如涉及数据安全方面的责任仍是需要政府加强控制的。大数据只是为政府转变控制导向的思维提供了机遇,但是控制的手段和内容依然存在。只不过在政府做出从控制到服务的思维转变之后,控制将是从属于服务导向的,政府将更多发挥的是一种引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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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complexity of social governance in the era of big data requires a new way of collective action to cope with,that is cooperative governance actions. This paper uses big data as the basis of cooperative governance actions and constructs a framework for cooperative actions of big data stakeholders,with a view to responding to the challenges and impacts brought by big data through the cooperation of big data stakeholders. The development of cooperative governance actions not only requires the active participation of big data stakeholders,but also requires big data to provide them with a steady stream of resources and motivation. As the advocate and initiator of cooperative governance actions,the government should play a good role as a servicer and guide in cooperative governance. On the one hand,it should provide actors with institutional supply for their own advantages,and on the other hand,it should also give actors more negotiation and communication platform,so as to ensure consistency between actors and organizational goals.

Key words:big data;cooperative governance;big data stakeholders;actors;government

責任编辑: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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