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工作模式下网约工保险保障现状研究

2022-01-23 20:07李佳禾
商展经济·上半月 2022年1期
关键词:互联网+互联网研究

摘 要:“互联网+”的模式正在飞速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诸多网约工工种应运而生。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其从业者也有着与传统行业不同的就职灵活、工作多样、人员流动性强等新特点。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网约工的保险保障问题不断出现,目前其保险保障中存在参保困难、核保理赔效果不理想、针对性保险产品缺失等现状,同时暴露了法律概念界定不清晰、社会保险制度不匹配、保险产品不丰富等问题,针对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保险产品市场等问题寻找解决的方向,需要政府、平台及保险公司共同作出努力。

关键词:“互联网+”;网约工;保险保障;研究

本文索引:李佳禾.<标题>[J].商展经济,2022(01):-137.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1 “互联网+”所产生的网约工工种类型、工种特性及发展现状概述

自2015年提出、2020年全面推进,“互联网+”的模式正飞速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尤其对数字共享经济的优势打造产生了重大影响。诸多网约工工种应运而生: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物流运输平台上的货车司机等通过软件或平台提供服务的从业人数与日俱增。国家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的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已达8400万人。

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其从业者也有着新的特点。工作时间地点不固定、薪资计量方式灵活、劳动关系界定模糊等特点,也使得该工种显现出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作为近年共享经济发展的产物,针对网约工的保险保障问题也不断出现。传统的保险保障模式是否适合网约工,为契合工种特性又需要作出哪些创新,是亟待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2 网约工保险现行体制缺陷

“互联网+”所促进的共享经济发展,创造了大批的网约工工作岗位,且数量与日俱增。与网约工人数的不断增长及职业的高危险程度相对应的是并不完善且不匹配的保险保障制度,目前网约工多使用传统行业的保障模式,在实行过程中便体现出了许多缺陷。

2.1 网约工保险参保困难

社会保险的宗旨和目的是“为最广泛的社会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对于网约工来说,社会保险,包括其中与他们最息息相关的工伤保险,在参保方面较为困难。2018年曾出现过配送人员在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医疗费花费16万元,却被平台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认定其为工伤。

从网约工的角度考虑,很多网约工为追求更强的灵活性及更高的薪资,会就职于多个平台,同时利用这些平台接单。在此情况下,多数平台并不愿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取而代之的是“劳动协议”。许多员工对于合同和协议的区分并不清晰,同时,“互联网+”的入行程序也相较于传统行业简单许多,这就导致网约工的身份多数情况下属于模糊地带。而在现行法律制度当中,只有与特定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导致新业态从业者中的灵活就业者群体不能被纳入现有的强制性工伤保险体系。

2.2 核保理赔效果不理想

在无法拥有基础社会保障的前提下,平台会根据情况给网约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但效果不甚理想。有一个案例,湖南一代驾司机根据平台规定,每接一单,便相当于缴纳2.35元保障金,该代驾司机生前共完成1573单,累计缴纳3696元,在意外事故身亡后却只拿到了1万元的身故赔偿金,家人表示,这与市面上应有的赔偿比例相去甚远。而事实上,平台代为投保的行为本就存在隐患,从保险角度分析,如果拿不出有明确期限、人数和保费金额的保单,就难以排除保障金只是平台巧立名目变相收取的费用。这反映出网约工对公司提供的保单的理赔条款等规则了解不足,導致他们日常工作中不知道哪种事故可以向公司申请保障金,更不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类纠纷。

除此之外,平台多只为员工提供意外险,那么外卖配送员就会在发生事故时犹豫是先保人还是先保车,因为“人有保险,车没有”,维修费需要自理的情况也是许多从业者面临的问题。以市场常见外卖平台为例,美团、饿了么都对配送时间有要求,在顾客购买准时宝产品的前提下,对超时行为的罚款也有明确规定。在此前提下,高峰期外卖骑手平均一小时要送10单左右,导致了很多骑手在路上容易发生意外,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及财产造成损害。而多数平台并不会为员工购买相关财产保险或是第三者责任险,这便会导致平台员工面临取舍、自掏腰包的情形。

2.3 需求量大而产品匹配度不高

社会保险所无法涵盖的范围,可以由商业保险来填补。对于网约工群体来说,他们所面临的风险特征为频率高、损失小,而因其流动性强,投保期限可能较短。特殊的工作性质导致针对网约工工种的各类保险要求也不一致。在实践中,平台大多只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针对其他可能产生的风险,或保障效果不理想,或保费超出平台预算,未被纳入保障范围内。

在多数平台并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网约工群体为了自身的安全和权益,应当主动选择购买商业保险来提供保障。而当前的现状就是,网约工群体庞大,对相关产品的需求量也很大,但是浏览各大保险公司的产品,并未有针对性强的产品种类,大多仍旧主打团体意外事故保险来应对职业伤害的风险问题,这类产品缴费主体多为劳动者,同时也多存在覆盖面较窄、理赔率偏低、保障水平不足的问题,难以充分解决新业态下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

3 网约工保险保障困境分析

基于目前网约工保险保障面临的缺陷,深入展开现实困境原因分析意义重大,将为未来的制度改革及制度创新提供方向和思路。

3.1 法律概念界定不明晰

针对现存网约工参保困难、参保率低的问题,主要原因是网约工与雇主平台的法律关系界定不明晰,导致投保责任人落实不严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若想向企业申请权益保障,需要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而前文也提到过,部分和多个平台都进行合作的网约工倾向于不与任何平台签订劳务合同,这样就不构成劳动关系。除多平台与单平台的区别外,网约工还同时存在全职、兼职,长期、临时等区别,这些都使得网约工的劳动关系难以界定。这种管理方式相当于将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在实际中更甚之,当服务过程中产生安全责任事故时,本应当由用人单位或平台、中介等承担的经济责任最终都会落到劳动者头上,而企业则在事故中置身事外。

除了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的界定,在具体实践中,多数企业依据的是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也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提出了标准,包含双方主体的资格,劳动者是否服从单位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三个方面,这些标准适用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界定,而对于入行准入资格低、就职灵活、工作多样、人员流动性强的新兴的共享经济工作模式,清晰界定的效果并不明显。

3.2 现存保险保障制度与网约工发展不匹配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是此类社会保险均需要企业和个人共同交费。对于网约工这类用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工作人员,现存的以劳动关系为衡量机制的保险制度有一定缺陷。虽然制度允许在没有企业投保的情况下,个人自主缴费参保,但是这其中作为雇主的平台方出于人员流动性及灵活经营的考虑,可能导致网约工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比率过高,且稳定性不强。

同时,当下社会保险缴纳的地域性区别明确。多数网约工属于进城务工人员,选择该行业就是看中了其就业期限灵活及短期的高薪水。他们往往不考虑在工作城市定居而更倾向于赚钱后回家,因此对于目前的社保机制,许多网约工自愿缴纳社保的意愿并不强。而基本社会保险当中除了以上两种保险的其他保障,如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均不在网约工群体可参与的保障范围内,这显然与目前日益壮大的共享经济从业者人群不匹配。

3.3 保险产品不够充足、丰富

社会保险旨在保障最基础的权益,而商业保险作为补充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我国目前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还远不及一些欧美国家,可以说我国的保险市场渗透性还不强。其中一部分原因是产品的丰富性不足,致使许多群体诸如网约工群体甚少选择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障。

我国市面上推广的保险产品大多以保障范围为标准分类,如寿险、医疗险、重疾险、年金险等,鲜少出现以职业为标准的分类形式。而发达国家或地区已经出现保险公司在主营细分职业保险以及在承保、设定价格和配置政策方面拥有更多自由,为小企业主和自由职业者提供简单、经济、实惠且针对其特定需求量身定制的保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公司Next Insurance,目前有针对1300多种职业的保险产品,并针对1000多个较容易发生纠纷的业务类别,包括占星家、私人牙医、宠物美容师、空手道教练、过敏症专家甚至小丑等。显然这种模式对于具有不同职业特性的人群十分合适,而我国目前缺少这类专向性高、针对性强的保险产品。

4 网约工保险保障优化建议

在了解了目前网约工保险参保率低,保障效果不理想的现状,并且分析了其中存在的法律界定、保障制度及产品缺陷等问题后,对网约工保险保障制度改善便可以从以上问题入手具体解决。

4.1 明确网约工定位,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针对工作灵活的网约工,应当提供专项制度来划分与平台双方的劳动关系,以防平台借助法律的“灰色地带”逃避责任,危害网约工的权益保障。同时可以尝试建立代理机构统一管理网约工群体,将目前网约工就业的“平台对个人”模式转变为“平台对代理”模式。这样既保留了原有的工作灵活性,也提高了对网约工的管理效率,最重要的是能将保障责任真正落实。

同时,社会保障应适应新技术、新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自身参保、缴费及转移的便捷性,同时增强透明度,让参保人轻松预知自己的未来收益,这样才能让更多的人积极参保。社会保险制度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资格界定也应更加完善,将此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已经迫在眉睫,目前广东已提出试行办法,将一些人群拉进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包括网约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等,希望在试行有效后能改良并推广至全国。

4.2 开发更多适配产品,发挥第三方作用

相比社会保险保障制度的改良,商业保险对于网约工保险缺陷的反应应当更加迅速。除员工个人需求外,平台也希望有比意外险等产品更加契合职业特性的保险出现,这就需要当下的保险市场开发出更多、更细化的产品。比如针对网约工这类共享经济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保障范围可以涵盖工伤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第三方责任险,鉴于很多网约工会因为担心客户投诉而违反交通規则,甚至可以对不良投诉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障。

社会保险固然基础,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重,国家财政对于养老金等的支付压力也在变大,近年来的趋势也一直鼓励商业保险作为第三方支柱真正进入居民的保障安排。而有针对性、有保障性的产品才有购买的必要,希望各保险从业者可以深入了解各个职业的特性,推出符合需求的好产品。

4.3 积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网约工作为新型劳工关系的主要代表,其灵活性和低安全性为该工种的劳动权益保障维护创造了新内容,也需要新方法。共享经济下的劳动组织平台化及劳工关系多元化,对以传统模式运作的劳动工会产生了冲击,提出了新要求。传统工会在主张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积极将网约工权益保障问题纳入管理范围。

目前网约工群体在保险保障问题上没有完善的制度,一方面是因为新型工种的出现,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发展,才能使得各方统筹完善;另一方面便是因为网约工群体形式分散,没有具有话语权的组织同各个平台沟通,或是同有关部门交涉。当前保险保障政策的研究发展是基于网约工群体不断壮大的现状而考虑的,而没有代表性的工会存在,必然会严重影响政策的制定效率、推行速度及实施效果。因此应推进各平台联合工会的组建,进而推进共享数字经济工会的成立。最后,应积极参与、影响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真正将解决网约工的保险保障问题提上工会日程,以便更好地维护员工权益、营造更和谐的行业氛围。

5 结语

技术的出现将引发制度的变革。“互联网+”所带来的新型消费模式在社会中掀起了一场飓风,而网约工保险保障的问题也在其中。保险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保障,是满足员工最基本权益的方式要求,一个行业只有在没有后顾之忧的前提下才能平稳、健康发展,否则便是虚假繁荣的景象。目前网约工行业劳工关系模糊,导致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保险普遍参保程度不高;而网约工面临的风险特征又使得平台购买的普通意外险核保效果不理想;同时市面上缺失具有针对性的职业保险。针对引起这些问题的社会制度、保险产品市场等问题也有解决的方向,需要政府、平台、保险公司及工会组织作出努力,真正让网约工保险保障规范化、有效化,让“互联网+”引发的变革进一步融入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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