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快速仲裁规则的构建

2022-02-04 14:13彭真明张思玉
南海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仲裁庭商事仲裁

彭真明,张思玉

(1.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法务部,上海 200023)

2021年7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以下简称“《快速仲裁规则》”),该规则已于2021年9月19日生效。《快速仲裁规则》的通过和生效代表着贸易法委员会对在保证程序公正前提之下提高效率的认可,它的出现为当事人提供了另一种效率更高,且对意思自治限制较少的程序选择(1)邹一娇:《简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草案》(2021年9月10日),https://mp.weixin.qq.com/s/0PrRqQSPeniNISoHUdHqYA。。虽然这是《快速仲裁规则》首次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中得以明确,但快速仲裁程序在世界上的大部分仲裁机构中早已存在,并且已经通过此程序解决了很多案件。199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与仲裁中心在其规则中引入了快速仲裁程序内容,“Expedited Arbitration Rules”(快速仲裁规则)首次单列成章(2)梁庭瑜:《国际商事仲裁快速程序之比较研究》,《商事仲裁与调解》,2021年第4期。。之后,世界各大仲裁机构也开始探索制定快速程序规则。《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在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中,除了伦敦国际仲裁院外,其他仲裁机构皆在仲裁文本中加入了快速仲裁程序的相关内容,我国各仲裁机构也不例外。但各仲裁机构并未将此程序进行统一命名。有的仲裁机构称其为“简易仲裁程序”,有的称其为“快速仲裁程序”,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单独设立了“简易程序”的章节。贸易法委员会明确了快速仲裁程序的地位,首次将快速仲裁规则的全文以附录的形式呈现在《仲裁规则》中,这无疑是为各国的仲裁规则提供了快速仲裁程序的范本,对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快速仲裁规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3)《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20年6月1日),http://www.gov.cn/zhengce/2020-06/01/content_5516608.htm。。《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五十四条也有相同要求(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年6月11日),http://www.gov.cn/xinwen/2021-06/11/content_5616929.htm。。这将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营商环境,让更多商事主体在商事行为中选择海南自由贸易港。由此可见,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在商事仲裁领域探索建立快速仲裁程序,有助于快速高效解决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同时,借鉴《快速仲裁规则》的相关内容,有利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仲裁制度更加国际化。本文试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如何借鉴《快速仲裁规则》构建快速仲裁体系做一些分析。

一、《快速仲裁规则》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仲裁体系构建的影响

现代国际经济生活节奏日益加快,小型商事争议日益增多,但传统仲裁程序烦琐刻板,案件久施不决,费用昂贵(5)邓杰:《论快速仲裁》,《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2015年国际仲裁调查结果显示,有92%的被调查者倾向于适用更加简便、快速的仲裁程序(6)梁庭瑜:《国际商事仲裁快速程序之比较研究》,《商事仲裁与调解》,2021年第4期。。因此,世界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开始探索仲裁规则的修订与完善,目的是为了增强仲裁的优势,使仲裁更具竞争力。其中,一些仲裁机构还专门针对仲裁费用和仲裁期限的缩减制定了新规则,即所谓的快速仲裁规则(7)同③。。《快速仲裁规则》是贸易法委员会首次将一整套快速仲裁程序的规则设置在传统仲裁规则之中,供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此程序的适用必须是当事人合意选择,且需明确选择《快速仲裁规则》,因此这套程序的设计原则是将当事人意思自治放在首位,其目的在于让当事人选择快速仲裁程序后,能够在设定好的快速仲裁程序中迅速解决纠纷。快速仲裁程序的最高原则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价值追求是程序的高效性。《快速仲裁规则》作为关于快速仲裁程序的国际性范本,对需要进行仲裁改革以及快速仲裁程序修订的国家和地区具有示范意义,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商事仲裁改革也具有借鉴意义。

(一)《快速仲裁规则》将丰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商事仲裁类型

随着仲裁“诉讼化”越来越严重,与诉讼相比,仲裁本身的优势已不再明显。可是人们对效率又愈发重视,仲裁机构便推出了许多名称不同但都是以高效为价值导向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小额索赔程序、即时仲裁以及先予仲裁等。然而这些程序和本文所述的快速程序有许多差异,甚至可以说是完全不同的程序设计。虽然很多学者并不明确我国“简易仲裁”与国际上“快速仲裁”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但是两者却是不同的概念。以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为例:从形式上看,该仲裁院颁布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中包含普通仲裁程序和简易仲裁程序,而《快速仲裁规则》则是单独的文本,其地位与《仲裁规则》并列;从内容上看,简易程序适用于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仲裁请求,快速程序适用于争议简单、标的额不大的民商事案件(8)柳正权、牛鹏:《论我国民商事仲裁简易程序之完善——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为视角》《商事仲裁与调解》,2020年第3期。。与简易仲裁相比,快速仲裁程序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它并不仅仅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其核心在于设置一套区别于普通仲裁程序的,在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后达到便捷仲裁程序、缩短仲裁时间、降低仲裁费用目的,使当事人的争议更自主、高效地得到解决的仲裁程序。因此,快速仲裁与简易仲裁的适用条件、原则精神以及程序目的均不相同。

在《仲裁规则》中,《快速仲裁规则》的独立性表现在补充条文中明确了快速仲裁程序的地位,同时明确当事人选择《仲裁规则》并不代表《快速仲裁规则》的自动适用,只有当事人合意选择《快速仲裁规则》时,其才能得以适用。这对适用快速仲裁程序提供了协议保障,可以有效降低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可能性。《快速仲裁规则》文本内容不多,仅十六条规则附加示范仲裁条款和示范仲裁员声明,但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快速仲裁规则体系,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体现了快速仲裁的原则和价值追求。相比之下,《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海仲仲裁规则》”)中的相关条款仅仅是对普通仲裁程序的简化,并不像《快速仲裁规则》那样独立且自成体系。由此,《快速仲裁规则》可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一套合理的快速仲裁程序提供借鉴,这一程序应以当事人为本位,兼顾公正、效率和低经济成本。

(二)《快速仲裁规则》的原则将影响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仲裁的仲裁理念

《快速仲裁规则》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精神贯穿始终,以当事人为本位,削弱了仲裁机构的权力,赋予了当事人极大的权利。例如,其摒弃了以案件争议金额多少为界限的自动适用,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或对部分内容约定修改后适用此规则;根据规则的第二条,当事人不仅有选择适用《快速仲裁规则》的权利,且在仲裁程序中的任何时间都可以合意对其不再适用;根据第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有权一票否决对于仲裁裁决期限的延长。

根据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第四款,对于期限的确定、是否开庭审理以及是否不再适用《快速仲裁规则》,仲裁庭都应该征求当事人意见。《海仲仲裁规则》的仲裁程序基本都是由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来推动进行的,相比之下,《快速仲裁规则》中的仲裁通知、仲裁请求都是由申请人来推动的,而仲裁庭与仲裁机构扮演的角色变得被动,使得当事人本位凸显出来。

《快速仲裁规则》也明确了快速仲裁制度的高效性价值。其第三条是快速仲裁制度高效性的直接表现,要求各方当事人在程序中要迅速,仲裁庭要充分理解《快速仲裁规则》设定的时间框架,要利用一切适当手段推进程序,实现高效仲裁目的。

二、海南现行商事简易仲裁规则检视

2020年8月25日,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海仲仲裁规则》。该规则仅在第六章对简易仲裁进行了规定,全篇未使用“快速仲裁”这一概念。虽然简易仲裁和快速仲裁都是各国仲裁机构为了提高仲裁效率而设计出的有利于高效仲裁的程序,但是简易仲裁和快速仲裁存在较大的差异,两者的混淆或混同都会造成程序的缺失和错误,不利于当事人进行程序的选择。因为《仲裁规则》明确了“快速仲裁程序”,制定了《快速仲裁规则》的独立文本,若《海仲仲裁规则》对快速仲裁这一概念不进行界定或直接将简易仲裁与快速仲裁进行混用,将不利于海南仲裁规则与国际仲裁规则的接轨。从内容上看,《海仲仲裁规则》中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内容存在以下缺陷。

(一)简易程序低效与形式化

关于程序的适用,根据《海仲仲裁规则》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基于当事人合意排除适用简易程序。既然当事人合意对程序的适用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那么规则第六十条“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或按件收费的,适用简易程序”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就值得商榷。自动适用式的目的在于快速推进程序,体现仲裁的高效性,但在实务中有很多案件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因达到自动适用的条件被自动适用简易程序。排除适用简易程序只能通过当事人合意进行程序转换,时间成本大大增加,反而让整个仲裁程序低效化。另外,《海仲仲裁规则》中“简易程序”篇章的内容较少,规定简单。七个相关条文要么是照搬其他地区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要么是对普通仲裁规则的简化,对普通仲裁规则的依赖性较强。例如,在开庭的相关规定上,与一般的仲裁规则一样,《海仲仲裁规则》仅在第六十三条明确了开庭期限和次数。为了减轻当事人的仲裁成本,《快速仲裁规则》明确指出,在邀请当事人表达意见并考虑到案情后,仲裁庭可利用其 “认为适当的任何技术手段进行程序,包括与当事人进行联系和举行远程协商及庭审”(9)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2021年10月11日),https://uncitral.un.org/sites/uncitral.un.org/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zh/uncitral_ear_website_ch.pdf。。这样既符合从当事人本位出发的精神,又符合快速仲裁快捷高效的特点。考虑到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需要,笔者认为《海仲仲裁规则》也应当在构建快速仲裁程序时借鉴此条规则,摆脱原本规则的形式化和低效化。

(二)规则的设计弱化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海仲仲裁规则》只在程序适用方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依据规定,当事人合意可以适用简易仲裁程序,在自动适用条件达到时,当事人也可以合意排除适用简易仲裁程序。与2017年版的《海仲仲裁规则》相比,2020年版的《海仲仲裁规则》在“简易仲裁”这一章,除了原有的自动适用和当事人合意启动程序外,增加了仲裁院决定适用式。仲裁院决定式显然是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并且当事人无法通过合意排除法院决定适用的简易仲裁。这样的设定显然进一步弱化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外,在程序转换、延长裁决期限方面,《快速仲裁规则》需要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才能决定是否可以进行裁决期限的延长,而《海仲仲裁规则》却直接交由理事长决定,并且直接排除了当事人合意进行程序转换的可能性。与《快速仲裁规则》的规定相比,《海仲仲裁规则》中以仲裁院、理事长等为代表的仲裁机构有较大的决定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被弱化,当事人本位未能凸显。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快速仲裁规则的构建

《快速仲裁规则》系以当事人为本位,辅之以仲裁院权力调整的一个较为完善的独立仲裁程序规则。该规则以独立文本的形式呈现,内容凸显了快速仲裁程序快速、高效的优点,对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快速仲裁规则具有借鉴意义。为了使《海仲仲裁规则》与国际仲裁规则接轨,内容更具逻辑性和合理性,在进行快速仲裁程序构建时,可以参照《快速仲裁规则》的设计模式,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明确快速仲裁规则的独立地位,立足于当事人本位,体现出快速仲裁规则快速高效的价值追求。《海仲仲裁规则》也可以以附录或单列一章的方式,将快速仲裁的特别程序要求以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快速仲裁程序为基础,设计出符合快速仲裁价值追求的条款。同时在规则的具体程序设计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程序的适用

国际上关于快速仲裁程序的适用大多是两种方式,即opt in和opt out:当事人选择才适用以及除非当事人合意排除,否则自动适用。在《快速仲裁规则》中,快速仲裁程序的适用仅可以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我国现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大多是以下三种模式:自动适用式、协议选择式以及特定条件下的仲裁委员会决定式。《海仲仲裁规则》对于简易仲裁的适用也是采取这三种模式。当事人协议适用是基于当事人合意启动程序,当事人的合意就是程序启动的正当性来源,不论是国内仲裁规则还是《快速仲裁规则》都采取了这种模式。自动适用式则存在一些争议,“与国家正统诉讼相比,仲裁制度只能以比诉讼更低的成本才能在社会冲突救助机制中获取一席之地,维系其生存和发展,由此决定了仲裁的价值取向必须定位为效率本位”(10)曹兴国:《国际投资仲裁效率的追求、反思与平衡》,《江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这样看来,自动适用式应该具有高效性的特征,符合快速仲裁的价值取向。但是有学者认为案件自动适用后,只能通过当事人双方合意排除,“而实践中有败诉风险的一方往往不会选择败诉程序,而另一方会积极追求快速结案,双方很难就程序性事项达成一致意见”(11)梁庭瑜:《国际商事仲裁快速程序之比较研究》,《商事仲裁与调解》,2021年第4期。,这将导致自动适用式案件裁决的可执行性受到挑战。而仲裁委员会决定式赋予了仲裁委员会极大的权力,违背了当事人自治精神。协议选择模式下快速程序的适用与自动适用式相比,虽然效率可能会低一些,但协议选择模式是当事人合意选择的结果。根据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记录,截至2017年尚未出现裁决被撤销的案例,这种模式的案件数和所占比例也是三种模式中最高的(12)同②。。无论是仲裁与诉讼相比,还是快速仲裁与普通仲裁程序相比,效率、成本效益固然重要,但公正性和裁决可执行率也一样重要。因此,建议《海仲仲裁规则》在制定快速仲裁程序的适用条件时借鉴《快速仲裁规则》,将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作为唯一的程序适用条件。

(二)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快速仲裁规则》第七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由一名仲裁员审理案件,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规定。但2021年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附录六第二条规定,尽管仲裁协议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法院仍可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在进一步的规则解释中又提出,如果情况适当,法院可指定三名仲裁员。在所有情况下,法院将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邀请各方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并应尽一切努力确保裁决在法律上是可执行的。有学者认为这是国际商事仲裁中机构管理权的扩张。仲裁协议作为意思自治的表现,既是仲裁机构获得管辖权的来源,也是仲裁规则得以适用的前提。《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可以做与仲裁协议相反的规定,直接规定独任制或指定为独任制,这会导致国际商事仲裁中机构管理权与意思自治的冲突(13)刘晓红、冯硕:《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机构管理权与意思自治的冲突与协调——以快速仲裁程序中强制条款的适用为视角》,《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年第5期。。实务过程中也确实曾出现这样的情况。2016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与执行某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理由系其没有尊重当事人对三人仲裁庭组成的合意,强制将案件独任审理(14)梁庭瑜:《国际商事仲裁快速程序之比较研究》,《商事仲裁与调解》,2021年第4期。。由此可见,法院认为在高效性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两方面,更应侧重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建议海南仲裁院在仲裁庭组成方面的设计上应当坚持独任制的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方面,如果独任制无法审理清楚案件,则有程序转换程序作为解决途径。快速仲裁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独任制可以实现公正和效率兼备的效果。同时,可以借鉴《快速仲裁规则》中的规定,制定仲裁通知和请求的示范性条款,使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快速仲裁规则》时,对快速仲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以及独任制达成一致,避免仲裁程序后期当事人之间因为对程序选择存在争议而导致裁决被撤销的情况发生。

(三)关于快速仲裁与普通仲裁之间的程序转换

《快速仲裁规则》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合意排除适用快速仲裁规则;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听取各方意见后可以决定排除适用快速仲裁规则。以及第十六条第四款,仲裁庭认为组庭后的九个月内难以作出裁决书,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有关延长裁决期限的最终方案并说明相关理由,当事人无法就此事项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要求仲裁庭不再适用《快速仲裁规则》。在征求当事人意见之后,仲裁庭可以决定适用《仲裁规则》继续进行仲裁程序。《海仲仲裁规则》的规定与我国绝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之规定是一致的,争议金额超过规定的限额后,原则上不进行程序转换,确有需的要由理事长决定。相比之下,《快速仲裁规则》在程序转换的条件上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合意排除快速仲裁程序的适用;仲裁庭在决定排除快速仲裁程序适用前,必须听取所有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合意转换的时间无限制。《海仲仲裁规则》中快速仲裁程序转换的规定也可以这样借鉴:尊重当事人合意,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合意进行程序的转换;在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先完成听取各方意见的前置程序后方可进行程序的转换。这不仅体现了程序以当事人为本位,又顾及了公正性,符合快速仲裁程序的设计理念。

(四)关于快速仲裁程序与普通仲裁程序之间的衔接

《快速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三款针对仲裁庭决定不再适用的程序,规定仲裁庭应继续存续并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因为无法达成仲裁裁决延期合意而导致的不再适用快速仲裁程序的,任何一方均可要求仲裁庭不再适用《快速仲裁规则》。在征求当事人意见之后,仲裁庭可以决定适用《仲裁规则》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在《海仲仲裁规则》中,第六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选择仲裁员。若当事人无特别合意,则由首席仲裁员担任原独任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已进行的审理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以及重新审理的范围皆由新仲裁庭决定。2021年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附录六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除非法院认为更换和(或)重组仲裁庭是适当的,仲裁庭应继续存在。”关于这一部分,《海仲仲裁规则》的规定相对来说比较完善,转化后仲裁庭的组成等以当事人合意为主,仲裁机构辅助认定选择为辅。对于之前程序的部分裁决,包括事实认定和规则认定是否存续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例如理事长或组成后的仲裁庭决定,这是符合快速仲裁的原则和要求的。

四、结 语

在关于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重要文件中,海南应当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被频频提及。探索建立和完善国际商事仲裁、调解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的快速高效解决,是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自身发展需要的。仲裁作为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在当事人合意的情况下进行纠纷的解决。快速仲裁不仅能凸显仲裁的本质,还能够在当下快节奏的社会生活中发挥出仲裁最大的优势,即尽可能地尊重当事人合意,争取友好、快速解决纠纷。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发展需要全球领先的贸易自由便利和投资自由便利,需要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度的法治化和国际化环境,这要求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尽量做到时间短、成本低、程序方便快捷。海南自由贸易港宜借鉴《快速仲裁规则》,更新关于快速仲裁程序方面的规则,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仲裁规则精神和理念,这将会提高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的解决效率,推进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商事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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