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离散”到“共享”: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困境及转型

2022-02-13 09:53易艳阳陈描描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文化服务共享公共服务

易艳阳 陈描描

摘 要: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关键要素,优化公共文化服务是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条件。在传统“非共享”思路下,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呈现出覆盖不足、主体单一、内容悬浮、方式传统、效果娱乐等“离散化”困境。因此,亟须以“共享”思路优化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保障乡村文化服务的组织基础、群众基础、信息基础与传统基础,推进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均等化、协同化、精准化、信息化、复合化,塑造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共享式”供给路径。

关键词:乡村公共文化;共享;公共服务;文化服务

中图分类号:D422.6;G2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2)01 - 0095 - 08

一、引言

乡村振兴是一项系统工程。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关键构成要素,也是乡村振兴战略实践的内源动力,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是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外部条件。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法律或政策文件,均明确提出要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尤其要关注开发与提供适合农民留守群体、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1]。所谓乡村公共文化,是指“在乡域公共空间范围内生长的文化样态”[2],其中,“公共性”是乡村公共文化的基本特征。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为满足农民基本文化需求而提供的乡村公共文化设施、乡村文化产品、乡村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是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范畴之一。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涵盖两个层面:一是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载体,包括文化网络、文化设施、文化产品等形态;二是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实践,包括文化活动、文化項目等环节。优化创新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是补齐文化短板、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高质量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前提。然而,目前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仍存在着“碎片化”“悬浮化”“低效化”“非均等化”等实践困境,亟须优化、转型与重塑。

在社会治理领域,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共享发展”[3]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4],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1]。在经济发展层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共享经济”迅速风靡,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分享经济”的思路[3]。“共享”作为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与新型的经济业态,成为公共服务供给创新的理念基础与实践思路。在学术界,“共享”理念常用于公共服务平台的智能化建设[5]、老年服务供给[6]等领域。另外,也有学者提出“公共文化的共建共享策略”[7]问题。大量研究表明,“共享”不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发展路径,是乡村文化建设的目标之一,“共享式”供给可成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创新发展思路。

所谓“共享式”供给,是指在共建共享理念下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以期提升服务的公平性、精准性与有效性,可从理念、实施、结果等层面来进一步阐释其核心内涵。第一,在理念层面,“共享”意指公平正义的权利观。公平正义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国家应保障每位公民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类社会权利。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是提升公民文化素养、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保障。由此,公共服务的“共享式”供给要明确保障包括贫困者、残疾人等在内的全体公民基本权利。第二,在实施层面,“共享”则表现为协同化、精准化、信息化的共享服务过程。在共享思维下,依托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导入“分享经济”“数字经济”思路,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以社会信任为基础,以数字化为手段,以“互联网+”“分享互助”等方式传递公共服务资源,实现信息整合、匹配供需、多方共赢。第三,在结果层面,“共享”意指“共享发展”的社会治理成果。“共享”的基本要义之一是指通过“共享的制度保障”实现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的目标[8]。公共服务供给的目标即是以多元化、在地化、便利化的服务设施、产品、项目与活动,增进全体公民获得感与幸福感,分享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成果,实现“共享发展”,获得多重复合的积极效用。基于“共享”理念,优化、拓展与创新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形式,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依托互联网技术,促进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协同化、精准化、信息化、复合化供给,形塑“共享型”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路径,是本研究的基本出发点(见图1)。

二、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离散化”困境——以J省H地区为例

笔者所在的课题组于2020年8月赴J省H地区的多个乡村社区开展实地调研,通过与村干部、农民的非结构性访谈以及现场观察,了解当地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状况。根据文化建设总体目标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当地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取得了一定成绩,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载体层面,着力打造乡村“十里文化圈”,基层数字文化服务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初步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基本实现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点的全覆盖。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实践层面,以党建引领乡村文化建设,在乡村文化服务中充分嵌入“党建文化”“红色文化”“法治文化”等元素,积极有序推进各类“文化下乡”项目,并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乡村文化活动。政府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方面,重视“文化福利”传递,加大财政投入,推进设施建设,组织多元文化活动,为广大农民带来了文化实惠,但不容回避的是,在传统“非共享”思路下,当前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在覆盖面、主体、内容、方式、效果等层面均呈现出“离散化”的现实困境。

(一)辐射散落:对象非均等化

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虽是面向全体村民,然而在操作层面的文化服务过程中,其受益对象常难以覆盖全体。在人群类别方面,由于乡村青壮年人口外流与闲暇时间的稀缺,乡村老年人是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受众对象。无论是文化设施的使用者,还是文化活动的参与者,均以乡村健康老年人为主体。在辐射范围方面,撤村并组背景下的行政村有较大的地域范围,导致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的辐射影响力往往只局限于村委所在自然组,其他自然组的农民难以便利使用设置于村委附近的公共文化设施。此外,残疾人等乡村特殊群体的精神文化需求常被忽视。比如,受访村干部认为肢体残疾人不便参加文化活动,智力障碍者也谈不上参加文化活动,基本不会给村里的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组织专门的文化活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往往基于健全人的视角与方式,“数字鸿沟”“文化区隔”等致使特殊群体的个性化的文化诉求湮没于统一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质言之,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及性不足,服务受益对象局限,未能惠及全体有需求的农民。

(二)政社分离:主体单一化

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承担了主导责任。发改委、宣传部、文明办、文化局、财政局等政府部门是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主体,扮演着规则引导者、政策制定者、经费支持者、设施建设者等多种角色。基层乡镇/街道是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主要推进者,公共文化阵地的打造、公共文化活动的开展等均是由基层政府的文化分管部门来加以落实。团委、残联、妇联等行政化群团组织是面向乡村青少年、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特定人群开展文化活动的实践主体。基层村委/社区作为文化政策落实与文化服务传递的“最后一公里”之执行者,保障了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落地落细落实。在村干部职业化背景下,行政村村委实际上充当了基层政府(乡镇)的派出机构职能,承担了群众性文化活动组织者、资源中介者等角色。普通村民所理解的公共文化服务也即是村委图书室、节日娱乐活动等行政化主体的文化供给。除了政府与村委以外,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社会化主体介入乏力。相较于城市,大部分乡村专业社会组织孕育发展滞后。除了个别民营养老院以外,乡村公共服务鲜有专业社会组织介入。受限于农民的消费能力,市场化的公共文化亦难以在乡村生根。由此,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呈现出以行政性力量为主导的“一元化”“单一化”的主体格局,公共服务文化供给的活力与合力不足。

(三)供需错位:内容悬浮化

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共文化载体与公共文化实践两个层面。公共文化载体是以农家书屋、电子阅览室、镇村文化站、文化广场等为主要形式的乡村公共文化设施。这些文化惠民设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的文化休闲与文化资讯需求。但是,农家书屋、文化站等乡村基层文化设施使用率低,成为形式化的摆设。部分农家书屋常年大门紧锁,鲜有农民来借阅或者阅览;书屋中摆放的书籍或过于陈旧,或过于高雅,偏离了大部分农民的阅读兴趣。镇村文化站基本处于空置状态,仅在重要节日时作为个别文化表演团队开展文艺排练或者文化演出的临时场地。乡村文化广场在平时仅充当中老年妇女广场舞场地的功能。乡村公共文化实践中的“送文化下乡”项目,常以完成量化的指标任务为导向,形式大于内容。比如,“送电影下乡”项目虽然影片放映安排了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农业科技等题材的影片,但是较少有村民积极主动聚集观看,成为没有观众的“露天电影院”。总体来看,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内容“悬浮”,标准化、指标化、形式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难以精准匹配与契合农民文化需求,供需错配困境倾向显著。

(四)信息零落:方式低效化

在部分地区的实践中,公共文化服务部门打造了公共数字文化综合服务平台,以期向社会公众提供文化资讯呈现、文化场馆预订、文化资源获取等“一站式”的信息化公共文化服务。然而,信息化、数字化的公共服务难以覆盖至乡村,乡村公共文化的供给方式仍以传统实体设施建设与线下活动开展为主,缺乏高效现代的信息智能媒介。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面向乡村的公共文化信息服务平台宣传推广不良,大部分村民表示根本没听过“智慧阅读”等数字化、信息化的文化供给形式,大部分村民甚至村干部对于文化信息平台的知晓度和使用度都非常低;二是信息化平台中的文化资讯与文化资源,以城市区域、城市设施或者城市标识为主,手机App等文化服务平台的内容通常只涉及城区的文化活动与文化咨询,城市化的文化信息偏离了农民的兴趣与需求;三是受限于以老年人等为主体的乡村文化服务受众,“数字鸿沟”致使网络媒介与信息手段难以在乡村文化服务中大规模推广。简言之,农民仅能获取到零散的信息化、数字化碎片,难以形成高效现代、持续稳定的乡村公共文化传递路径。

(五)功能偏离:效果娱乐化

乡村文化设施建设与文化活动开展常常强调“寓教于乐”的形式与功能,比如在文艺表演中注入“法治建设”“扫黑除恶”等价值观引导与教育。然而,总体来看,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教育引导功能被遮蔽。农家书屋鲜有村民光顾,社区文化中心仅发挥棋牌室功能,社区文化广场更多地成为中老年妇女健身舞广场。政府自上而下的“送文化下乡”难以切中村民的文化兴趣点。各类文化活动或者文化项目,通常只是“表面的欢娱”,存在“重送轻种”倾向[2],村民多以“凑热闹”等心态参加文化活动。文化项目或文化活动的效果通常是“现场性”“即时性”的。文化服务的受众即广大农民对于文化活动的体验通常局限于感官层面的“一笑而过”或者“表面的欢娱”。一些村干部也将“文化服务”等同于“休闲娱乐”,组织活动仅追求热闹的气氛,而忽视了活动中的教育功能嵌入。由此,现有乡村文化服务供给常常仅以“娱乐性”为主,其功能偏离文化本质,其效果缺乏文化价值对于村民的引导力、文化规范对于村民的规制力,以及文化内容对于村民的感染力,远未发挥出文化治理的效能。

三、“共享式”供给: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转型

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存在着“非均等化”“单一化”“悬浮化”“低效化”“娱乐化”的“离散化”“非共享”实践困境。由此,应以“共享”理念与思路推进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转型,精准满足农民文化需求,形塑农民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营造和谐友善的乡风民俗,推进乡村文化建设的现代转型。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共享式”供给实践,需以“公平享有”“主体协同”“供需匹配”“信息智慧”“功能嵌入”为导向,推进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协同化”“精准化”“信息化”“复合化”的发展转型。

(一)保障权利,推进供给原则均等化

“共享式”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尤为强调公共文化对于特殊对象的覆盖,即关注乡村老年人、残疾人、留守儿童、贫困者等特殊群体的文化权利获得,实现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供给。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供给需遵循“普惠”與“特惠”相结合的原则。

“普惠”即强调基本公共文化设施的均衡化分布,文化服务设施不应只布局于行政村村委大楼中,而应以“小型化”形式散布于乡村社区内部,保障每位村民均等享有文化设施的权利。此外,配备完善各类文化活动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推进乡村社区的无障碍化改造,保障乡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文化设施使用的便利性。自上而下的“送文化到基层”等文化项目,不仅需“送下乡”,必要时须送到“村”乃至农户家中,最终进入村民“心中”。

“特惠”强调乡村公共服务应针对不同人群的个别化需求及困难,有针对性地进行服务供给。譬如,以“文化福利券”等凭单兑换方式增进乡村贫困者的文化消费能力,保障其文化福利权利。针对乡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组织有个性化、契合其生理心理特征的特色文化活动;针对乡村留守儿童,开展亲情陪护、人生观引导、文化兴趣培养、文艺才能培训等服务。在政府部门联动下,以社区为依托,引入专业乡村社会服务机构,保障乡村各類特殊群体的文化权利。

(二)盘活资源,推进供给主体协同化

“共享式”乡村公共文化服务首先应盘活文化服务资源,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与运营,协调理顺供给主体的角色与关系,促进服务供给方之间的沟通对话、资源共享、协调合作,以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实现供给主体层面的“共享”。

一方面,政府作为基本公共文化的供给主体,应进一步明晰其制度规划者、财政支持者、扶持引导者的角色定位,划定部门职责,协调部门关系。文化部门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主导部门,承担着地区文化规划与政策拟定、公共文化产品生产的规划引导、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划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的指导管理等职能;宣传部、文明办等承担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职能;团委、残联等群团组织是青少年、残疾人特定群体文化服务的官方组织。各部门的公共文化服务职能汇聚于基层乡村社区,直接表现为:为基层政府扮演着各类乡村文化设施与文化阵地的直接投资者与建设者,以及部分文化活动的组织者与文化项目的推进者等角色。总之,各类行政化组织的文化服务资源需进一步整合,以此提升效率与效益。

另一方面,社会力量的动力与活力应得到充分激活与挖掘。单一化政府供给存在着形式主义、效率低下的弊端。政府不应仅是单向度“自上而下”地“送文化”,应充分发掘与培育民间文化主体与社会力量,注重“育文化”与“种文化”。政府的文化服务供给也可间接表现为以专项资金引导与支持各类民间文艺团体的运作、乡村文化服务组织的发展等相结合,孕育内生型的乡村文化组织。针对“农家书屋”“文化站”等文化设施,试行“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引入专业社会服务机构运营,以文化活动次数、参与人数、农民满意度等各类主客观指标进行绩效评估。以“伙伴型”理念支持引导乡村文化组织发展,构筑政府、专业社会组织、民间自组织等文化供给主体之间的“协同”关系,整合多方资源,有序运作,使农民文化“福利达至最大化”[9]。

(三)对接供需,推进供给内容精准化

“共享式”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强调服务供给方与服务需求方的高效共享与对接,减少信息不对称与供需错配,在内容层面提升文化服务的“精准性”。无论是政府直接建设的文化设施、文化场馆等文化阵地,还是由乡村基层社区组织的文化活动,都应对接匹配当地农民的文化需求,进而着力推进供给内容精准化。对于“精准化”供给的推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其一,重视农民的文化话语权。目前,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表现出受益面狭窄、农民“弱参与性”[10]等问题,其问题之症结在于农民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话语权缺失。一方面应通过文化教育普及提升农民文化素质,以保障其话语表达的能力;另一方面搭建“乡村议事会”等村民参与表达的平台与渠道。

其二,精准探查农民的文化需求。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应以精准调研服务对象需求为基础,以科学化手段探查了解农民在文化产品、文化环境、文化活动等方面的需求点与兴趣点,并以此作为开展各种文化服务的依据。

其三,个性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不应“一刀切”,应依照地方特色以及人群异质性而有所区别。比如,农家书屋中的书籍应避免同质化地配置高雅类、理论类图书类型,可针对地方特色产业购置“水产养殖”“经济作物培育”等实用性技术书籍,针对乡村老年人配置连环画等传统文化类图书,针对儿童青少年配备绘本、百科全书等书籍。

总之,在“共享式”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文化话语权与表达权,因应乡村地方特色与农民个性需求,精准施策,优化乡村公共文化服务。

(四)智慧赋能,推进供给方式信息化

“共享式”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应超越传统实体型、现场型的服务传递方式,导入“互联网+”等技术元素,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文化形式的互动与交融。在公共数字文化综合服务平台的推广运用基础上,助推智能化、信息化的文化传播方式向乡村拓展延伸。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传播方式的运用,需从以下几点着力。

一是完善乡村信息化基础设施,扩大“互联网+”远程技术的运用范围,从现有局限于村委办公偶尔使用的“远程会议”“远程讲座”等单一功能,拓展出“远程文化互动”“远程文化汇演”“文化活动远程现场直播”等形式,促进普通村民共享参与。二是拓展文化信息平台的咨询内容,突破城市化取向,增加有关乡村的文化报道与文化讯息,增进农民的使用动机。三是针对农民尤其是乡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专题培训,教授移动智能设备、文化App等信息化基础设施的使用方法与技巧,助其跨越“数字鸿沟”,促进其共享信息化发展成果;同时提升智慧型文化服务在乡村推广的可行性,以互联网技术提升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及性。

(五)多重嵌入,推进供给效用复合化

“共享式”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应超越现有乡村文化的单一娱乐化功能,实现多重功能效用的嵌入。除了场馆建设、图书摆放、娱乐活动以外,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应以乡村文化自组织、乡村文化服务社会组织、村委等为主体依托,开展实质性的寓教于乐、喜闻乐见的乡村文化服务。除了基本休闲娱乐以外,乡村“共享式”公共文化的功能可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党建引领。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应将党建文化作为乡村文化建设的重要范畴,以“党建嵌入”引领乡村文化的政治方向[11],以党建带动文化建设,发挥党员的文化先锋模范与党组织的主流文化阵地作用。

二是价值引导。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应积极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宣传正向的道德观、职业观与家庭观,引导农民尤其是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

三是文化传承。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应注重当地传统文化资源的激活与改造,“活化”民俗文化,继承“非遗”文化,推进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激活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生命力,使人民在传承中感受文化的魅力,在传承中激发前進的力量。

四是乡风改造。以文化作品、文化宣传、文化汇演等方式,对村民进行积极向上的文化引导,以“孝文化”“慈善文化”“互助文化”等重塑乡村社区尊老敬老、守望相助的文化传统“惯习”。

五是文化转化。有学者认为,基于特定条件引导催化,文化亦可作为一类文化资本,转化为经济生产力[12]。正因为如此,在农家书屋中应配备关于农业生产、就业创业的实用书刊,开办有关就业创业的知识讲座等,激活农民的“文化生产力”。

四、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共享式”供给的实践保障

以“共享”理念与“共享”方式推进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转型,实践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共享式”供给路径,需进一步夯实相关组织、群众、技术与传统等基础保障。

(一)培育专业组织,打造主体基础

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共享式”供给,首先要强调“协同化”的供给主体。因此,应在加大政府财政支持、明确政府的核心主体责任基础上,激活或培育社会化服务主体,保障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共享式”供给实践。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主体培育包括“内生”与“嵌入”两种途径。

“内生”即充分挖掘乡村民间现有文艺团体或者文化服务自组织,对其予以适当的资金支持,并促进其经由正式注册获取合法性身份。比如,活跃在乡村民间的“自乐班”“戏剧团”,以及当地特殊人群(残疾人)自助互助组织等,均是可挖掘的具有专业文化服务组织发展潜质的民间自组织。毫无疑问,建规章、明制度、获身份、组团队,是民间文化自组织转型为专业化、社会化的文化服务组织的主要途径。“嵌入”即外部专业社会服务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下进入乡村社区,因应当地农民需求,“嵌入”于基层社区“场域”开展各类专业化、特色化、精准化的文化服务。

总之,无论是“内生”还是“嵌入”,政府支持是民间文化服务组织发展成长的重要基础,政府的文化投入可间接用于民间文化组织的培育与支持领域,明确社会化的文化服务机构是公共服务文化的直接传递者。“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形成资源配合、上下互动、多方参与的“协同共享”主体系统。

(二)增进社区互动,构筑群众基础

“共享式”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有效保障在于服务对象即农民的充分介入与广泛参与。社区是以共同地域为载体,由一定数量人群所构成的具有长期稳定互动关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作为农民主要公共生活空间,社区是“共享式”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主要场域环境。政府、文化服务社会组织、文化企业等各类文化服务主体的服务资源,均需下沉并嵌入于乡村社区,以社区为平台依托,实现文化资源的有效供给与传递。社区是整合各主体文化服务资源的最优化的中介桥梁。作为“社区”本质属性的表征,社区居民之间的彼此互动、积极参与亦是“共享”理念的具体表征。乡村公共文化“共享式”供给的具体实践,需以温情脉脉、互动频繁、关系密切的传统乡村社区共同体作为群众基础与场域基础。

在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频繁的乡村人口流动取代了传统乡村相对固定的人际结构。在乡村社区逐渐演化为“半熟人社会”[13]的背景下,重构社区自然属性,建设社区互助功能,营造社区关系网络,增进社区内部居民的信任、沟通与互助,“重构乡约”[14],弘扬乡村志愿文化[15],营建充盈着乡情与温情的“情感共同体”,是推进“共享式”乡村文化服务的社会心理与社群互动基础。社区应充分发挥宣传、引导、凝聚、沟通、互助等功能,促进社区群众之间的互动,营造共享型社区环境,形成“共享式”的“乡村传播结构”[16],构筑“共享”文化服务的群众基础。

(三)消弭信息壁垒,夯实技术基础

“共享型”文化服务平台是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共享式”供给的信息载体与技术保障。“共享型”文化服务平台是以资金投入与科技发展为依托,以手机App等为应用形态,在保障信息安全前提下,利用大数据资源、计算机算法与互联网技术汇集乡村社区文化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对接相应文化服务信息与资源,以实现供需匹配[17]。“共享型”文化服务平台通过“多边”端口,链接政府文化服务部门、文化服务社会组织、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者。经由“共享平台”,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资源得以整合,信息得以共享。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信息共享”与“信息无障碍”之关键点即在于消弭信息壁垒,提升信息弱势者——农民,尤其是乡村老年人、乡村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信息化手段的使用能力。

“共享型”文化服务平台在开发阶段应充分考虑到农民的文化需求与文化兴趣,并在交互界面、字体大小等方面重点照顾到乡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身心特殊性;同时通过代际沟通、志愿服务、社区互助、专业培训等手段增进农民对于智能终端设备的使用,从客观层面与主观层面逐渐消除农民尤其是老年人或残障者对于“共享型文化服务平台”的使用障碍,弥合“数字鸿沟”。专业共享平台的搭建、优化与普及是智慧文化服务的集中体现,也是实现乡村公共文化共享式供给的技术基础。

(四)传承文化基因,挖掘传统基础

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共享式”供给的目标在于“文化共享”,其主要特质之一即在于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交融与共享。“共享式”乡村公共文化服务需充分挖掘乡村传统文化与民俗文化的文化宝藏,结合地方特色,传承文化基因,保护、弘扬与利用文化遗产。譬如,在乡村文化广场宣传栏中,添加关于当地传统文化中生动化、形象化的内容,促进传统文化形象与实践嵌入于农民尤其是乡村青少年的文化社会化之中。扬弃性保护地方传统的民俗文化,扶持地方特色文化社团发展并开展实质性的有影响力的民俗文化活动,应基于“文化融合”视角[18],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改造传统文化中的非理性化元素,推进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形成传统与现代交融,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双向涵化”[19]的“共享”文化表现形态。由此,促进乡村传统文化及民俗文化的“活化”,发挥其愉悦身心、树德教化等功能,发掘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共享式”供给的传统资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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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Discrete”to“Shared”:

Dilemma and Transformation of Rural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 Supply

Yi Yanyang,  Chen Miaomiao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Nanjing 210037,Jiangsu,China; 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

210023,Jiangsu,China)

Abstract: Cultural revitalization is a key component of rural revitalization,and optimizing the supply of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 is an important condition for rural cultural revitalization. Under the traditional“non-sharing”mentality,the current supply of rural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 presents the “discretization” dilemma of insufficient coverage,single subject,content suspension,traditional methods and entertainment effects. Therefore,it is urgent to optimize the supply of rural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 with the idea of“sharing”,guarantee the organizational foundation,mass foundation,information foundation and traditional foundation in the supply of cultural services,and realize the equalization coordination, precision,informatization and complexity of the supply of rural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to create a“shared”supply path for rural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

Key words: rural public cultural;shared;public services;cultural services

責任编辑:刘有祥 王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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