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人力资源市场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解读

2022-02-28 06:07欧阳颖戈
人民之声 2022年1期
关键词:条例人力资源机构

欧阳颖戈 柯 旭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培育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人力资源保障。

积极配套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

人才是第一资源,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人力资源服务业是推动就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和支撑。国务院2018年颁布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作了全面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围绕贯彻落实中央战略部署,通过出台条例,推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更好配置我省巨量的人力资源。

一是推动提高城乡就业公共服务便利化水平。为推动实现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便利共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网络,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均等、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第二十条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向移动终端、自助平台延伸。

二是规范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为促进公共就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创业和人才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计划,执行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为规范人力资源免费公共服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还对加强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作了规定。

三是推动完善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为满足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促进就业工作的现实情况,迫切需要通过线上线下结合、跨区域协同、各类机构联动等方式,统一行动、联合招聘,激发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结合、跨区域协同、各类机构联动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合招聘服务。为满足重点行业企业及新业态人力资源服务需求,第十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提供用工招聘、人才寻访、员工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服务。

着力为我省人力资源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010年机构改革后,国家和省将原分属于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整合为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管理。伴随着人力资源市场配置市场化改革进程,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取得长足发展,多元化、多层次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但总体上看,规模偏小、实力不强、专业化程度不高、支撑保障能力不足,还难以满足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我省目前执行的《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0年制定)和《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制定)已不适应我省人力市场改革发展需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及时制定条例,推动统一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积极培育适应新时代的人力资源市场。

(资料图片)

一是加强培育人力资源市场的政策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业具有高技术含量、高人力资本、高成长性和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关系各类劳动者就业创业和职业发展,关系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创新能力提升。为推动各级政府制定和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培育政策,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区域、产业、土地、教育、财政、科技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支持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加强人力资源产业平台建设。近年来,我省探索加强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聚集以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等做法,实施效果良好,有必要通过立法对有关经验做法予以固化。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平台建设,推进建设创新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引导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集聚,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全产业链;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政策支持。

三是推动提高人力资源服务的供给数量和质量。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培育,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化水平和竞争力提升,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通过打造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发展中小微企业,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增加人力资源服务供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列入本地区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录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为增强人力资源服务创新能力,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知识在人力资源服务中的运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发展人才寻访、人才资源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人力资源薪酬绩效管理等新兴业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组织及个人开发人力资源服务软件、数据模型等产品,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此外,条例还从人力资源服务业人力资源标准化建设、人才培养引进、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和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合作交流和对外开放等方面,就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作了规定。

严格规范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调研中发现,当前我省人力资源市场还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足以及虚假招聘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推动形成促进就业创业良好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条例对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促进平等就业。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平等就业权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为加强对特定人群的就业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会同有关群团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为妇女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帮助。

二是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行为。为方便社会了解、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禁止性行为,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关禁止性行为进行了梳理,并根据实践情况进行了细化,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常见的侵害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规定的情形。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二)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者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包含歧视性内容;(四)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或者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五)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六)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七)违法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八)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九)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以及无合法身份证明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职业中介服务;(十)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服务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条例还明确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收委托招聘的信息审查义务,要求举办现场招聘会执行事前报告制度,规范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明确了互联网从业规范。

三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为明确互联网从业的信息保护义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为明确求职者发现违法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救济途径,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求职者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误的,有权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为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信息采集的保密职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需要采集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数据信息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信息采集应当在履行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四是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措施。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信息通报、信息共享、执法协作、联合惩戒等监管机制,规定了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异常情况的管理措施,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并明确了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向社会公布存在异常情况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举报投诉比较集中、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以及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的内容。此外,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擅自开展禁止服务行为、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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