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理论思考

2022-02-28 01:55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霍娜
区域治理 2022年43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法益经济法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霍娜

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以合同为基础来构建经济法上违约责任形态存在着必要性及可行性。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独立的违约责任制度,在实践中也尚无违约责任与行政赔偿、民事赔偿相衔接的机制,因此我国需要构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并能适用于经济法上其他各种法律行为形式及效力等规范的违约金制度。

一、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基本概念和意义

(一)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法理基础

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律关系为对象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社会规范体系。在经济法中,有关经济法责任形式的规定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对于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立法目的进行明确规定;二是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来规范和保障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存续与发展;三是通过颁布法律条例等方式来保护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存续与发展。从这三大方面来看,经济法责任形式具有明显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多元性特点。首先,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多样性体现了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多层次性。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文化差异,因此各国或者各个地区所采用的经济法责任形式也会有所不同。其次,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复杂性则表现出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差异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层出不穷,由此导致经济法责任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二)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意义

经济法责任形态是对传统经济法责任形态的一种突破和创新。在经济法责任形态中,其以整体性为基础,以价值论为核心,将经济法责任作为一个有机系统进行研究,并且从宏观上把握经济法责任的内在规律,使得整个经济法责任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同时也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而促进经济法责任理论体系的完善发展。另外,经济法责任形态还具有一定的实践应用价值,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经济法责任形态可以有效推动我国整体法治建设进程,通过构建完整的经济法责任体系来实现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而且能够充分发挥出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整体性作用,有助于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第二,经济法责任形态有助于增强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强化政府部门内部监督职能,确保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从而保证整体法治环境的良好运行。

(三)经济法责任形态的概念

从经济法责任形态的构成要素来看,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责任与行政责任相结合;二是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三是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结合。其中,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经济法中最为重要的两个责任形态,也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显著标志之一。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二者都具有双重性,但是两者又有不同之处。首先,前者所指向的对象为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而后者则指的是公民个人。其次,前者所指向的行为主体多为政府部门或者企业,而后者则多以自然人为主。最后,前者所要求的义务具有强制性,而后者则更加注重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协调统一。

二、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实证性研究

(一)经济法秩序层面的认知困境

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高度集中的市场主体结构。这种体制下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并且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推进,人们逐渐认识到单纯依靠政府力量来进行宏观调控已经无法满足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系统化的、科学规范的社会治理机制。

(二)经济法行为层面的认知困境

在经济法中经济法规范是指以法律为依据而制定出来的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总称。经济法规范主要包括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基本制度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规范等内容。其中,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范的灵魂所在;经济法基本制度则是对经济法规范进行具体化规定的重要依据;与之相适应的其他规范则是经济法规范体系的核心内容。因此,只有将经济法规范作为经济法责任形态的基础,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经济法责任形态的不断完善。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经济法责任形态的立法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各部门法之间协调不够紧密、经济法责任主体不明确、经济法责任形式单一等,这些都会影响到经济法责任形态的进一步发展。

(三)经济法法益层面的认知困境

在传统民法中对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法律来进行调整和规范的。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们开始将目光转向了国家干预下的社会整体利益,并且认为只有当国家干预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一致时才能实现其价值目标。这种观点虽然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但是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社区团购的法律法规,因此无法明确规定社区团购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其次,由于社区团购本身具有较强的自发性特征,所以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进而导致相关部门难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最后,由于缺乏相应的行政执法手段,使得社区团购活动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从而影响了整个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

(四)经济法法权层面的认知困境

在经济法责任形式上,各国对于经济法责任形式的认识存在差异。以某国为例,其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独立于行政法律责任之外的责任形式;而我国则将经济法责任视为与行政法律责任并列的责任形式。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首先,从经济法的本质来看,经济法具有双重属性,即经济管理和社会治理功能。因此,经济法应当属于广义的公共行政范畴,不仅仅包括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还应涵盖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其他领域。同时,由于经济法本身所固有的特殊性,使得它无法完全避免地受到传统民法学中关于财产责任的影响,进而导致了部分学者否认经济法作为独立的责任形式的观点。

三、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保障性分析

(一)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利益保护与利益实现的一致性

经济法责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为了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对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或事项进行的一种限制或者禁止。从本质上看,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法制度作为基础、以经济法主体之间相互关系为纽带、以经济法客体(包括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存在的价值为内容、以经济法结果为表现形式的一系列规范体系。这里的经济法责任既可以理解为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化,也可以理解为经济法责任的目的性。具体来说,经济法责任主要体现为以下各方面的特征:第一,经济法责任具有双重属性。即经济法责任不仅有法益侵害性,还有权利义务履行性;第二,经济法责任具有多重功能。即经济法责任能够通过发挥其自身的作用来实现特定的目标,并且该功能又会反过来影响其他相关者的行为选择。

(二)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利益实现

在经济法责任形态中经济法责任形态是一种具有整体性特征的法律责任形式。这种整体性特征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责任形态与其他责任形态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关系。从整体上看,经济法责任形态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对经济法责任形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从局部来看,经济法责任形态也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责任形式而存在,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对经济法责任形态进行有效设计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只有将经济法责任形态纳入到经济法责任体系当中去加以考量、研究和探讨,才能更好地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并且还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运行。

(三)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利益保护

在传统民法中,对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主要是以金钱为基础进行衡量。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市场经济不够发达等原因,导致了很多人都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来弥补,而且还要考虑到其是否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来避免此类情况发生。除此之外,还可以采用成本补偿或者是其他形式的补偿机制来弥补公共利益受损害所造成的损失。例如,如果一个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那么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成本补偿方案,从而使得相关主体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再比如说,政府部门也要承担起自身应尽的职责,并且要将公共利益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四)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利益平衡

在经济法中对于“权增负法益”和“权减负法益”两种类型的法律责任形式而言,其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存在着“权增负法益”与“权减负法益”之间的关系问题。所谓“权增负法益”是指当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等不正当行为时,由于自身所具有的权利受到损害而产生的一种法益侵害;而“权减负法益”则是指当然地、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不会导致任何不利后果发生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义务。从这个角度来看,经济法主体所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就是要能够正确认识到经济法责任形态的本质属性,即经济法责任形态属于经济法主体的私法范畴,同时也属于经济法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四、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构建

(一)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利益— 结—果分析的评价

在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类法律责任形式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性。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对经济法责任形式的有效控制和管理,需要将各个部门法责任形式进行有机融合,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责任形式。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各种各样的新问题也随之出现,这就使得经济法责任形式的演变呈现出了多样化的趋势。权利关系是一种复合型法律责任形式。这种复合型法律责任形式在本质上属于价值论与事实论相结合的产物,其本质就是对经济法责任主体和客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系统化的研究,从而为经济法责任体系的完善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该种责任形态也有助于促进经济法责任法的发展,使得经济法责任法更加具有规范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特点。

(二)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利益——结果分析的应用

主要是指在经济法中引入利益衡量标准和方法。这种分析方法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规范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如何去实现这些目标。通过对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进行分析,能够发现其与传统责任形态存在着一定差异性,因此需要将二者结合起来,从而使得经济法规范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例如,如果说传统责任形态下的违法性判断只是单纯地依靠法律条文来实现,那么就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而且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很难保证行为人不会出现违法行为。但是,如果采用了利益衡量标准和方法,则可以让违法性评价变得更为科学合理、合理有效,并且还能够实现对违法性后果的预测,进而为相关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以便于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三)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利益——结果分析

在经济法中对于责任形式的选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责任形式过于单一、抽象或者过于复杂,那么就很难保证责任主体和责任客体之间的关系能够得到有效的协调与处理;相反,如果责任形式过于简单,则可能导致责任主体和责任客体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从而使得责任形式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责任的功能,我们需要将责任形式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便于人们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例如,我国民法典第1034条中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一表述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是通过列举一些具体的情形来说明这些行为不应当被纳入到侵权责任当中。

(四)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法域定位

在对经济法责任形式进行研究时,应当从不同角度出发。首先是从法律法规层面上来考虑,其次是从社会生活中来考察,最后是从法学理论体系来分析。其中,前两个维度主要涉及立法者和司法机关等主体所要承担的责任形式;后一个维度则主要包括了公民个人以及企业等主体所要承担的责任形式。这三个方面都需要我们去关注、探讨。但是无论如何,作为一种新出现的责任形态,它们都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也有着自身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目光局限于传统民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应更加注重于经济法领域内的相关问题。例如,我国《合同法》第52条中的“违约责任”就不应被忽视,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那么该条中的“免责事由”就很难得到认可。

综上所述,在对经济法进行研究时,应当注意到其具有双重属性— ——权增负和权减负。所谓权增负指的是通过赋予债权人一定程度上的减少或免除债务义务来实现债权能得以有效行使,从而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而所谓权减负则指的是通过增加或者减轻某些行为规范以降低某些行为规范的适用性,进而使得这些行为规范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猜你喜欢
法律责任法益经济法
性骚扰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研究
人工智能发展对经济法功能的挑战与应对
经济法在我国经济转型中的作用分析
浅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法律责任
我国对外贸易中国际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法益研究
刑法立法向法益保护原则的体系性回归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
论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
浅谈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