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者辞职权的性质和意义

2022-03-09 05:32谢雨辰
中学生报·教育教学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劳动者意义

谢雨辰

【摘要】劳动者通过辞职权的行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人力资源市场仍然处于供大于求的背景下。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不仅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有利于平衡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关系。辞职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的存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关乎着劳动力市场的资源合理配置。本文旨在浅析辞职权的性质和意义。

【关键词】辞职权;劳动者;意义

一、浅析劳动者辞职权的性质和意义

(一)劳动者辞职权的概念

劳动者的辞职权即劳动者所享有的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即可单方解除合同的一种权利。虽然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辞职权的内涵并没有明确的表述,但是根据上述概念,可以得知劳动者辞职权内涵的几个要素。第一,辞职权是劳动者单方享有的权力,即辞职权的主体是劳动者。此处的劳动者应指的是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第二,辞职权的行使需要建立在合法有效的,且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上。如果合同无效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那么就不存在行使辞职权的问题。第三,辞职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辞职权的性质

(一)辞职权是一种宪法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力。即劳动者可以根据自由意志,结束现有的不满意的工作,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更心仪的工作。

除了保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以外,劳动者辞职权更为根本的属性是对于劳动者人权的保护。作为劳动关系标的的劳动是依附于人身而存在的,因此,劳动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想要保护劳动者的人权,保护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那么任何人或者组织都不能违背其意愿强迫其劳动。而辞职权对于保障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力和义务。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八条规定了“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和强制劳动”。

自由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在劳动方面的体现最直接的就是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但是我们应当重视劳动者辞职权更为基本的价值,那就是保护劳动者不被强迫劳动的自由。只有劳动者拥有不被强迫劳动的自由,才能保障其选择职业的自由。因此,辞职权应当被作为一种宪法权利予以重视。在平衡用人单位的诉求与劳动者辞职权的保护时,应当优先考虑对辞职权的保护。

(二)辞职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法定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即判断一项权利是属于法定还是约定,要看它的效力来源。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所享有的选择职业的权利、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详细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即时辞职权的情形。因此,劳动者辞职权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不能够被任意约定放弃或更改。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也属于合同的一种,既然属于合同的一种,那么就应该尊重合同的意思自治。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辞职权的放弃或者更改行使的程序等也是有效的。笔者不认可这种看法。劳动者的辞职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辞职权的约定也并不能改变辞职权来源于法律的事实。就如同民法上的物权,其存在不是因为双方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存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于辞职权的行使而约定的内容,只能看作是对辞职权行使所进行的一些限制和约束,而绝不是对辞职权本身的约定。

(三)辞职权是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只需要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的一种权利。形成权的相对人只能被动的承受行使形成权带来的后果,无法抗拒,也不能改变。劳动者在行使辞职权时,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亦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协助,只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期间或者出现法定情形,以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行使辞职权。并且在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以后,用人单位只能无条件的承受后果。

三、劳动者辞职权的意义

由传统民法发展而来的劳动法,与传统民法的区别是民法强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民法倡导的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签订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劳动合同中其实并不适用。劳动合同实质上只是形式平等。实质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始终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由于劳动合同独具人身依附性,因此应当区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也要更加注重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辞职权制度的的存在对于这种实质上不平等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促进人力资源的流动

经济效益的高低取决于劳动生产率的大小。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依赖于劳动力的配置状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和社会资源,其配置和组合应当朝着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趋势变动。

劳动关系不是简单的社会关系,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不仅当事人之间需要互相信赖,在订立合同方面,由于合同时间较长,无法在订立合同之时就预见以后会出现的各种情况,当事人不可能事先将合同内容一一确定,因此劳动者通常必须在用人单位工作一段时间才能发现工作是否适合自身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有了辞职权的保障,劳动者便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以及自身的改变,重新选择更为适合自己的工作。在辞职权的保障下,劳动者或是为了更好的工作环境,或是为了更高的薪酬等各种原因,以此来积极发掘自身潜力,最大程度发挥自身价值。也正是在劳动者的选择过程中,劳动力资源被不断地重新配置,这种配置过程使得社会资源得到更为充分的利用,劳动力的价值被最大化的发挥。反过来,用人单位为了争取到更好的人力资源,也会对提升自己的各个方面的竞争力。比如改善工作环境,提高薪酬等等。用人单位之间对人力资源的良好竞争,也将促进人力资源价格的合理形成。概言之,辞职权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二)弥补劳动者弱势地位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劳动力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劳动力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劳动力可定义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在体力方面,机体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生长发育,而脑力的形成也需要长时间的教育和实践乃至培训。劳动力是二者有机结合,也正因为如此,劳动力与其他普通商品存在不同,劳动力形成以后无法长时间储存。随着时间推移,如果劳动力不被使用,那么体力会自然的被消耗,脑力也会失去使用价值。另外,不同于普通商品等支出了还可回收的特点,劳动力的支出具有不可回收性,其一旦支出,就无法收回。当劳动合同无效时,已经支出的劳动力也无法恢复原状。正是劳动力的这些特点,使得劳动者要比用人单位更加渴望建立劳动关系。

另外,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比起用人单位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资源的优势地位来说,劳动者对信息的掌握并不充分。而用人单位往往会对自己的情况进行美化,但是信息不对称导致劳动者难以判断真实情况,只能凭借部分信息进行抉择。在工作中劳动者也处于被动的角色,由于劳动力的人身不可分性,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获得生存資本,那么就将受制于用人单位对其劳动时间、条件等因素的控制。辞职权的存在将有利于劳动者结束不良的劳动关系从而保护自身的权益。也有利于减缓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不利地位。同时,劳动者拥有辞职权也可以反向促使用人单位努力改善工作条件,吸引更多更优秀的劳动者。辞职权作为一种无形的机制,具有保护劳动者的多重功能,也有利于矫正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实力和地位的不平等。

结语

劳动者通过行使辞职权结束对自己不利的劳动关系,也可以选择新的工作环境,寻求自身更好的发展。由于当前我国人力资源市场仍然处于供大于求的背景之下,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不仅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有利于平衡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关系。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M].法律出版社,2017.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谢增毅.我国劳动者辞职权的法理与制度构建[J].法学评论,2018.

猜你喜欢
劳动者意义
《坠落的人》中“拼贴”的后现代叙事意义
一件有意义的事
致敬劳动者
有意义的一天
致敬最美劳动者
劳动者获赠新年“笑脸”照
数学中“无意义”的意义
数学中“无意义”的意义
留学的意义
在云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