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马楼吴简中所见“鱼贾米”“池贾米”“攻捕米”试释*

2022-03-09 03:21赵义鑫
农业考古 2022年1期
关键词:走马司马指代

赵义鑫

三国时期的临湘地区即现在的长沙市,其境内湖泊、河流密布,适宜渔业生产。由于两汉三国时期的文献中很少有涉及这一地区渔业生产的材料,所以我们对古代临湘地区的渔业状况不甚了解。 不过在出土文献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保存了不少孙吴时期临湘侯国征收渔业税的记录,为我们了解古代临湘地区的渔业状况提供了宝贵的材料。走马楼吴简中的“鱼贾米”“池贾米”和“攻捕米”都涉及由监池司马征收的与渔业相关的租税。关于这三种“米”的含义,目前存有争议。 本文通过对传统文献中渔业税的考察,尝试解读“鱼贾米”“池贾米”和“攻捕米”的含义。

一、“鱼贾米”“池贾米”“攻捕米”竹简

走马楼吴简中有关“鱼贾米”“池贾米”“攻捕米”的记录情况如下:

(一)“鱼贾米”

(二)“池贾米”

3.卒黄龙二年池贾米(壹·1967)

4.其十六斛七斗监池司马邓邵黄龙三年池贾米(壹·2148)

5.其卅斛监池司马邓邵嘉禾元年池贾米(陆·6031)

8.其十四斛监池司马邓邵嘉禾二年池贾米(玖·4024)

(三)“攻捕米”

11.入监池司马邓邵黄龙三年攻捕米卅六斛四斗五升 中(壹·2068)

13.入监池司马邓邵黄龙三年攻捕米十六斛(肆·4711)

14.其一百廿三斛五斗监池司马邓邵嘉禾元年攻捕米(陆·6012)

15.其卌三斛五斗监池司马邓邵嘉禾元年攻捕米(陆·6030)[3](P873)

16.入监池司马嘉禾元年攻捕米六十八斛五斗(捌·3201)

18.其一百五十三斛嘉禾元年监池司马邓邵攻捕米(捌·3301)

以上为笔者统计的九册竹简中有关 “鱼贾米”“池贾米”和“攻捕米”的材料。其中记录“鱼贾米”的材料较少,仅简1、2两条。记录“池贾米”的材料较多,除简3—9外,还有多支内容重复的竹简,均省略不录。记录“攻捕米”的材料中,与简10—18内容重复者也省略不录。 这三种米都由监池司马征收,关于监池司马一职,罗新先生认为是“负责管理湖泊捕鱼及相关事务”的官吏。 陈荣杰先生认为监池司马也有征收渔税之责。由此可知,“鱼贾米”“池贾米”和“攻捕米”应是与渔业相关的租税。

二、“鱼贾米”“池贾米”“攻捕米”试释

关于“鱼贾米”“池贾米”和“攻捕米”的含义,学界曾进行过讨论。 罗新先生认为 “池贾米”是“经营湖池所得的米”。何立民先生认为“池贾米”“即池中出产的鱼或其他产品出售之后,交换而来的米”。蒋福亚先生认为“攻捕米”是捕捉水产的租税。陈荣杰先生则根据湖池中的不同物产来区分各类米的性质, 认为认为 “鱼贾米”是“监池司马销售鱼产所征之米”,“池贾米”是销售其他水产所征之米,“攻捕米”则是“捕获湖池上的野鸭、野鹅等水禽所纳之米”。

以上研究成果均有待于商榷。 罗新先生、何立民先生和蒋福亚先生在研究吴简中的渔业税时,涉及“鱼贾米”的材料尚未公布,因此三位先生都将“池贾米”或“攻捕米”当作与鱼产有关的租税来看待,罗先生还提出了为何销售渔产所得的收入不称为“鱼贾米”,而称“池贾米”的疑问。可见由于当时材料所限,三位先生的研究并不全面。陈荣杰先生将三种米与各类湖池物产相联系的做法也存在不足。吴简中所见“鱼贾米”的数量远少于“池贾米”和“攻捕米”,如果这三种米是按照不同物产区分的租税,那岂不是说鱼类的产量远低于其他非鱼类水产品?这种现象与常理不符。在江河湖池中,一般情况下鱼类的产量应当高于其他水产品,所以陈先生的推断也难以成立。笔者认为要解释“鱼贾米”“池贾米”和“攻捕米”的含义,还需要从秦汉魏晋时期的渔业状况中找寻线索。

(一)“鱼贾米”

“鱼贾米”以“鱼”为名,应当是与运销鱼类等水产品有关的租税。从传统文献中有关“鱼”的记载来看,吴简中的“鱼贾米”应是针对捕捞、销售鱼类及非鱼类的全部水产品的经济行为所征收的租税。

两汉时期,渔民在江河湖池中所捕捞的水产品种类众多。《史记·货殖列传》中说楚越地区“果隋蠃蛤”,《史记正义》注释称:“楚、越水乡,足螺鱼鳖,民多采捕积聚,摇叠包裹,煮而食之。”说明楚越之人早已捕捞螺、鱼、鳖作为食材。在《淮南子·本经训》中也说“益树莲菱,以食鳖鱼”,提及了鱼、鳖等水产。还有《汉书·艺文志》中记录当时有“《昭明子钓种生鱼鳖》八卷”,从题目来看,此书应是讲述饲养、捕捞鱼鳖等水产的书目。不仅两汉时期的传统文献中介绍了种类繁多的水产物种,在出土文献中也涉及了多种水产品捕捞的情况。如王玉金先生指出:“从汉画看,汉代渔业生产捕捞的对象是鱼、鳖、螺等。”可见两汉时期,可供渔民捕捞的水产物种确实非常丰富。在这些水产物种中,鱼类似乎占据着独特的地位,在两汉三国时期的史籍中,很多情况下人们都直接用“鱼”来泛指全部的水产物种。

“鱼”,《说文解字·鱼部》中解释为:“水虫也,象形。鱼尾与燕尾相似,凡鱼之属皆从鱼。”汉代将“鱼”解释为“水虫”,这种释义在唐代时期仍然沿用。《唐六典》中说“冬、春之交,水虫孕育,捕鱼之器,不施川泽”,这里也是用水虫指代“鱼”。在汉唐时期,“鱼”称为水虫,但是水虫这一概念的指代范围却不仅包括了鱼类, 还有很多其他水生物。贾谊的《吊屈原赋》中提及“偭蟂獭以隐处兮,夫岂从虾与蛭螾”,“蟂獭”一词,应劭注云“蟂獭,水虫害鱼者也”,虾与蛭螾两种生物,服虔、颜师古均注释为“水虫”。张衡的《南都赋》中则说“其水虫则有蠳龟鸣虵,潜龙伏螭;鱏鱣鰅鳙,鼋鼍鲛蠵”,可见水虫包括的生物范围之广。

“鱼”是众多水虫中的一种,不过在史籍中,人们也经常用“鱼”来指代全部鱼类及非鱼类的水虫。如《尔雅·释鱼》篇中除了记录鱼类生物外,还记录了昆虫、龟、鳖等非鱼类的水生物。对此,其注疏解释说:“案《说文》云:‘鱼,水虫也。’此篇释其见于经传者,是以不尽载鱼名,至于龟、蛇、贝、鳖之类,以其皆有鳞甲,亦鱼之属,故总曰释鱼也。”这条材料说明,人们经常用“鱼”来指代其他水生物,如蛇、贝、鳖等。《淮南子·时则训》中也说“乃命渔人伐蛟取鼍,登龟取鼋”,其注释云“渔人掌渔官……蛟鼍鼋皆鱼属也”。蛟是传说中的动物,鼋鼍是鳖、鳄鱼一类的动物,在这里都称为“鱼属”。

通过对以上材料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汉唐时期,“鱼”这一词语实际上有狭义和广义的两层含义。在狭义层面上,“鱼”只是众多水生生物中的一种,可以理解为鱼类生物。在广义层面上,“鱼” 可以用来指代全部水生生物,如鳖、贝、蛇等水生物。

两汉时期,人们在渔业活动中提及“鱼”时,通常是用其广义层面的含义,以“鱼”指代全部的水生生物。《汉书·地理志下》 记载,“昔尧作游成阳,舜渔雷泽”,颜师古注云“渔,捕鱼也”。同书《彭越传》中彭越“常渔巨野泽中”,其注释亦如是。在这两条材料中,颜师古均将“渔”释作“捕鱼”。如前文所述,两汉时期渔业的捕捞物种众多,所以这里的“鱼”应是指代全部水产品。同书《地理志》在记录楚地风俗时,称楚地“民食鱼稻,以渔猎山伐为业”。此条材料与前引《史记·货殖列传》所记楚越的相同。《货殖列传》中所记楚越之人的食材包括鱼、 螺等多种生物,《地理志》中仅记有鱼,说明也是用了“鱼”的广义含义。《续汉书·百官志》中称:“(郡县)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水官征收渔税是因为“鱼利多”,渔税与鱼利对举,说明东汉时期也是以“鱼”来指代整个渔业物产。

在海洋渔业活动中,“鱼” 字的用法也是如此。《汉书·食货志》 有萧望之的奏言:“故御史属徐宫,家在东莱,言往年加海租,鱼不出。长老皆言:武帝时县官尝自渔,海鱼不出;后复予民,鱼乃出。”这条材料中,海租指的是海洋渔税。“加海租,鱼不出”一句是警示统治者,因为增加了海租,所以鱼不出产了,没有鱼之后,海租自然也就无从征收。以常理揆之,海洋渔业的捕捞物种应比河湖更加丰富,但此处萧望之仅将海租的内容解释为海鱼,没有提及其他水产。说明这里也是以“鱼”来指代全部水产品。

用“鱼”指代全部渔业资源的做法,在三国时期也存在。《三国志·吴书·孙晧传》引《吴录》云:“(孟仁)除为监池司马。自能结网,手以捕鱼,作鲊寄母。母因以还之,曰:‘汝为鱼官,而以鲊寄我,非避嫌也。’”监池司马是管理湖泊河池的官吏,其中的各类水产品产销都由其管辖, 但此处孟仁的母亲称监池司马为鱼官,也是用“鱼”来指称渔业资源。

可见在两汉三国时期的渔业活动中, 人们通常使用“鱼”的广义含义,用“鱼”来指代全部的水产生物。在官府征收渔业税时,也常用鱼税、鱼利来指代全部水产品的税收。所以,吴简中的“鱼贾米” 应理解为捕捞、 销售各类水产品所征收的租税。

(二)“池贾米”

“池贾米”是监池司马征收较多的租税,从简9来看,“池贾米”可能是“池贾钱准入米”的简称。“池贾米”以“池”为名,“池”字在走马楼吴简中的含义比较单一,可解释为湖池。如前引简1—18中的监池司马,即监管湖池的官吏;监池的“池”指的也就是湖池。此外还有:

19.其五十一亩池民田不收租又池民田卒五十一亩(玖·1371)

简19中的“池民”是生活在湖池周围的居民,“池”也是湖池的意思。可见,吴简中的“池”字用在与渔业、自然环境相关的语境中时,一般是指代湖池。由此来看,“池贾米”应是与湖池相关的租税。

在史籍中,存在着官府对湖池征收租税的情况。《晋书·甘卓传》 中称甘卓任梁州刺史时,“州境所有鱼池,先恒责税。卓不熟其利,皆给贫民,西土称为惠政”。这条材料中的租税,是官府针对境内的鱼池征收的,无论这些鱼池是否开发,都要“先恒责税”。这些针对鱼池征收的租税即鱼池税。

鱼池税与秦汉时期传统渔税有别。传统渔税是对水产品征收租税,而鱼池税则是对湖池本身征收的租税。吴简中的“池贾米”以“池”命名,可能与史籍中的鱼池税是同一种性质的租税。不过史籍中所见,东晋时期的鱼池税向境内所有百姓征收,孙吴时期的“池贾米”由监池司马征收,应是向渔民征收的租税。

(三)“攻捕米”

“攻捕米”在传统史籍中并无记载,陈荣杰先生对“攻”“捕”二字进行了解释,将“攻”释为“攻击”,“捕”释为“捕取、捕获”。不过,在史籍中“攻”“捕”二字并非只有这两种释义。

“攻”字的本义为“击”,但其也有引申义。按《说文解字注》云:“《考工记》‘攻木、攻皮、攻金’,注曰‘攻犹治’,此引申之义。”在史籍中,经常使用“攻”为“治”的这一释义。《汉书·董贤传》记载:“(董)贤第新成,功坚”,颜师古注曰“功字或作攻。攻,治也,言作治之甚坚牢”。《吕氏春秋·士容论》也记载:“农攻粟,工攻器,贾攻商。”可见在史籍中,“攻”字经常会取“治”这一含义,表示治理某种物品,或从事某项职业。

“捕”字为“捕取、捕获”之义当无疑问,不过其捕获的物品恐怕不应是水禽一类,而是与渔业相关的水产品。东汉时期,也多用“捕”来获取渔业资源。《后汉书·刘盆子传》中云,更始帝败后,其宫女“掘庭中芦菔根,捕池鱼而食之”。同书《董卓传》说董卓被先零羌围困粮绝之时,“乃于所度水中伪立鄢鄢,以为捕鱼”。还有《乌桓鲜卑列传》中,鲜卑族起初不善捕鱼,“闻倭人善网捕, 于是东击倭人国,得千余家,徙置秦水上,令捕鱼以助粮食”。前引《汉书·地理志》的内容中,颜师古也将“渔”释为捕鱼。考虑到吴简中的监池司马是管理渔业的鱼官,所以其捕获的物品应当与渔业资源存在关联。因此,“攻捕米”可能是针对从事捕鱼行业的渔民征收的租税,相当于从事该行业的资格税。

综上所述,走马楼吴简中与渔业相关的三种租税应当是针对渔业生产的不同环节征收的。“攻捕米” 是对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征收的行业准入税,是在渔业生产起始环节征收的租税。“池贾米” 则是对渔民使用的鱼池征收的鱼池税,是捕鱼环节上征收的租税。“鱼贾米”是在渔民捕捞水产品后,对水产品征收的租税,是针对水产品运销环节征收的租税。至于临湘地区的渔业税为何征收粮米,而不征收货币,其中的原因尚待考证。

三、结论

本文论述了走马楼吴简中 “鱼贾米”“池贾米”和“攻捕米”的含义。“鱼贾米”为官府对渔民捕捞、 运销各类水产品所征收的租税,“池贾米”是对湖池征收的鱼池税,“攻捕米”则是对从事捕鱼业的渔民征收的行业税。这三种租税中,“鱼贾米”的征收记录和数量均最少,这种情况似乎与长沙地区水网密布、湖池众多的环境相悖,但是结合吴简中渔业的整体情况来看,却属于正常现象。 吴简中所示孙吴治下的临湘地区市场繁荣、商品经济发达, 但是市场营业税中涉及征收水产品租税的竹简仅有一例。 可见在临湘侯国地区,官府对水产品征税较少,因此“鱼贾米”的数量较少是一种正常现象,符合吴简中所反映的渔业的整体情况。关于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还有待于其他材料公布后做进一步考察。

走马楼吴简

①古代临湘地区,也即今长沙地区湖泊、河流众多。《水经注·湘水》中记载,流经临湘地区的河流有湘水、浏水、麻溪水、三石水等。(参见[北魏]郦道元撰,陈桥驿校证《水经注校证》,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894—895页。)除了这几条河流外,《太平寰宇记》 中还记载了沩水、 五美水,还有城湟、龟塘等湖泊。(参见[宋]乐史撰,王文楚等点校《太平寰宇记》,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319—2320页。)

②“壹·2065”“壹·2065”和“贰·7336”号竹简原文释作“收指米”“收捕米”。陈荣杰先生根据图版将其订正为“攻捕米”,今按陈文引录。(参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936、936页;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第867页;陈荣杰《走马楼吴简佃田、 赋税词语研究》, 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40—141页)。

③ “池贾米” 中的内容重复的竹简包括 “壹·2345”“壹·2405”“壹·6249”“贰·7464”“伍·6318”“捌·2834”“捌·3008”“捌·3051”“捌·3054”“捌·3123”“捌·3136”“捌·3182”“捌·3271”“捌·3276”“捌·5644”号竹简,其内容均为 “其十六斛七斗监池司马邓邵黄龙三年池贾米”。还有“捌·3382”号竹简,内容为“其卅斛监池司马邓邵嘉禾元年池贾米”。此外,还有“壹·1800”和“壹·2356”号竹简内容残缺。

④“攻捕米”中内容重复的竹简为“捌·3084”和“捌·3381”号竹简,内容均为“其卌三斛五斗监池司马邓邵嘉禾元年攻捕米”。

⑤关于临湘地区商品经济繁荣的情况, 可参见蒋福亚先生所著 《走马楼吴简经济文书研究》 一书的第三章“《竹简》所见临湘的商业”。(参见蒋福亚《走马楼吴简经济文书研究》,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版,第232—306页。)

⑥走马楼吴简中,涉及征收市场渔业税的竹简为“□□诡入鮮瀑鱼贾钱□□□ (叁·3552)”。(参见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叁]》,文物出版社2008年版,第7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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