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并列的引号、书名号间省略顿号规定的问题辨正

2022-03-18 09:30
关键词:书名号顿号引号

唐 普

2011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新版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以下简称“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规定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发布以来,在社会各界推广使用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在关于顿号的基本用法时,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规定:“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1)《标点符号用法 GB/T 15834-2011》,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年版,第5页。按照字面意义上来理解,即在标有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在多数情况下不用顿号,但并没有禁止使用顿号,因此可以不用顿号,也可以用顿号。但是,作为一项规定现代汉语标点符号用法的国家标准,在推广中却产生了很多认识上的误解,亟需修订。

一 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并列的引号、书名号间省略顿号规定造成的混乱

诚然,如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主要起草人所说,对目前“各类书面文字形式(特别是正式出版物)中标点符号使用的混乱状况,必须及时给予正确引导,并逐步加以规范”(2)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标点符号用法〉解读》,沈阳主编,语文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既然是规范,那么可用可不用的情形就没有必要在规范中加以说明。实际上,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在规定上述用法时虽然表述为“通常不用顿号”,但起草人的意图却是很明显的,即在标有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应当”不用顿号。

在对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的解读中,主要起草人是这样说的:

再以顿号为例,新标准在其基本用法中明确指出:“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这样规定首先是因为从表达功能上看,并列的引号之间、并列的书名号之间无论实际上有没有停顿,不使用顿号都不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其次,当所引内容比较多或者所引内容本身已经带有标点符号时,如果并列的引号之间、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再使用顿号,不仅形式上不美观,也降低了符号的表达效率。而且从编辑出版的技术处理角度看,各个出版社也多采用并列的引号之间不使用顿号的处理方式。(3)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标点符号用法〉解读》,第11-12页。

根据新标准中对书名号、引号以及顿号使用方法的规定,书名号和引号虽然并不表示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语气的停顿,但是由于书名号、引号十分醒目,已经达到了提醒人停顿、注意的目的,因此可以不再用顿号。(4)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标点符号用法〉解读》,第45页。

这样规定是因为,首先从表达功能上看,并列的引号之间无论实际上有没有停顿,不使用顿号都不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其次,当所引内容比较多或者所引内容本身已经带有标点符号时,如果并列的引号之间再使用顿号,不仅形式上不美观,也降低了符号的表达效率。而且从编辑出版的技术处理角度看,各个出版社也多采用并列的引号之间不使用顿号的处理方式。(5)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标点符号用法〉解读》,第60-61页。

可见,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的起草者是以美观和经济性(表达效率)为原则主张在标有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不用顿号的。尽管在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中使用的是“通常”,在《〈标点符号用法〉解读》中用的“不宜”、“可以”“不使用顿号”,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大多数人包括一些专家学者及出版界人士均把“在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不用顿号”奉为圭臬。

(一)语法学界的情况

关于连续几个书名号或引号之间顿号的使用与否,在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公布之前就有争论。苏培成《怎样使用标点符号》最初是在1974年由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17年由北京出版社出版增订本,其中有一条“并列的引号间可以不用顿号”:“并列的引号之间有停顿,符合顿号使用条件,可以使用顿号”,“可是也有不用顿号的”。之后他引用了吕叔湘、朱德熙《语法修辞讲话》中“可是形式难看,而这些引号也附带着有隔断的作用,因此一般的习惯就把这些顿号省掉了”等等,然后说:“这个意见是很正确的,值得重视。1990年版的《标点符号用法》也是这么做的。”“根据同样的理由,书名号连用时,中间也不一定用顿号。”(6)苏培成《怎样使用标点符号(增订本)》,北京出版社2018年版,第80、81、82、82页。按:据该书所附作者《我与标点符号研究》,苏培成先生1987年参加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标点符号课题组,负责修订1951年版的《标点符号用法》,此即1990年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1995年又改制为国家标准。苏先生虽然认为吕、朱二位先生的意见很正确,但他并没有否定并列的引号之间使用顿号。他在该书所录2000年8月4日回复荣耀祥7月27日来信(刊登在《语文建设》2000年第10期)中说:“既然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出版物在引号和引号之间、书名号和书名号之间,用了逗号或顿号就不能算错。”“如果几个引号里面是列举的词语,引号间可以不用顿号;当然,如果用了也不算错。”(7)苏培成《怎样使用标点符号(增订本)》,第255、256页。

郭攀在讨论并列的引号、书名号之间是否加点号时主张将其下分为两类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后书名号、后引号前没有点号的情况。尽管书名号或引号具有间隔作用、连续几个书名号或引号之间加上顿号以后形式难看,但这种情况还是应该加顿号。因为标号不能标示语气的停顿,更不具有意义单位上的类化作用。二是后书名号、后引号前有点号的情况。该类情况不必加顿号。其主要原因是点号已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顿号的作用,加上顿号即有羡余之嫌。”(8)郭攀《20世纪以来汉语标点符号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6页。郭攀该观点是在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发布之前提出的,《〈标点符号用法〉解读》一书所列参考文献有郭攀的这篇学位论文,但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最终规定时并没有采纳郭攀的意见。

卢伟鹏《标点符号用法》是新国标发布后的2013年出版的,他在顿号的用法中说:“有些并列词语,是分别加引号的,有人对这些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就不用标点符号表示。”(9)卢伟鹏《标点符号用法》,东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页。对分别加引号的并列词语,他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中间是小的停顿(用顿号),二是中间是普通的停顿(示例用逗号),三是不停顿的(示例不用顿号或逗号)(10)卢伟鹏《标点符号用法》,第8页。。

但是,随着新国标的推广,更多关于标点符号用法的著述则有了变化。如李静英、梁丽艳编《标点符号用法详解》对新国标的规定完全遵从:“标有引号与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11)李静英、梁丽艳《标点符号用法详解》,北岳文艺出版社2018年版,第13页。

郭爱民、丁义浩《标点符号规范用法19讲》中,将“在带有引号的并列成分或并列句子之间误用顿号”作为顿号的误用情形之一,并举了五个报刊“误用顿号”的例子,不仅说“带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无须使用顿号”,而且说这些例子中“带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的顿号均应删去”(12)郭爱民、丁义浩《标点符号规范用法19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18页。。

兰宾汉《新国标标点符号使用手册》是在其《标点符号运用艺术》(中华书局2006年版)的基础上修订的,他对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中关于顿号与并列引号、书名号使用的规定是这样说的:“这样规定是因为,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不使用顿号并不影响对并列关系的理解,其次,当引号内的文字较多或所引内容本身带有标点时,不用顿号,形式上显得更为简洁美观,也提高了标点的表达效率,因为引号也有一定的分隔作用。”“以前在上述情况下使用顿号的也不少,因为并列的引号和并列的书名号之间都有停顿,这也符合使用顿号的条件。”“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对顿号使用中不统一的现象加以规范,规定上述情况一律不用顿号。”(13)兰宾汉《新国标标点符号使用手册》,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124、124、125页。此书出版时新国标主持人专门为之作序,并在序中再次重申了新国标中修改的内容,“严格了某些标点符号的用法”,其中也包括标有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不用顿号的内容(14)沈阳《序》,兰宾汉《新国标标点符号使用手册》,《序》第5-6页。。可见,序作者对该书“规定上述情况一律不用顿号”的表述是没有异议的。

林雨在《标点符号用法点津》中说:“句子中的并列成分之间,应用顿号标示停顿。但如果这些并列成分,是由标有引号的文字,或者是标有书名号的名称构成的,那么,为了版面的简洁,同时也考虑到引号和书名号本身具有提示停顿的作用,顿号通常是可以不用的。这可以视作合理省略。”(15)林雨《规范汉语大学堂4——标点符号用法点津》,上海文化出版社2018年版,第18-19页。

更有甚者,在中学语文教学中也常有将新国标“通常”误读为“绝对”的现象。“并列的成分如果完全由带引号或带书名号的短语组成,那么并列的成分之间不能用顿号隔断。”“引号、书名号和括号本身在视觉上具有分隔作用,在语气上具有停顿功效。在这里,一连串的引号或书名号,完全具备‘顿号’的分隔和短暂停顿的作用;在书写上,更可以避免‘满纸黑瓜子’,而使卷面干净整洁。”(16)张丽《标点符号部分特殊用法简析》,《中学语文》2021年第26期,第95、96页。作者是中学教师,这种观点极有可能左右作者的语文教学实践。

杨洎缘的硕士论文考察了中学语文教材中的标点符号使用与新标准的不一致之处,发现“除人教版、北师大版、鄂教版三套教材用法规范外,语文版、河北版、苏教版等教材均出现在并列引号或书名号使用逗号、顿号等点号的情况”,“逗号、顿号用法均与新标准不符,应当加以修改”(17)杨洎缘《2011版〈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符合性考察及修改建议》,南京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7页。。

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公布之后,在学术界、出版界对此规定除了前述遵从推广,也有质疑。如陆嘉琦、姜梦冉认为“这项规定不够妥当”:“首先,标有引号的词语之间,既可能是并列关系,也可能不是并列关系。”“其次,对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宜简明,尽量减少例外,以方便人们掌握使用。”(18)陆嘉琦、姜梦冉《关于标点符号的一些思考——与新版国家标准商榷》,《辞书研究》2014年第3期,第9、10页。黄启庆认为,“无论是遵循从众原则,还是一致性原则和国际化原则,都应以引号间加顿号为最佳选择标准”(19)黄启庆《数字化和国际化时代亟需汉语标点符号规范研究——以并列引用的汉语引号用法为例》,《辞书研究》2014年第5期,第32页。。张同学认为,这条规则“在实际使用中并没有得到完全认可和执行,缺乏作为国家标准的权威性”(20)张同学《对标点符号用法中一条顿号用法规则的探讨》,《传播与版权》2020年第4期,第24页。。王际兵认为,这条规定“用简化的做法处理丰富的语言现象,既给书面语言带来困扰,也影响口头语言的表达”(21)王际兵《顿号的取消:国家标准下语言应用的问题探析》,《中国编辑》2017年第7期,第53页。。陈浩元从新国标规定上的句意上进行理解,认为:“这也是一个推荐型条款。‘通常不用’是建议不用顿号,但并没有禁止用,即如果用了顿号也不应算错误。我曾同该标准起草人之一讨论过这一条款,她说‘你的理解完全正确’。”(22)陈浩元《请勿篡改、误读GB/T 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的条款》,《编辑学报》2017年第4期,第347页。魏永征则从《民法典》等权威文献并没采用此项规则的角度,呼吁有关部门启动对此“国标”的修改程序(23)魏永征《〈民法典〉“附则”中的顿号与标点符号规范化》,《青年记者》2021年3月上,第51-52页。。

(二)新闻出版界的困惑

不仅在语法学界存在疑问,新国标这条关于在标有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的规定,造成了出版业界(包括图书和报刊)的应用混乱。

出版业界一直是带头执行国家相关语言文字规范的行业。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公布《标点符号用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学习标点符号用法的指示》(1951年10月5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处理文件人员、各报刊出版机关编辑人员、各学校语文教员和学生,一律加以学习,务使今后一切文件和出版物,均按该件规定,统一标点符号的使用”(2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学习标点符号用法的指示》,《标点符号用法》附录,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第25-26页。。可见,《标点符号用法》自问世以来,主要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处理文件人员、报刊出版机关编辑人员、教师和学生的标点符号使用。1990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了《标点符号用法》,“要求社会各界遵照使用”(《前言》)。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本标准参考了国内标点符号用法的文献,广泛听取了语文学界、新闻界、出版界、教育界的意见”,“对汉语书面语中的常见的标点符号用法进行了规定和说明,目的在于使人们正确掌握标点符号用法,以准确表达文意,推动汉语书面语言的规范化”(《前言》),“适用于汉语书面语。外语界和科技界也可参考使用”(《范围》)。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规定了现代汉语标点符号的用法”,“适用于汉语的书面语(包括汉语和外语混合排版时的汉语部分)”(《范围》)。因此作为汉语书面语主要载体的图书、报刊行业,应该是执行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主力军。

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关于标有引号或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的规定在出版界执行情况如何呢?总体感觉是编辑出版人员无所适从。《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那么,出版界就应当自觉执行这个标准的规定,尽管它并非强制标准。而且,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为了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制定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20年国家新闻出版署“为加强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报纸、期刊质量提升”制定了《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编校质量”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管理内容,而标点符号是图书、报刊编校质量检查的内容之一。因此,出版部门在考量出版物编校质量时,为了避免在质量检查中出现问题,多数会有“从众”心理,尽量靠近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尽管这个规定用了“通常”来误导。

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执行十年时间,从2012年起陆续有出版物相继执行了标有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的规定(之前也有少量出版物采用这种方式),特别是近年来,误解、误用这条规定的出版物越发增多,例多不举。但笔者通过检索文献,发现2012年之后部分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文件、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述中仍坚持在标有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使用顿号或逗号的情况。数量不少,略举几例:

(1)有关方面组织编辑的《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选编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关于群众路线的重要论述,选编了习近平同志十八大以来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加强作风建设、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一系列重要讲话,……(25)刘云山《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把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好、开展好》(2013年6月18日),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25-326页。

(2)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26)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385页。

(3)如果“以洋为尊”、“以洋为美”、“唯洋是从”,把作品在国外获奖作为最高追求,跟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东施效颦,热衷于“去思想化”、“去价值化”、“去历史化”、“去中国化”、“去主流化”那一套,绝对是没有前途的!(27)习近平《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35-136页。

(4)早在19世纪,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资本论》等著作中就详细论述了世界贸易、世界市场、世界历史等问题。(28)习近平《深入理解新发展理念》(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210页。

(5)长城内外、大江南北,全国人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把个人冷暖、集体荣辱、国家安危融为一体,“天使白”、“橄榄绿”、“守护蓝”、“志愿红”迅速集结,“我是党员我先上”、“疫情不退我不退”,誓言铿锵,丹心闪耀。(29)习近平《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20年9月8日),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4页。

(6)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坚决遏制“台独”势力、促进祖国统一,有力挫败各种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图谋。(30)《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日报》2021年11月17日,第1版。

(7)邓小平同志强调:“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走不出一条新路,就干不出新的事业”。(31)习近平《在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一百一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14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44页。

尽管如此,但也存在大量的新闻出版机构在新闻报道、编辑稿件中持“两条腿走路”的情况。如:

(8)《唱支山歌给党听》《我们走在大路上》《新的天地》《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庆祝大会开始前,全场高唱昂扬奋进的经典歌曲,抒发对党的热爱和祝福。(32)《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在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人民日报》2021年7月2日,第4版。

(9)空中护旗梯队拉开飞行庆祝表演序幕,5架直升机分别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和写有“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万岁”“伟大的中国人民万岁”“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万岁”的条幅迎风向前。(33)《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在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人民日报》2021年7月2日,第4版。

(三)其他各界人士使用方面

前面已经提到,有些中学教师在教学中已经将新国标这个“通常”情况误读为“应当”而在教学中执行,个别中学语文教材也有执行这个“标准”的情况。这势必会对现在的学生产生用法固化的影响,在未来的写作中执行“既有”的规定。

笔者作为学术期刊编辑,在审阅、编校的过程中发现这种现象越发普遍,有很多作者在写作中一律将标有引号或书名号中的顿号省略,更有甚者,无论标有引号或书名号之间是不是并列关系,或者是标有引号或书名号之间并不适宜用顿号者(比如当有逗号,如上例7),一律不再加点号。这种做法,完全是受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通常”语词的误导(34)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虽然在顿号的用法规定中仅用了“通常”这个词,但实际上起草者为引导各界人士执行此条规定,在《〈标点符号用法〉解读》以及为兰宾汉《新国标标点符号使用手册》所作序言中反复重申了制定这条规则的创新及其原因。参见: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标点符号用法〉解读》,第11-12、15-16、45、60-61页;沈阳《序》,兰宾汉《新国标标点符号使用手册》,《序》第5-6页。。

二 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并列的引号、书名号间省略顿号规则的问题辨正

按照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的定义,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用来表示语气的停顿、语气以及标示某些成分(主要是词语)的特定性质和作用”,分为点号和标号两种。“点号的作用是点断,主要表示停顿和语气”,顿号即属于点号;“标号的作用是标明,主要标示某些成分(主要是词语)的特定性质和作用”,引号、书名号以及括号等都属于标号。(35)《标点符号用法 GB/T 15834-2011》,第1-2页。

在通常情况下,语言分为口语和书面语。在现代汉语中,口语基本上是通过说话的节奏、语调等表达停顿和情感,但书面语需要借助标点符号来进行表达。口语虽然也可以通过文字记录成书面语,但书面语并不完全能够通过口语来表达,它的表现力更为丰富,有时是需要进行视觉“阅读”,才能充分感受作者表达的丰富内容。书面语和口语的不同,不仅表现在用词、结构的不同,还表现在书面语可以通过标点符号进行更丰富的内容传达。从这个角度来看,标点符号就不仅仅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而是书面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由文字和标点构成的现代汉语书面语,其作用并非仅仅局限于“记录”语言。

下面,我们对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关于标有引号或书名号之间“通常不用顿号”的规定的理由进行辨正。

首先,从标点符号各自的功能来说,点号与标号是有区别的。起草人说,“根据新标准中对书名号、引号以及顿号使用方法的规定,书名号和引号虽然并不表示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语气的停顿,但是由于书名号、引号十分醒目,已经达到了提醒人停顿、注意的目的,因此可以不再用顿号”(36)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标点符号用法〉解读》,第45页。。这显然混淆了标号和点号的性质和作用。既然书名号和引号并不表示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语气停顿,那为什么要省略掉表示语气停顿的点号?如果说书名号、引号十分醒目,能够达到提醒人停顿、注意的目的,那为什么在有书名号、引号的句末还需要点号?

关于这种情况,林穗芳《标点符号学习与应用》是这样说的:“连用引号之间无停顿时不用点号分隔,有停顿时依照句法关系使用顿号、逗号或分号。”“如果连用的引号是并列关系,引号内的词语较简短,结构单一,容易看出它们的并列关系,不会产生歧义,引号之间可不加顿号分隔,因为引号附带起隔断的作用。”(37)林穗芳《标点符号学习与应用》,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0、221页。前一句的表述遵从了点号的停顿功能,后一句表述则是从从宽的角度来解释不用顿号的情况的。

但是,一旦将这个标有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使用顿号”的规则作为优先用法,那么在书面语表达中就会出现一些问题。如:

(10)这是黑格尔的老一套的俏皮话,甚至在美国也无疑不再是新东西!经常挂在嘴上的是“公民的”“意志消沉”、“不满情绪”和“完全漫不经心”。(38)《恩格斯致马克思》(1852年4月25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版,第108页。

(11)*这是黑格尔的老一套的俏皮话,甚至在美国也无疑不再是新东西!经常挂在嘴上的是“公民的”“意志消沉”“不满情绪”和“完全漫不经心”。

前一句表达的是“公民的意志消沉”、“公民的不满情绪”、“公民的完全漫不经心”,“公民的”只是一个定语;而后一句则完全可以将“公民的”与“意志消沉”、“不满情绪”、“完全漫不经心”理解为并列成分,在句中变成了宾语。可见,用或者不用表示语气停顿的符号(不仅是顿号),在书面语中表达的效果或意思是不同的。

对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的规定,张同学分析了引号、书名号和顿号的作用和用法,认为“引号后面的停顿和语气,靠点号去完成”,“书名号后面的停顿和语气,靠点号去完成”,这条顿号用法规则,“造成了顿号使用的不一致性,混淆了标号和点号的性质和作用,造成了阅读的纠结和读速的减慢,造成了顿号新用法和旧用法同时存在的新的混乱”(39)张同学《对标点符号用法中一条顿号用法规则的探讨》,《传播与版权》2020年第4期,第22-24页。。

其次,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起草者所谓的“经济性”或“表达效率”,“这样规定首先是因为从表达功能上看,并列的引号之间、并列的书名号之间无论实际上有没有停顿,不使用顿号都不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40)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标点符号用法〉解读》,第11页。。这种说法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比如,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在规定省略号的用法时,“在标示诗行、段落的省略时,可连用两个省略号”,实际上就没有坚持“经济性”原则。在附录B《标点符号若干用法的说明》中,“省略号之前通常不用点号”,但又说两种情况例外:“省略号前的句子表示强烈语气、句末使用问号或叹号时;省略号前不用点号无法标示停顿或表明结构关系时。”(41)《标点符号用法 GB/T 15834-2011》,第21页。又,在叹号的用法规则时,“表示声音巨大或声音不断加大时,可叠用叹号;表达强烈语气时,也可叠用叹号,最多叠用三个叹号”(42)《标点符号用法 GB/T 15834-2011》,第3页。。这种规定,显然也并不是完全采用经济性原则。因此,标点符号是不是应当省略(“通常不用”),是要依据书面语前后文语境和表达的内容而定,只有那种“冗余”的标点符号才需要删除。像下面这个句子,如果在标有引号的两个成分之间加上顿号,则显得句意不通:

(12)附上他的一封信,在信里他对“没有发出的”“邀请”表示感谢。(43)《马克思致恩格斯》(1855年2月13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649页。

句中“没有发出的”与“邀请”并不是并列关系,“没有发出的”是作为“邀请”的修饰成分(定语),按照正常的理解,二者之间没有表示语气停顿的标点,它们在句中的关系就很清楚明白。如果按照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中“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读者可能就会认为引号之间的内容是并列关系,造成误解。因此,在此句中顿号并不是可用可不用的问题,而是不能用。如果按照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以“经济性”的原则省略一个顿号,不但根本没有提高表达效率,还会让读者产生理解上的困惑。如果严格规定相关标点的用法,则不至于产生混乱。

再次,就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起草人所谓的美观性原则来看,是否应该牺牲标点符号应当具有的语气停顿功能?审美功能是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将标点符号的功能明确为六种”的停顿功能、语气功能、定性功能、修辞功能、审美功能、简化功能(前三种是基本功能,后三种是辅助功能)之一,“由于标点符号的广泛运用,标点符号的形体特征早已为人们所熟悉,从而也被人们用来描述事物的形体特点。因此标点符号的形体也就成为审美的对象。正是基于这一点,新标准明确规定在不引起误解的情况下,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都不用顿号”(44)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标点符号用法〉解读》,第15-16页。。作者的依据是吕叔湘、朱德熙《语法修辞讲话》:“如果一连串的词语都是用引号括起的,按道理是应该在中间加上顿号的。可是形式难看,而这些引号也附带着隔断的作用,因此一般的习惯就把这些顿号省略掉了。”(45)吕叔湘、朱德熙《语法、修辞讲话》(第六讲),《人民日报》1951年11月15日,第3版。还有就是《出版校对培训教程》:“并列的引语、并列的书名、并列的括号,中间使用顿号符合《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但作为一种技术处理,也可以不点顿号。因为引号在视觉上有分隔作用,可以避免‘满纸黑瓜子(顿号)’。”(46)周麒主编《出版校对培训教程》,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73页。按:引文中所指《标点符号用法》系指1995年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1995)。当然,美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美感又是主观的,可谓见仁见智,但二者仍然说“按道理应该在中间加上顿号”,“中间使用顿号符合《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并没有偏重于“不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起草人依据的吕叔湘、朱德熙《语法修辞讲话》版本中已经删去了这段文字(详后)。而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不仅在行文上用“通常”来说明这条规则,而且在《〈标点符号用法〉解读》、兰宾汉《新国标标点符号使用手册》序言(47)如在为兰宾汉《新国标标点符号使用手册》所作序言,称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严格了某些标点符号的用法”中又举此条规定为例。参见:兰宾汉《新国标标点符号使用手册》,《序言》第5-6页。等多处强调这条规则,其主观“诱导”的意图是很明显的。

三 对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修订的建议

标点符号作为现代汉语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政府公文、新闻出版和教育以及社会各界日常汉语使用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现行《标点符号用法》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不科学的地方,造成了语法学界、新闻出版界、教育界的一些误读和使用混乱的情况,特别是对信息文献的规范作用不突出(这种信息文献常常会在之后的研究或写作中被引用),亟需启动修订程序。

(一)建议尽快启动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修订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尽管《标点符号用法》只是推荐性的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但在使用最为广泛的新闻出版领域中,国家标准仍然具有规范作用。1995年《标点符号用法》首次成为国家标准之后,于2006年7月立项了《标点符号用法》(20065775-T-360)修订项目,项目周期为24个月(48)《标点符号用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标准计划”,2021年12月19日访问,http://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5DDA8BA1BD0418DEE05397BE0A0A95A7。。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自2011年公布以来,已实施了十年,针对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中存在的问题,学界不少人士也进行了论证,但迄今未见修订立项。因此,建议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归口单位全国语言文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尽快启动修订立项工作。

(二)国家标准起草应专人专职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公布《标点符号用法》,1990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公布了在此基础上修订的《标点符号用法》,1995年又在此基础上修订而成国家标准,由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标点符号用法》课题组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是龚千炎、刘一玲,二者都是语言学研究专家。2011年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主要起草单位变更为北京大学,主要起草人为沈阳等人。按照新国标主要起草人的说法,新国标“研究的时间多”,尽管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立项时间为2006年、项目周期为24个月,但实际花费时间远不止两年:“如果从2005年我们领受这项修订任务算起,到2012年新版《标点符号用法》正式公布,连头带尾竟然已八年了。”(49)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标点符号用法〉解读·后记》,第127页。为什么会花八年的时间?原因是“这项工作毕竟是我们的‘课外作业’,至少我本人因为其他工作太多而确实难以‘全神贯注’”。为什么会出现整个标准规定互相抵牾的情况,我想大概与参与人员之多、变化之大、素质参差有关吧。“第三类是实际参加《标点符号用法》研究和《解读》编写的人员,而这批人中我本人大概是最早参加也一直坚持到最后的唯一一人,课题组其他成员则在这些年中有较大变动。其中最早的《标点符号用法》初稿是在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刘妍在她的硕士论文《现代汉语标点符号用法研究》基础上做出来的;后来接手进行这项研究工作的还有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翁姗姗、于泳波和硕士研究生丁菁”,“至于参加这本《解读》编写工作的则主要是北京大学中文系目前在读的一批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由此可见,《标点符号用法》的完成和《解读》的编写确实凝聚了太多人的心血,包含了太多人的劳动,说这两部作品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成果一点也不为过。而我作为‘主持’和‘主编’,其实充其量也就应了这两个词的本来意义,也就是只‘做主’,而具体研究工作和动笔写作倒是做得最少的”(50)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标点符号用法〉解读·后记》,第129页。。可见,通过学术专家领衔、研究生负责研究这种项目制而制定的国家标准,出现一些问题,就不足为奇了。

举个例子来说明。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起草人在《〈标点符号用法〉解读》里对标点符号的审美功能解读时说:“正是基于这一点,新标准明确规定在不引起误解的情况下,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都不用顿号。”随后有一个注释:“吕叔湘、朱德熙先生在《语法修辞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79年版)中指出:‘如果一连串的词语都是用引号括起的,按道理是应该在中间加上顿号的。可是形式难看,而这些引号也附带着有隔断的作用,因此一般的习惯就把这些顿号省掉了。’新标准采纳了这一意见。”(51)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标点符号用法〉解读》,第15-16页。吕叔湘、朱德熙的确在《语法修辞讲话》(以下简称“《讲话》”)中说过这样的话,不过考虑到二位先生《讲话》是在《人民日报》1951年6-12月陆续发表的,随着语言文字书写格式的发展变化(如绝大多数文献改竖排为横排)以及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采纳过时的“这一意见”并不明智。再者,《讲话》于1952年由开明书店和中国青年出版社分别出版,直到1979年中国青年出版社修订再版(由北京大学陆俭明、胡双宝修订)。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起草人在注释里并没有著录引用《讲话》的具体页码,只著录了中国青年出版社1979年版。笔者查阅了中国青年出版社1979年修订版《讲话》,此段文字内容已被删除。笔者还查阅了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吕叔湘全集》第4卷《语法修辞讲话》,以及2013年商务印书馆新版《语法修辞讲话》,发现相关地方都已删除了这段内容。《吕叔湘全集》本未见版本相关说明,据内容可知实本于中国青年出版社1979年修订版,商务印书馆新版则明确说明“正文部分以中国青年出版社1979年版本的正文为底本”(52)商务印书馆编辑部《新版说明》,吕叔湘、朱德熙《语法修辞讲话》,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可见,作者在1979年中国青年出版社修订版时就已经删除了这部分内容。至于这部分内容修订时是作者本人所为,还是陆、胡二位修订者所为,不得而知,但他们应该是觉得这种观点不妥才删除的。由此可以看出,正是因为参与者多,而个别人的素质不到位,出现了文献信息著录的问题(53)笔者作为编辑,见过了太多的研究生甚至部分学者在学术引用时采用二手文献而不核实原文,需要著录参考文献信息时到读秀上去匹配书名著录版本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如果不核实文献,基本上很难发现问题。,采纳了《讲话》作者自己觉得不妥而再版删除的意见。另外,中国青年出版社1979年修订版中作者在行文中也将原版引号之间省略的顿号增补了回来。如:

(13)点只用在一两个字,至多三个字成读的地方,如“子曰”、“古者”、“呜呼”、“君不见”之后,三个字以上成读的地方就都用圈。(54)吕叔湘、朱德熙《语法修辞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79年第2版,第247页。

(三)注意示例的使用

从专业的角度来讲,标点符号用法属于语文学界的研究范围,有人主张标点与文字一样,都是记录语言的符号,具有语音、语汇、语法、语义、语用、语篇、语调等诸多语言功能(55)石彦霞、杜晓梅《汉语标点符号系统与语言功能》,《语文建设》2013年第1期,55-56页。也有人认为标点符号不属于语法学的范畴,应当建立一门“标点学”或“副文字学”。参见:林穗芳《“标点”的词源和概念(下)——兼论建立独立的标点学科的必要性》,《语文建设》1997年第5期,第31-36页;郭攀《20世纪以来汉语标点符号研究》,第203页。。在语法研究领域,习惯性地会采用既有语料来进行例证,以“约定俗成”的方式来说明语法。对大多数汉语语法研究来说,这种方法是对的,因为语言的应用就是千百年来长期积淀的一种习惯表达。但是,现代汉语标点符号的使用,只有百来年时间,而且主要是从外语中引进而来的,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郭攀将20世纪标点符号的使用划分为三个时期:一是中外标点嫁接期,二是整合式新式标点初创期,三是新式标点初步定型期(56)郭攀《20世纪以来汉语标点符号研究》,第13页。。对标点符号作历时性的考察,用既有语料是没有问题的。而作为国家标准去规范语言中的标点符号用法,选取历史语料,就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国家标准不是对标点符号用法的提炼总结,而是要从科学性的角度去规范那些不合理的标点符号用法。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使用的示例皆注明了出处,而1990年之后的《标点符号用法》均删去了文献来源,这给我们查证例句的来源造成了困难,但恐怕这些例句也并非完全是起草者自己编撰的。按照起草人的说法,“查阅几乎所有关于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文件和文献资料(甚至包括国外关于西方语言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收集尽可能多的各种书面材料的标点符号用例(甚至包括网络上微博、邮件和短信中的标点符号用例),以及对相关用法进行反复思考琢磨和权衡比较(甚至包括在北京大学中文系专门招收了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来做这个题目)”(57)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标点符号用法〉解读·后记》,第128页。,这就不排除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在规范标点符号用法时参考既有语料,而这些语料实际上又是在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制定之前出现的,并不是所有的用法都完全科学。

(四)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

在现代汉语标点符号的用法中,一直存在着从宽还是从严两种倾向,以至于新国标制订者“进退两难”(58)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标点符号用法〉解读·后记》,第130页。。比如书名号是否省略的问题,在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中没有明确说明这个问题,按理是不应当省略的,但在《〈标点符号用法〉解读》中,对“报社、杂志社名要不要用书名号”这个问题,则是这样回答的:“在指称报刊出版单位时,为了明确报刊的名字,通常应在报刊的名字上加书名号。”但又说:“在不产生混淆的情况下,也可省去书名号。”“当以报刊名指代报刊出版单位时,在不影响理解的前提下,可不加书名号。”(59)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标点符号用法〉解读》,第88、89页。诸如“人民日报社”这样的表述,就是一种宽式用法。林穗芳在《标点符号学习与应用》中说:

标点用法有“严式”和“宽式”之分。把清晰准确作为第一要求,严格按照表现话语的语法结构和标示词语性质的要求使用所有标点的倾向被称为“严式标点法”。例如,在并列的引号、书名号之间必加顿号;《人民日报》等报刊名称不管在任何场合下出现必加书名号;以各类类型的疑问句作文章标题,问号均不省略。主张使用严式标点的人认为,多用标点会使人厌烦,也比少用标点造成歧义强。另一种倾向是在明白无误地表情达意的情况下,标点尽量少用或不用,使用是出于防止误解的需要。现代越来越多的作家和编辑倾向于这种“宽式标点法”。像“中国人民是勤劳的勇敢的伟大的人民”这样的句子中的并列词语之间不加顿号;“《中国出版》编辑部”加书名号,“人民日报编辑部”不加;以明确的疑问句作标题,题末问号省略。(60)林穗芳《标点符号学习与应用》,第52-53页。

郭攀在对“现行标点符号”重新规划中认为用严格的学科范式规范标点符号用法刚好可以避免以粗略的学科范式规范标点用法所存在的问题(61)郭攀《20世纪以来汉语标点符号研究》,第281页。。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技术规范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应当采用严式标准,又因为“标点的使用还受文体的限制”(62)林穗芳《标点符号学习与应用》,第54页。,同时应当允许例外的用法,体现灵活性。也即是在标准制定时要以严格的语法来引导读者和作者,在具体的使用中只要不使人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允许灵活使用标点符号。所以在规定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范围”时,不能完全囊括“现代汉语标点符号的用法”。1995年公布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在《范围》中则是这样说的:“本标准规定了标点符号的名称、形式和用法。本标准对汉语书写规范有重要的辅助作用。”“本标准适用于汉语书面语。”在《前言》中说,该标准“广泛听取了语文学界、新闻界、出版界、教育界的意见”。这应该是标点符号用得最多的几个领域,是可行的。国家标准作为一种技术规范,在规范的领域内应该标准从严,特别是在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学术写作中应从句法、句意强调语句的明确性,不能产生歧义。同时,也要允许例外的情况,特别是文学作品中的表达,可以在确保标点符号基本用法的情况下,允许其使用的灵活性。而这种灵活性并不是不遵从标点符号的基本用法,只是在可加可不加某种标点或可使用不同标点的情况下,允许例外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那些“习非成是”的标点用法,要从正面的从严的角度加以引导,而不是从从宽的角度引导。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既然是“严格了某些标点符号的用法”,就不应当“对顿号的用法,明确‘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63)沈阳《序》,兰宾汉《新国标标点符号使用手册》,《序》第5、6页。因为从引号和书名号的功能来看,它们并不具有表示停顿的作用,既然是从严,就应该对相关规定作这样的表述:“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要用顿号。”从更严的角度表述则是:“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应用顿号或逗号等表示停顿。”

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中关于“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的规定,只是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中存在的问题之一。笔者也曾经对是不是应该写一篇论文来辨正它感到非常犹豫,因为这的确是一篇“小气”的文章。但标点符号的用法并非小事,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1990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人民日报》均作了全文刊登(64)参见: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标点符号用法》,《人民日报》1951年9月26日,第7、8版;《标点符号用法》,《人民日报》1990年4月19日,第3版。。鉴于经过十来年对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的推广提倡,致使社会生活中对此条规定的“通常”做法深入人心,甚至将“通常”做法奉为圭臬,特别是对出版界、教育界的“误导”作用非常明显,因此终于决心写作此文对其问题进行辨正,希冀在今后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修订中尽量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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