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第三方评价的价值意蕴、现实困境与突破路径

2022-03-18 09:07姚三军
怀化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机构政府评价

胡 吉, 姚三军

(怀化学院 1.教育科学学院; 2.武陵山片区基础教育研究中心;3.武陵山片区基础教育评价中心,湖南 怀化 418008)

发展第三方教育评价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与教育评价专业化发展的一种理论共鸣和实践共识。第三方评价的提出源于新公共管理理论,该理论主要倡导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的理念,提倡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以提升绩效和管理效能。基于这一理论,研究者普遍认为“第三方评价是一种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等内部评估之外,是与评价客体无任何利益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所组织实施的一种外部评价,具有客观中立性、专业性和市场化等独特优势与特点。”[1]

新时期,随着政府职能结构不断调整和重组,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断社会化和市场化,发展第三方教育评价已经成为我国政府高位推进的重要教育改革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针对教育改革,我国先后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以及2020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重要文件。这些文件都要求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指明要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型教育治理格局。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无疑为基础教育阶段第三方评价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重要机遇。

一、基础教育第三方评价的价值意蕴

(一) 客观公正:第三方评价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2]强调了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突出了教育的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这为新时期我国教育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要办“更好的教育”就意味着教育既要服务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祖国的繁荣富强,也要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政府职能改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多地关注教育公平问题,将公平原则纳入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中,在进一步总结教育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体现教育的多元利益均衡,从而促进我国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在多元教育利益博弈中,教育评价改革无疑是解决当前教育领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利益冲突的逻辑起点,而第三方教育评价则是破解当前教育评价改革困境的突破口,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选择。一方面,第三方教育评价是理顺教育评价公正逻辑的必然选择。具有客观公正、科学专业和市场化等特点的第三方教育评价,能够有效克服我国传统教育评价体制中一直存在的两重逻辑困境:一是能有效破解传统行政主导评价模式中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逻辑困境,二是能有效解决学校自评模式中学校“自弹自唱”“自吹自擂”的逻辑困境。另一方面,教育第三方评价是保障教育评价社会公信力的有效手段。从手段来看,第三方教育评价相较于传统评价方式更具有科学性和专业性。它能够通过规范的程序和途径,针对不同的评价内容,选择合适的评价工具和评价方法,聘用专业的评价人员,对教育活动做出的专业性评价,并且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有效且适当的解决方案。相较于第一方和第二方评价来说,其评价的信度与效度无疑具有更大的保证,同时还能够有效减少权力寻租现象,从而形塑教育评价的社会公信力。从这一角度来看,致力于为教育公共事业发展服务的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肩负着促进教育公平乃至整个社会公平的重大使命。

(二) 回归本体:第三方评价是实现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要

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我国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首次提出“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3]。随后教育部提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2015 年,教育部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等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相互制衡与合作共赢的新型共治关系,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型治理格局[4]。2017 年,国务院办公厅提出“健全第三方评价机制,增强评价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并对其主体、职能、角色等提出了具体要求[5]。2019年,中共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专门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问题并做出决定,提出“坚持与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6]。从国家和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文件可以看出,我国原有的“政府全能型”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而构建“国家和社会共同治理”新格局是新时期的要求;同时管办评分离已成为国家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顶层设计,也是创新教育公共治理机制与模式的发展方向。

所谓“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指逐渐摆脱较为单一的政府一元管理模式,将更多的自治空间与自治权力赋予社会,从而实现以法治为保障、以共治为路径、最终达到善治的治理[7]。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则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民主、规范、协调和高效的整体性教育制度运行系统[8]。可见,权力配置均衡与民主多元是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典型特征与重要标准。因此,第三方教育评价作为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的改革路径,已经不仅仅是评价方式的简单呈现,而是针对我国传统教育评价模式局限性的积极应对;它既是实现教育评价权力配置均衡的重要路径,也是实现多元主体博弈均衡的重要力量,对于推进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是第三方教育评价是破解教育评价权力配置失衡的题中之义。原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指出:“治理模式下的‘社会评教育’实质是要把评价权和监督权更多交给社会、回归社会,在‘管’与‘办’的互动中,保持相对独立性,成为教育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9]从利益关系上来看,第三方教育评价的介入绝对是一种科学民主的选择。它既不隶属于政府,和学校也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第三方,极大地满足了教育评价客观公正的根本要求。同时,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作为一种专业机构和专业治理角色,有利于消除各主体间的信息差以及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政府与公众的权力差,使多元主体以平等的地位共同参与社会治理[10]。

二是第三方教育评价是实现多元主体博弈均衡的重要力量。教育评价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公共事业,应充分尊重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发言权、参与权以及知情权。第三方评价以其公正独立的身份,为多元利益主体提供教育评价的专业性服务,既有助于为行政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参考,更有利于弱势主体捍卫自己的教育评价权力。第三方评价的目标不仅仅是完成教育评价目标本身,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具备“客观公正、专业科学”的独特优势,能有效协调“政府、学校、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方利益均衡和价值认同,能有力整合社会各方专业力量,形成多方监管与外部制衡的治理格局,从而达到合作共赢与理想大同的最终目标。

(三) 专业科学:第三方评价是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教育评价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专业公正的评价理念、专业评价人员以及专业评价工具的支撑,否则评价结果将会大打折扣,甚至导致极大的负效应。因受传统“政府一元”管理模式的影响,我国教育评价权高度集中于政府一方。政府既是评价政策法规的制定者,也是评价主体,其行政权力与教育评价权力几乎等同,在教育评价制度的建立、实施及决策等方面具有绝对垄断地位。我国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开展评价,一般多为总结性评价,重视评价的选拔与甄别功能,缺乏过程性和发展性评价,对学校、教师和学生发展关注不够;评价人员大部分都是兼职或临时人员,评价方法较为单一,更不会针对不同学校开展差异化评价,欠缺灵活性与专业性,致使教育质量差强人意,甚至普遍出现“五唯”式顽瘴痼疾。

作为教育发展的指挥棒和航向标,教育评价改革势必成为全面深化素质教育改革的重要抓手,而发展第三方教育评价则是深化我国教育评价改革的突破口。事实上许多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发展第三方教育评价是建立良性教育生态,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手段。冯建新指出:“评价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发展,应淡化选拔与甄别功能,关注教师、学生和学校发展,突出评价的调控与激励功能,激发教师、学生和学校发展动力,促使其实现自身价值。”[11]202第三方评价以其明显的客观性与专业性优势,为多元利益主体提供教育评价的专业性服务,能极大地促进教育评价理念从行政权威向专业权威转变。从价值追求上来看,相较于传统的政府评价和学校自评受行政权威的影响,只关注评价的甄别、筛选与奖惩功能,第三方评价秉持专业权威理念,更多关注评价的改进、发展和激励的价值与作用。这既有利于激发各相关主体参与评价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唤醒多元主体自我发展的自主性。一方面,有利于各相关主体形成教育评价共识,清醒认识问题与优势,找准发展方向,助推我国基础教育高质量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落实学校的办学主体地位、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凝聚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形成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社会合力。

二、基础教育第三方评价的现实困境

(一) 主观束缚:第三方评价存在认同危机

中华民族传承了几千年的独特传统文化深刻影响着当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教育评价领域也无例外,深深地打上了传统文化的烙印。即便是在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发生根本性变革的今天,传统“官本位”思想仍然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教育评价实践活动。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行政权力与教育评价权力高度同构,政府对于教育管理与评价具有绝对话语权,既是决策者、指挥者,又是实施者、监督者和评价者。朱永新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评价主要来自教育行政部门系统内部,教育行政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教育评价主体单一、模式单一、指标单一、理论陈旧、技术落后等问题相当严重,导致非人本、不科学、难公正、欠合理等诸多积弊,严重阻碍了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12]虽然这样的评价方式科学性、公正性以及专业性都不能较好地满足社会大众的期望,但现实是学校对于政府实施的行政性评价须无条件服从,普遍缺乏与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合作的意愿和动力,公众仍然相信政府评价的绝对权威和影响力。究其原因,主要是受传统文化与管理体系的影响,政府与社会大众尚未建立起对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的身份认同和信任关系。

一是政府角色转变不彻底。受行政主导管理体制惯性的影响,政府职能转变并不彻底,总体上还在“放权”与“放心”之间纠结或在尝试当中徘徊。尤其是地方政府放权与推动态度不太明确,职责界定不清晰、不具体,可被分解的“第三方”担当的职责常常又不自觉地被收回到政府的权力之下。如评价职能仍然主要体现为对教育资源的配置,教育评价实践的功利性色彩浓厚;同时评价内容和指标体系仍然主要依据教育政策重心转移来进行制定与调整,其他利益主体的诉求未得到充分考量,评价的发展性价值尚未得到重视与落实等。总之,受行政权力的束缚,基础教育阶段的评价目前仍然以政府评价为主,严重阻碍了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独立性与专业性的发挥。

二是社会公众传统思维惯性明显。一方面,学校、社会和大众普遍习惯于传统的第一方和第二方评价,对于新生事物第三方评价的介入会有一定的质疑与排斥,很难信服第三方评价所提供的评价结果。另一方面,教育评价涉及政府、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等多方利益主体,他们之间立场不同,对教育评价的期望也不同,对教育评价的利益诉求存在分歧,协调并达成“利益博弈均衡”难度较大。虽然从理论上来说,他们应该是平等合作,互助互利的关系,但是现实情况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各方主体的权责也不明晰,其他主体仍然会选择依赖政府;甚至部分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排斥或拒绝第三方评价的介入。例如学校害怕第三方评价的结果对自己的行政排名、招生、社会声誉等有负面影响,往往缺乏接受并参与第三方评价的积极性,甚至存在抗拒心理。

第三方教育评价要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的互信互助,通力合作。作为一种评价方式、一种学术力量,第三方教育评价能否顺利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意志和社会的认同。显然现阶段政府并未给予第三方教育评价以足够分量的身份认同,社会大众对第三方教育评价尚未形成价值认同。面对这样的外界环境,教育第三方评价机构本身也很无奈,博弈之中只能寻求政府的支持,受到行政权力的牵绊,评价的客观独立性往往无法保证。

(二) 无法可依:基础教育第三方评价制度保障缺失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13]23。它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14]45。

为扭转唯分数、唯升学不良倾向,积极推进义务教育评价改革,国家相继研制并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这些文件都要求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提出要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型治理格局;同时也多次提倡和鼓励对作为一种科学的外部评价形式的第三方教育评价给予大力支持。虽然这为基础教育阶段第三方评价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重要机遇,但尚未进一步全面落实,仍然存在大量制度空白。

一是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更谈不上针对各地实际所制定的基础教育第三方评价实施细则。一方面,作为规则制定者,政府未能同步配套法律支持体系,即便有些现有法律法规涉及一些相关内容,也多是原则性、概括性的粗略规定;尚未对基础教育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身份认同、机构性质、评价权利与义务、评价规范、评估争议、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即国家尚未对教育第三方评价提供法律法规上的认同与赋权,导致第三方评价的发展无法可依,独立性和公信力都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二是专门性政策制度和工作规范标准缺失。当前尚未出台针对基础教育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准入资格、行业标准、评价程序、评价人员从业要求、评价监督机制等相关制度规定。虽然有一些地方政府率先进行了一些尝试,但是多为地方性试行办法,范围模糊,操作性不强,还需要进一步检验与完善。因此,第三方教育评价目前不仅存在资质认证困难、监督机制缺乏,扶持力度太弱等外部问题;还存在信息缺乏透明度、评价标准不统一、指标不科学、职业道德评价缺乏等行业问题,其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严重不够。

(三) 自身困境:第三方评价机构自身孱弱

发展初期,我国教育第三方评价除了外部发展环境的不利影响,自身内部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独立性、专业性等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1.独立性不够

世界银行认为评价独立性应该包括机构独立、行为独立、避免利益冲突和保护不受外界影响等四个方面[15]。其中机构独立与行为独立是基础,以此来保证评价活动能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受外界影响,得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结果。独立性是第三方评价的核心,是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的关键。作为一种外部制衡机制,与内部评价相比,第三方教育评价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具有独立性优势。所谓保持独立性,既要求机构独立、人员独立,还要求精神独立[14]。然而,目前我国大部分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在机构独立与人员独立上都无法保持完全独立,更谈不上精神独立了。

一方面,从机构性质来看,第三方评价机构主体独立性明显不够。目前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主要有省级教育评估中介机构、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型评估机构等三种类型。其中完全独立的企业型评价机构鲜少,而绝大多数属于前两种“半官方性质”。它们一般是事业单位,人员配置事业编制,与政府存在直接或间接隶属关系,这些第三方机构在不同程度上不得不依靠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另一方面,从工作实践来看,前两种类型的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或者间接组织推进评价工作,评价实践中独立性显然不够;而企业型评价机构从形式上来说具有独立性,但是在实践中,它们不但需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行政化管理,而且还要应对前两者半官方评价机构的强势挤压,所以在权衡之后不得不寻求政府委托方的支持,形成一定事实上的依附关系,同样也无法保证自身完全意义上的独立性。

2.专业性不强

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性质上是一个专业性组织,因其具有独特的专业性,世界各国都将其视为推动教育评价发展的一种重要“专业力量”。但是目前基础教育第三方评价机构总体存在规模较小,专业程度不高,组织能力不强,行业规范欠缺等突出问题[16]。

一是第三方评价机构成长缓慢。受外部环境的制约,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往往成立时间不长,规模小,基础比较薄弱,抗风险能力较弱,稳定性较差。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影响力且能够得到社会各界普遍认可的专业评价机构比较少。

二是评价标准与程序的科学性不够。由于我国第三方评价发展起步较晚,其相关研究较为滞后,评价机构自身的科研实力不强,所以大部分机构所持的评估理论和指标体系多是参考或借鉴国外成果,对于符合本国国情的评价理论和标准的研究较少。同时,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发展历程较短,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其评价程序的精细化、评价方法的适切性都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是评价从业人员专业性不强。一方面,我国教育评价实践中主要采用“专家主导型“评价模式,但我国目前教育评估专家总体数量匮乏,专家资格评审标准不一,存在选聘时受专家的专业水平、职业影响力和工作能力等因素影响差别较大的问题。同时,第三方评价机构出于成本方面的考虑,在聘请专家时,不会根据专家的专业背景和影响力精心筹划,往往会降低标准,选择拉熟人或退休领导等做法,这直接影响到评估结果的效度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其他评价人员聘用资质标准尚未规范。从理论上来说,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对评价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评价经验应该有较高的要求,但是我国现行评价从业人员普遍专业性要求不高,很多专业背景不相符,专业能力不达标,甚至有些第三方机构为了节约成本采用兼职大学生做法,只是对他们进行集中短暂的培训,这样导致评价行为的精准性和科学性很难把握,无法满足评价活动的效度与信度要求。

四是评价方法单一,技术实力不足。评价是一种操作手段,这种操作手段要借助大数据、高科技来进行。目前,在教育评价工作实践中,层层数据填报、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传统手段仍然在数据采集中占据主导地位,信息化手段、工具和方法还相对缺乏,信息化整体水平还相对较低,大数据、互联网+等工具尚未得到广泛应用[10]。受评价方法和技术水平的限制,过程性评价和实时动态评价都很难实现。

三、基础教育第三方评价的突破路径

(一) 深化与拓展第三方教育评价理论和实践研究

教育评价是一种复杂而又具有高度专业性的活动,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需要建立在严谨的科学研究基础之上。加强第三方教育评价理论研究对我国教育评价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支撑、驱动和引领作用。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价研究在其概念、方法论、体系、评价原则、评价实践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为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价理论是从国外借鉴而来,发展时间较短,很多方面落后于欧美教育发达国家,理论与实践研究均较为薄弱,研究空间巨大,尚有诸多方面亟待深化和拓展。

一方面,需加强第三方教育评价理论的中国化研究。起步阶段,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理论和经验成果无疑是推动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价快速发展的有效手段。因此,大量学者聚焦于翻译、介绍国外第三方教育评价模式,引进了许多其他国家第三方教育评价的程序和方法,但对于外国第三方教育评价理论的中国化研究尚未有足够重视。我国的传统文化和国情民情与世界其他国家有着显著差异性,这就决定了我们绝不能生搬硬套国外的评价理论和经验,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中国化研究,才能避免出现“水土不服”现象。要在深入探究外国第三方教育评价理论的实质和本源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第三方教育评价的具体实践,积极探索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价改革领域的中国理念、中国方案和中国经验。

另一方面,需深化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价的实践研究。目前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价主要是一种经验性实践尝试,这些尝试和探索较为零散杂乱;存在着评价主体单一、评价指标不科学、缺乏跟踪评价以及元评价机制等诸多问题,迫切呼唤专业而又系统的实践体系研究。这就需要全面了解当前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价发展改革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深入分析其形成原因;积极开展区域性第三方教育评价改革的试点或试验,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并努力将它们提升到原则和规律;促进第三方教育评价实践问题需要汇聚多学科力量,进行跨学科研究,从而推动第三方教育评价研究的理论、政策和实践创新。

(二) 优化第三方教育评价的制度环境

第三方教育评价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支持,尤其是发展过程中外部环境的规范必须依赖政府权力的介入与推动。

一是需要政府转变观念。我国教育评价发展要想取得实质性革新,那么政府观念必须先行,而且需要有实质性转变。一方面,政府需要转变执政理念。应该清楚认识到自身在教育评价领域的局限性,转变传统“全能政府”的观念,树立“多元共治”的新理念;从专业角度,充分认识发展第三方教育评价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给予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以足够的重视与认可。另一方面,政府需要明确职能边界。随着我国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政府在传统教育评价中的管办评“全垒打”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取而代之的应该是“政府、学校和第三方多元共治”的全新模式。这就要求政府坚持落实管、办、评分离,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制权力运行的边界、程序和手段。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积极构建“政府负责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专注评价,社会各界立体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使整体教育评价工作朝着健康、良性的方向持续发展。

二是需要政府配套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法律法规是第三方教育评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是对其发展的一种规范与制衡机制,它的缺失为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价的改革之路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作为处于社会权力中心的国家和政府,责无旁贷地应该承担起为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良性发展提供法律法规保障的责任。首先,应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应该通过立法形式对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的性质、主体地位、组织架构、职责、权利与义务、主体关系、运行机制、评价程序等相关内容进行明确,以此从国家层面高位推进社会对于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的身份认同。其次,应健全监督问责机制。管办评分离的过程中,政府在把权力下放给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的同时必须肩负起相应的监管责任,配套建立健全第三方教育评价的监管体系。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本身也存在以评谋私、寻租等不正当行为的可能性,不能只依靠内部自律来实现监管责任,需要内外监管“双管”齐下,分工合作,才能为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监管机制需要涉及建立资格准入制度、激励与问责机制以及元评价等相关制度,必须符合公众参与、信息透明、制度平衡等要求,需要依靠学校、政府、社会以及第三方机构本身等力量组成的多元立体监督体系。监督形式可以灵活多样,鼓励采取设立监督热线和邮箱、决策听证、公众参与认证、公众号或网站公示与举报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的评价人员构成、评价过程、评价结果、跟踪改进情况以及元评价结果等都必须向社会公开,才能逐步树立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的公信力。

三是政府要规范市场运行机制。目前由于政府政策制度不完善,行政对教育评价干预过多,社会对于第三方教育评价的认同度不高等原因,导致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价存在市场运行机制不成熟,行业标准尚未建立,需求不足,供给能力良莠不齐等问题。如果完全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控,那么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不但发展缓慢,而且极易导致市场失灵的局面。为此迫切需要政府加大对于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的扶持力度,加强对不成熟的第三方教育评价市场的宏观调控。一方面,政府应该指导并督促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尽快形成行业标准,既包括确立第三方教育评价的服务标准,也包括其专业标准。通过行业标准的确立从而明确第三方教育评价的各种规范与准则,逐步激发评价机构的发展活力,平稳推进第三方评价行业的专业化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来购买和使用第三方评价服务,培育市场主体、市场体系及其行业组织,对市场失灵时干预等更为长效的方式支持教育第三方评价的发展,提高其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18]应该依照法律和行业标准,结合市场的供求机制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对符合基本条件,拥有专业评价能力或是具备发展潜力的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进行大力扶持和培育;而对于那些不达标、评价能力较低,甚至是存在不法行为的机构,政府应该通过责令其限期整改、重新认定或是宣布取缔淘汰等处罚措施对不良评价机构进行严格规制。

(三) 加强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的自身建设

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价尚处于发展初期,除了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之外,评价机构自身发育也较为孱弱,存在多方面的不足亟待改进完善。首先,需要改进评价技术与方法。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的专业水平将直接影响着评价结果的质量,要想得出客观准确的结论,需要第三方评价机构不断革新评价理念,提升评价能力,改进评价技术和方法。在评价方法上,既要提倡多样性,又要确保适切性,还要注重创新性。多样性是提倡在评价过程中尽量采用文献分析、调查、访谈、座谈、智能系统、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通过量化评价与质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评价数据与信息的客观公正性。适切性是要求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最大限度地保证评价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创新性是要求第三方评价人员在不断实践过程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聚思广益,不断创新评价方法与形式,如大数据评价分析、人工智能系统评价等新的评价方法。

其次,需要确立行业标准和规范守则。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发展起步较晚,大部分处于小规模且松散运营状态,尚未形成国家标准,行业内部规范与专业自律意识。想要打造一批有质量、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必须尽快确立行业标准和公约守则,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制度、评价标准、评价办法、评价指标等,这样才能确保评价的信度和效度。而行业协会组织的建立对于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是一个较为有效的选择,它能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有效改变小而散各自为营的情况,高效整合行业内部智慧、力量和优势资源,迅速实现信息互通等多种功能;能通过资格认定、信用等级评定、晋级管理等方式,快速推进行业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机制的构建;更重要的是它能通过建立评价的专业标准,提高教育评价机构专业化程度,改进教育测量技术、统计与分析技术、评价技术等,创新地解决认知诊断、个性化评价方案制定等问题,促进行业整体专业水平迅速提升。

再次,需要提高评价人员专业水平。评价人员是事关教育评价是否客观、公正与科学的核心要素,因此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需要建立一支专业的评价团队。一是要严格选聘从业人员,对专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认证,并定期开展专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二是从团队来看,需要从学科背景、学历层次、能力水平、年龄结构、利益关系、数量规模等多方面综合考虑组成评价团队。学科背景要求团队成员应该包含教育学、心理学、测量与评价、统计学、教育技术学、管理学、社会学等评价工作所需学科背景的人员;能力水平要求评价人员的学科知识与能力要达到从业的基本标准;学历层次要求团队成员具备基本的从业学历等级,其中对专家成员要求应该较高,应具有相关领域较高学历和学术水平,并且拥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才能符合评价专家的基本条件;年龄结构上则要求扭转老龄化倾向;利益关系则要求评价人员应对具有密切利益关系的评价业务进行回避,尽量选用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特别是专家人选的确定,一定要严格执行这一要求;数量规模则是根据实际评价活动的业务需要来确定合适的评价人员数量。三是要加强在职评价人员的理论学习,树立科学专业的道德认知,在评价的过程中始终保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理念。四是第三方教育评价发展方兴未艾,需要大量高质量、高水平、高素质的教育测量与评价专业人才。这不但要求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需要利用工作平台,通过工作实践大量培养自己所需要的专业人才,同时也呼唤高校利用专业教育优势,积极培养教育评价专业人才,以便更好地满足教育评价行业快速发展的人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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